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

2015-02-07 06:54:01潘仲明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常州公民

潘仲明

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江苏 常州213000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

潘仲明

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江苏 常州213000

本文通过结合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分析受案范围所存在的缺陷并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通过对这些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些建议。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议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的标准有,一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标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对于社会上要求扩大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毕竟司法的解释不能够代替立法,且在一定的程度上缺乏合法性,也不能够弥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造成的不足,针对这些原因,应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针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一、我国当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从现有相关法律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受案范围较小;随着我国的法制化的不断提高,公民的违法意识不断提高的同时,由于现代化的生活越来越呈现复杂、多样化,伴随而来的各种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公民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大,但是就目前来看,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立案、受案范围还满足不了公民提起诉讼的需求。该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有(1)从根源上来说这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产物,正因为有了这种经济指标和稳定压倒一切的观点,许多应担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的行政行为被排除在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如果连应当被纳入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都不能够被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那么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了。这些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外部奖励行为,教育行政案件,行政指导行为。(2)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方式上来看,标准有着很大的不一致性。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了概括和列举的方式,会造成受理的案件得到遗漏,另一方面也就当然地限制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广大公民、法人来说,《行政诉讼法》应当是保障他们的合法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若是采用了简单的规定方式,很多时候这些主体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3)最后,从对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来看,各地的行政诉讼划分标准不一,这就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产生了更多的困难。

二、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些建议

从上文对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来看,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单方位的行政行为。现行的诉讼受案范围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要解决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产生的原因,以希望在今后科学合理性的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的一些思考和反思如下几点。

(1)如果要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首先要做的就使不断完善诉讼行政范围,法律应当写明通过概括的方式来规定法院对于哪些行政类案件应该受理,尤其是行政人员以及工作人员没有进行履行应尽的责任并对公民和法人造成一定的侵害时,公民以及法人提出诉讼时,法院应当进行受理。通过列举规定的方法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所达到的目的的也是不科学的。当下采用的列举性条款很容易使相当一部分案件不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概括性的兜底式条款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对于一部分特殊的行政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受理,就要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于法律之中。(2)现行的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的范围只包括那些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而没有包括其他权利。对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保护若适用行政诉讼也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对于另外一些内部的行政行为,如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涉及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应当规定给予法院一定的审查权限以此来判断该类案件是否可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最后,笔者认为,行政法中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应当包括一些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抽象行为有着可反复适用、适用范围广的特点。现阶段,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某些特定的行政抽象行为的侵害越来越严重,带来的结果将导致一些违法的机关部门不承担任何的行政义务,这对于败诉的机关承受一定的责任不公平。另外由于行政抽象行为有着可反复适用的特性,如果不将行政抽象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审查范围之内,必然会导致相同的违法行为反复出现,这不仅达不到行政诉讼的效果,也将会产生不必要的重复诉讼等。

三、结语

虽然当前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公平和科学性,但是重新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更能够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由于我国目前不存在宪法诉讼,因此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应当将行政机关、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之下,才能真正地使行政诉讼落到实处,也才能使行政诉讼更加具有公平性、合法性。

[1]姜明安.扩大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头戏[J].广东社会科学,2013(1).

[2]胡新潮.小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 (2).

[3]周永坤.司法权的性质与司法改革战略[J].金陵法律评论,2003(2).

D925.3

A

2095-4379-(2015)13-0190-01

潘仲明(1967-),男,本科,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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