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继好 张兰芳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巡回法庭的制度价值初论
邓继好 张兰芳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司法与行政辖区适当分离的一个重要举措,它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遏制司法地方化,实现司法公正;缓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并充分发挥其审判监督职能。目前,巡回法庭仍处于试点阶段,准确认识和把握其制度价值,有利于工作的正确开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巡回法庭;制度价值;法制统一
司法是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也是伸张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律适用不统一、司法地方化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等措施。与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不同,①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维护法制统一、遏制司法地方化的一个治本之策。巡回法庭以最高人民法院派出法庭的形式存在,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作出的判决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是终审判决,不存在上诉问题。②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观背景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具有如下的制度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虽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但工作重心不在于审理案件,而是核准死刑和制定司法解释。根据我国级别管辖制度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绝大多数案件在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就已经终审,没有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机会。而实践中,各个地方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又不尽相同,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③这样就难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会出台指导性案例来给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参考,但是这些案例皆来源于地方法院的审判,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适用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比较小,其指导作用就很有限。法律适用不统一,统一的法制就无从说起。
设立巡回法庭以后,一方面,它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可以增加审理一审、二审案件数量,扩展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案件的功能,缓解总部的工作压力。巡回法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能够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反馈,以便其调整司法政策和更好地作出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也是运用法律的过程,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会更加严格地遵照法律来实施。这个过程有利于统一法律的适用,确立审判规则,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而这样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也将会比指导性案例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权威性,地方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就能进行参照。同时,巡回法庭是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使更多案件能够获得与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相等的判决,体现出的司法公信力更能使群众信服,减少群众因案件无法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而出现的上访现象,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纠纷。
就实质而言,司法地方化并不带有贬义色彩,因为地方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必然会与当地的人文、习惯相融合,体现出本地方的特性,形成司法的地方化。但是,司法地方化一旦与利益挂钩,就会偏离正常的司法轨道,成为一个贬义词。这种意义上的司法地方化,又被称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受地方党政机关或者地方利益团体的不当控制和干扰,导致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权力和地位,从而出现了一种司法异化的现象。”④由定义可知,形成司法地方化的主要原因是司法活动受到了外部的干扰,使司法的独立性大打折扣,并逐渐披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外衣。
大多数人都认为当今司法地方化的根源是法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因经济基础不够独立,导致法院难以摆脱地方的制约,并且与地方存在各种利益上的勾连。⑤所谓“端人家的碗,受人家的管”,一旦经济基础被人牵制,司法活动就会受到干预,出现司法地方化也就变得自然而然了。而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财、物都由中央统一安排,就不会受地方的制约,可以减少司法地方化。在人员安排上,巡回法庭的法官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独立于地方,并且具有流动性,可以避免因久待一地而与当地政府有所瓜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会受到外部的干预,只会关注案件事实本身,更能体现出审判的公正性。在财政安排上,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财政来源相同,法官们的工资待遇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法官相同,这样就能免去法官的后顾之忧。不仅如此,巡回法庭审理跨区域的案件也能有效遏制司法地方化。对于当事人属于不同区域的案件,往往会出现打官司“主客场”的现象,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偏向于本地当事人。如果由巡回法庭审理跨区域的案件,使审判权与行政区划相分离,法官就更能从客观的角度来审视案情,这样不管是哪一方当事人败诉,都会觉得比较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具有监督地方各级法院的职能,这一审判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要让其启动再审程序却并非易事。“2011年的《凤凰周刊》曾报道称,对受理再审的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曾有一些不成文规定,比如,来自河北的申诉案件,通常要来20次才能立案,而每次最少间隔两个月。这样算下来,要在最高法立一个再审的案件,需要耗费三四年时间。”⑦再审启动难,群众的诉求得不到有效的回应,使得诉讼无门的群众只能走上访的道路。
再审难以启动并不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不愿意受理,而是法院的工作内容过多,压力过大,审理案件只是其工作中的一小部分。设立巡回法庭以后,就能使案件分流,缓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再审的立案率,化解群众的纠纷。在巡回法庭中启动再审,一方面,由于法官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其理论功底和业务素质都比较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更容易发现原审中的错误。在程序上也能更加公正,“关系案”、“人情案”、“主客场”的现象得以杜绝,避免程序违法。另一方面,地方上几个辖区内就有一个巡回法庭,当事人无需再跑到北京,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也能减少群众因申诉无门的上访现象。同时,巡回法庭分别设立在不同的辖区内审案,可以深入了解当地的民情以及当地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更能有效地监督和指导地方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还处于试点阶段,其制度价值将会在运行中逐步体现。而在具体运行中又必将遇到新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正确认识和把握巡回法庭的自身价值出发,探索和建立具体的解决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巡回法庭的建立初衷,实现法治建设的终极要求。
[注 释]
①基层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在所辖区域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流动,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方便民众旁听的地点开庭审理案件.它被形象地称为“草原法庭”、“马背法庭”、“田间法庭”.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
②张璁.巡回法庭即代表最高法——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N].人民日报,2014-11-26(017).
③“同案不同判”是指不同法院、不同庭室乃至不同法官之间,针对相同或者大致相同的案件,没有作出相同或者大致相同的判决结果,通常被认为是对法制统一、司法确定的悖离.与之类似,还有同罪不同刑、同刑不同执、同事不同制、同命不同价等表达,都是对于司法领域“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的具体概括和表述。典型案例如许霆案和与之高度一致的何鹏案。许多人都认为这两案是比较典型的“同案”——同是针对ATM机,同是恶意透支,同构成盗窃罪,同是数额巨大,甚至一审都同被判处无期,然而其最终判决结果的差别是“极其巨大”的——一个被从无期改判为五年,一个被继续维持无期.“同案不同判”的法理分析和现实对策,云南法院网.[EB/OL].http://www.gy.yn.gov.cn/Article/jczt/fyyj/201012/21562.html,访问日期:2015-1-9.
④张卫平等.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6.⑤最高法将设巡回法庭西北片区或在西安设点[N].华商报,2014-10-24(A6).
⑥打官司“主客场”是指,双方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当案件在一方当事人所属地区审理时,该方当事人就处于“主场”地位,其胜诉的概率也比较大.另一方当事人则处于“客场”地位,案件的审理往往对其不利.
⑦韩永.巡回法庭:破解司法地方化难题[J].中国新闻周刊,2014:682.
D926.21
A
2095-4379-(2015)13-0202-02
邓继好(1974-),男,安徽定远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张兰芳(1989-),女,汉族,江西赣州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