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煦 谢鹏宇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探析
王安煦 谢鹏宇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中国社会现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内部结构变迁势必引发诸多城市公共安全问题,本文仅取“群体性事件”视角探析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保障公共安全。群体性事件的存在本身是社会秩序的扭曲形态,公民利益诉求不能得以满足造成公民与政府矛盾激化,分析矛盾产生的因素、根源及对城市公共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寻求解决途径是本文宗旨。
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法律救济
群体性事件通常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当群众自己认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便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机关表达诉求的群体上访活动内容①。群体性事件是社会不稳定形态,如不能有效处理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应当深度剖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源,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来预防和消除,以此保障城市的长治久安。
随着社会的变革,群体性事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最为典型的几起如2005年安徽池州“6·26事件”、2007年四川达州“1·17事件”、2008年云南孟连事件、2009年宁夏海原事件、2010年安徽马鞍山“6·11事件”等,对城市公共安全都造成不良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纵观这些群体性事件,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有公民个人因素、社会因素及宏观政策因素。
(一)公正观念的深入与社会不公正之间的矛盾
公民内心对公正观念的渴望与现实生活中不公正的现象形成反差,转型时期由于社会结构重组,现存体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不公正的现象涌现而出未能加以规制。目前我国社会的不公正性极大程度地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分配不均衡问题上,贫富分化严重,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导致社会不公正。社会转型时期的不公正现象与公民内心对公平正义的向往相冲突,不公正现象多出现在弱势群体身上,他们自身无法寻求更合理的资源分配方式,内心的不平衡不断累积,当出现不良社会现象时,人民便会变得冲动不理性,从而以极端的方式来进行宣泄是导致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二)公民服务观念的增强与政府职能管理之间的矛盾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变的社会转型时期,政府内部的控管职能也应当相应转变。在自由市场经济下,强调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国家政府权力不得加以任意干涉。建立行政体制改革完善制度,由传统“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服务型政府要求建立法治政府和限权政府,同时也要对政府的公权力加以限制,否则人民的权利将会面临专制,政府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职权并承担职责。更重要的是在法律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政府及其人员转变“权力本位”观念,在某市“6·11”事件起因中,原本是一起民事侵权纠纷,但肇事者作为政府人员“官本位”作祟,凌驾于法律至上,结果导致一起群体性事件,导致政府威信下降,扰乱当地城市治安。
(三)公民利益诉求增长与现有法律制度不完备之间的矛盾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公民维权事件占全国群体性事件的80%以上。土地之争尤为严重,在农民维权中因土地问题的约占65%以上,起因多为非法征地、强制性征地或对农民承包经营权的侵犯,针对的主体则是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②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下,国家最高权力都集中统治者手中,人们认为行政权力最大、最具权威,当自身受到损害,并不是寻求法定的救济途径,而是任意诉求行政机关,一旦自己的诉求不能得到满足,就以更加激进、不当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不惜采取违法、暴力等破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的极端方式。
(一)社会秩序的紊乱
群体性事件具有失范性、复杂性和冲突性等特点,冲突之中伴随着暴力等方式,如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中,参与者为发泄自己情绪打砸公共财物,在“9.3群体性事件”中,由于参与人数之多规模之大,导致交通堵塞和火车延误等状况的发生。在众多事件中都有着破坏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这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日常的社会运行,对社会管理造成严重的损害,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政府公信力的贬损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显现出政府公信力的丧失,由于政府的决策不能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可,公民才自发聚集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更加严重后果的是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后,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消极处理方式,对公民诉求置若罔闻,便会进一步加大民众对政府的不满,进一步导致事态恶化。只有提升了政府公信力,才能保证政令得以遵守执行,才能维护政府权威。
(三)社会矛盾问题的凸显
社会矛盾通过群体性事件得以放大,加重了矛盾的严重性,如不能妥善、及时的处理,就会进一步导致矛盾的升级,对社会稳定产生威胁。一方面加强社会管理,建立预警机制,积极预防群体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要进行深入分析,针对多样层次、不同领域的矛盾采取合适的方式加以解决。加大解决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力度,是我国社会稳步发展的重要保证。
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多发,作为社会秩序的不正常状态,反映出当下社会矛盾突出点,利于政府发现问题,若不寻找对策,将会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破坏城市安全稳定。社会各方面应当寻求积极可行的方法来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我国向现代化过渡时期稳定发展。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从预防性机制与处置性对策两方面探索解决方案,同时要求政府与公众各自作用,只有两者的共同努力下才能营造社会转型期良好的氛围,保证社会的稳定。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力军,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不能靠握有手中的权力来平息暴力,更不能消极处理公众的利益诉求,应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保障公民参与权,相互协作才能寻求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政府信息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它是公民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方式,并以此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但在既已发生的群体事件中,政府并不是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而是采取封锁消息,试图蒙混过关搁置问题。公民与政府信息之间的不对称,导致事情真相更加扑朔迷离,民众丧失对公权力的信任则会采用极端的方式发泄自己的不满,从而激化了矛盾。
(二)保证公众参与权利
政府在涉及公共利益问题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为了保证公众共参与权要提供平台,比如提高出租车起步价决策中采取听证程序,如此公民能够广泛参与表达自己的诉求,否则就会产生“参与危机”,当公民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知情权受到侵害,政府作出的政策不能得到普遍认可的话,政府的形象会大打折扣。
(三)高效便民处理问题
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决定了政府应当制定预警和应急机制。但事实上有些地方政府对已经发生的事件瞒报、漏报、迟报等现象依然严重,为了逃避责任意图掩盖事实,民众将事情往坏处想会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当公开信息,对事件及时快速做出反应,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公民在群体性事件则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公民的“理性”能让事件得以迅速化解,恢复社会秩序。公众应当树立法治观念,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寻求法律救济,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解决问题。
在改革开放过程,我国法治进程加快,逐步建设成为体系完备的法治国家。群体性事件作为严重的社会性问题,更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进行预防与处置。其一,良法之治,所谓良法是指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被普遍认同的具有正当性的法律,能够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防止权力专政。在社会转型期完善法律制度,畅通公民利益诉求渠道,有侵害就有救济,只有这样公民才能信法,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权益;只有法律健全,出现紧急情况时政府机关才能做到有法可依,积极应对;其二,正当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政府要培养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的习惯,破除“官本位”思想。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公平公正处理社会纠纷,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其三、维护法律权威,在法律实施背后建立一套法律监督机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防止其侵犯公民自身的权益,只有将权力置于监督之下才能保证其正当实施。转型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人民的诉求才能得到满足,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保证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
[注 释]
①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
②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
D632
A
2095-4379-(2015)13-0151-02
王安煦,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谢鹏宇,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