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敏虹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广东 佛山528000
道德与法律的协同效应
梁敏虹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广东 佛山528000
本文试图从历史考量的角度,考察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联系,并将协同论的原理应用于道德与法律体系,以分析他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及合作。以便利用它们之间的协同效应来完善我国的社会管理,助力我国法治建设,推进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道德;法律;协同效应
协同论,是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在1971年提出,并在1976年时对该理论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协同论认为整个环境中的各个系统间存在着相互影响而又相互合作的关系。①协同论从最初的物理领域,到后来发展成为被广泛应用于经营管理等社会领域。道德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两个重要手段,它们各自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运行系统,但这两个系统之间又存在着相互影响而又合作的关系,这种关系对外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协同效应,是协同论在这一社会领域的应用。
从词源上来讲,在中国道德的使用,最早是分开道与德来使用的。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中说道:“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这里的“道”就是万事万物最原始的源头、规则,而“德”代表的事物本身的特性,或是规则,或是规律,或是定律,遵道而行。到了战国后期,“道德”一词才经常合在一起使用。道德合并使用最早可见诸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
现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②人类最初的道德是从风俗习惯中演化出来,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意识形态。因而习惯是道德的最早来源。
无独有偶,法律的词源也是从各行其事到二合为一的过程。中国古代“法”和“刑”是通用的,有着公平的象征意义。而“律”按《说文解字》的解释为“律,均布也”,即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到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才同意,而法律的合并使用则更晚,到了清末明初才开始。现在,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③
从法律的发展史来看,法律并非人类一开始就有,而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且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国家法”的发展历程。从发展历程中不难发现习惯也当之无愧的成为了法律的最早来源。
可见,道德与法律从一开始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都是一种规则、规范,都从习惯中来,内容上相互渗透。更确切的说,当还没有法律的时候,道德早已存在,且那些源于习惯、存在于道德当中的精神,如公平、正义等也成为了后来法律的法理基本来源,即原始道德是法律的母体。只是发展至今,它们已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依靠各自的方式来共同维持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既相互联系又无可替代。
在法学界中一直存在着“良法”与“恶法”之说,二者主要是以法律与道德性之关系来划分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必须体现人们所珍爱的道德价值,反之则为恶法。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一个“恶法是否为法”的问题。诚然,如果恶法不为法,则每个人的行为将不具有可预测性,他们会以法律的不合理、违背道德等为违法的借口,肆意挑衅法律,则法律的权威何在?法律的强制性何以体现?社会的秩序又何以维持?现阶段,中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初步阶段,由于实践经验不足,立法的不完善,难免会有一些所谓的“恶法”的存在,但并不能因此而不遵守它。我们应该在承认并遵守它的同时,设法完善它,让“恶法”变成“良法”,让法律与道德配套,创造更好法治环境,达到真正的法治社会。当然如果当一个社会的恶法数量庞大,且没有完善机制可寻,那法律无疑是对多数人的暴政,法律的权威只是在强制性下的一个幌子,强暴之下易有以暴易暴的可能,那社会秩序就可能会陷入混乱。法律的真正权威应来自普通民众的接受,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还是需要道德的奠基和支撑的。
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道德也有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司法者的道德和守法者的道德的影响上。首先是司法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影响。经验告诉我们,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够也不可能臻至完美,总有模糊、未能涵盖的地方,这时司法者就可能使用具有道德涵义的广义概念,如诚信、良知等伦理信念来解决某种法律问题。这时司法者的道德对于法律运行的实效起着关键性的影响。另外,法律适用时,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也体现着司法者的道德界限。立法追求的公平正义是普适性的,但现实中个案又是千差万别的,司法者在运用同样的法律去处理不同的个案时,如何恰当的使用其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这都综合的反映了司法者个人道德、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其次,守法者的道德对法律也存在一定的影响。很多时候立法的初衷都是良好的,都是以正常的社会道德为基础进行立法,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不时会出现一些违背立法初衷的情况。如:2010年以北京为起点,先后有70多个城市颁布了“住房限购令”,限购的初衷是为了调控房地产价格,保证房地产的刚性需求,打击投机和过分投资。伴随着房价下滑的同时,一个奇怪的现象发生了,各地“限购令”出台之后,我国离婚率陡然上升。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④这个被“限购令”裹挟了的婚姻背后,实质是人们为了规避现有法律政策,而对传统婚姻道德的违背。可见,法律要能够有效的运行不背,并实现其预期的立法目标,除了要有强而有力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外,守法者的自觉遵守,内在的积极的道德追求更为重要,这就是所谓的守法的道德基础。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合作的两个系统,当道德影响着法律制定和运行实效的同时,法律也对道德的约束和培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法律可以约束、禁止人们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很多问题深究到最后,会发现往往都存在着一个利益驱动下的商业道德违背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不法商人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制造、贩卖假冒伪劣商品,以降低生产成本谋取利益。显然这种诚信的商业道德在他们心中已荡然无存,这就需要法律的干预,这就是所谓的道德的法律化。正如博登海默曾经说过的那样“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⑤在美国为了治理环境污染,制定了最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和法令,一旦违反,车主、生产商都要面临高额的罚款,甚至禁止更新牌照。据调查:严令之下,有45%的人会自愿配合;有45%的人不情愿但不得不这么做,防止被抓;只有10%的人敢挑战法律。这说明了严格的立法和执法是可以管住90%的人,通过法律规则可以有效的约束和禁止违背道德的行为的发生。
其次,法律能鼓励和培养人们积极、良好的道德行为。从“彭宇案”开始接二连三一个个的社会案件似乎告诫我们好人难当,助人为乐变成了助人为祸,从而人人敬而远之。然后我们看到的是跌倒老人无人扶、广东小悦悦被车碾后无人救等一个个冷漠场面。这让我们在反思社会道德退行的同时,也让我们思考相关立法的缺失问题。现行关于保护助人者的立法缺失,使得助人者的法律风险过高,而受助诬人者的法律成本几乎为零,从而滋长了受助者诬人的歪风邪气,也扼杀了社会上乐于助人的积极、良好的道德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领域的立法,如好撒玛利亚人法,为助人者的善行保驾护航。一方面规定无偿救助免责,如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类似的保障条款,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救助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规定见死不救必惩,如法国刑法规定,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2013年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规定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如果被救助人无法举证,将要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查实是诬陷的,要向救助人道歉和赔偿损失,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次大胆而有益的立法尝试,被视为开创国内相关领域的立法之先河。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利于扶正社会风气,鼓励和培养人们积极向上的道德追求。
综上所述,在道德与法律之间体现了内容上渗透和功能上的联合⑥的协同效应,二者互补不足,双剑合璧达至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之效。充分认识道德与法律的协调效应,并合理的加以利用,有利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
[注 释]
①百度百科:协同效应[EB/OL].http://baike.baidu.com/subview/ 61326/13865235.htm.
②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0年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90.
③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7.49.
④王传涛.被“限购令”裹挟的婚姻?[J].中国青年报,2014-11-11.⑤[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374.
⑥黄先璧.论法律与道德的差异律——一种系统论与法社会学的交叉视野[J].淄博学院学报,1998(4):46.
D90-05
A
2095-4379-(2015)13-0134-02
梁敏虹(1979-),女,广东佛山人,法学硕士,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