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5-02-07 06:54:01胡小丹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罗源县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

胡小丹

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罗源350600

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胡小丹

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罗源350600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台了新《刑事诉讼法》,就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促进了《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本文就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和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完善

一、旧刑事诉讼制度中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1991年通过,它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保护。而在1999年又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该法指出,在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审判时,必须要保证未成年人合法的诉讼权益,并为犯罪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同时,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必须要以未成年人的犯罪特殊性为依据,做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1]。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一)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等方面都不太成熟,因此对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必须要特别对待,不能以成年人的诉讼方式为标准。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要能够对其进行教育、挽救和感化,不应对其进行过多的惩罚,如若过多的惩罚犯罪未成年人,有可能导致其失去面对未来的信心,这不利于我国对于有用人才的培养,因此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式。

(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特有权利

未成年人的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都应当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法律援助作为社会公益事业,是为了辅助贫弱,法律援助有利于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旧的《刑事诉讼法》中,只对未成年的被告人的权益进行了规定,规定未成年的被告人具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将人民法院指定为辩护机关,并且仅仅只限于对犯罪未成年人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必须由人民法院指定。而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的被告人以及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应当为未成年的被告人以及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制定相应的律师进行辩护,并且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法院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规定其必须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同时将指定辩护扩展大到了审前阶段,以保证未成年的被告人以及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得到法律的援助。新《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的对象进行了扩展,使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这样有利于保障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发展和成长的阶段,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发育都还不太成熟,对社会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和理解,这样往往会导致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差。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后,犯罪未成年人往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2]。就未成年人的犯罪责任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病态现象,除了毒品犯罪以及环境犯罪外,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了第三大世界公害。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有着自身的原因,在某种程度上,犯罪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从补偿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而言,国家在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制定和完善时,必须要对未成年人赋予更多的权益,为未成年人设置更为全面有效的权利保障措施,以便于未成年人在接受相关法律制裁、顺利出狱后能够以健康的心理面对社会,避免未成年阶段产生的心理扭曲在内心长期淤积引发过激性行为[3]。

四、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对未成年人采用不起诉方式处理,实际上是将刑事司法向非刑罚化予以推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以及心理均有所帮助。但这一举措在具体实施上确存在一定困难,是由于适用条件苛刻造成的,取决于刑罚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别。这些都是刑事法律对于三年以下刑期宽容处理原则的充分体现。另外,采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消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促进了《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当然,对犯罪未成年人采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并不意味着犯罪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了,一般来说,前科消灭制度,其实施重点是在于销毁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存在国家审判机关对未成年人实施有罪的判决。

五、结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希望,我国可实现持续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都需要未成年人来承担,为了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率,必须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断完善和修订新刑事诉讼法,为未成年的被告人以及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的诉讼权益,保证其合法的权益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1]赵秉志,王鹏祥.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5:40-47+59.

[2]王鹏祥.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08:22-24.

[3]李年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处理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D925.2

A

2095-4379-(2015)13-0222-01

胡小丹(1989-),女,汉族,福建福州人,本科,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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