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国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89
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李建国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89
股票评论人是证券领域重要人物,对证券市场以及投资证券方向和可行性都有一定的影响性。但近年来关于股票评论人的一系列负面事件爆出直接给股票评论人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其身份和信誉受到质疑,投资者及第三人要求股票评论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就目前证券投资领域监管情况来看,对股票评论人法律责任的界定文件较少。下面本文将以股票评论人职业特性和社会价值为切入点,对股票评论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展开详细探讨,对其法律责任承担理由、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以及承担形式等多方面问题进行进一步论述,旨在通过本文理论分析促进证券投资市场环境公平、健康,降低投资者风险,通过法律增强其合法权益。
股票评论人;证券市场;投资;法律责任;社会价值
股票评论人是证券投资领域的重要人物,又可称为证券分析师,通过对证券投资行业的分析了解,并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进行全面了解达到行业信息咨询和提供行业服务。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给人们带来的可喜利润使股票评论人更加受到人们追捧,但同时由于股票评论人的一系列负面事件爆出直接给股票评论人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其身份和信誉受到质疑,投资者及第三人要求股票评论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针对这一现状本文将展开详细讨论,以股票评论人职业特性和社会价值为切入点,对股票评论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展开详细探讨,对其法律责任承担理由、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以及承担形式等多方面问题进行进一步论述,旨在通过本文理论分析促进证券投资市场环境公平、健康,降低投资者风险,通过法律增强其合法权益。
(一)股票评论人职业特性分析
股票评论人是具有行业资格证的证券投资行业专家,包括业务资格即对证券投资行业相关信息的咨询;职业资格即对证券投资行业市场分析及产品走势分析等等。股票评论人可通过口头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咨询服务的提供,也可通过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证券投资信息分析。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为依据,要求证券投资相关行业业务人员要具备从业资格证,即证券投资从业资格证,同时工作于某证券投资机构,能够正常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管理。股票评论人从性质上界定可分析为证券领域的专家[1]。
(二)股票评论人社会价值分析
股票评论人是证券投资行业中的关键角色,在资本市场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股票评论人的规范工作行为能够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更加稳定,有效缓解了市场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波动。股票评论人主要是以投资理念为引导,对投资组合形式十分注重,有效降低投资者风险,对市场稳定来讲有着积极作用[2]。
股票评论人能够为资本市场做出积极影响,对国民储蓄做出有效贡献。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和做出决策时,要对证券投资市场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有所了解,掌握相对全面的数据,以达到风险预测和风险规避的目的。股票评论人能够为投资者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满足其需要,充分提高资金投向价值,促进收益有效提升。股票评论人行为对收益企业以及上市公司都有着一定影响,促进资金更好应用于生产效益好的企业。
(一)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承担理由
股票评论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属于独立责任,不存在责任性质纠缠问题。但其法律责任也要根据客观事实的性质进行分析,依据民法侵权或相关文件进行责任确定,即股票评论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仍属于法律制度之下的民事责任。股票评论人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责任产生依据不同[3]。违约责任的产生依据是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侵权责任的产生依据是加害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而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的区别就在于当事人之间事先是否存在意思自治的过程。股评人向不特定的证券投资者提供证券分析预测信息的行为,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股评人所违背的义务也就不是一种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义务[4]。在实践中,投资者购买股票的行为却因听信证券分析师虚假预测而做出,其造成的损失如果不能向证券分析师主张赔偿,这无异于放纵证券分析师的欺诈行为,动摇了证券市场的诚信基础。
(二)股票评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针对股票评论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对象范围为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投资者:第一,要求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分析师要较为信赖,在合理信赖基础上对股票评论人所提出的证券分析信息进行选择和决定,投资者所接受股票评论人所提供的证券信息具有误导性或虚假性。第二,是在获取不真实的股票评论相关信息后与之交易的股票投资人[5]。例如,以一个月为期限: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当投资者超过一个月规定范围,并受到投资市场风险影响,自身利益受到风险损害,同时股票评论人的陈述以及相关信息提供具有虚假性,并且属于个人行为,一个月期限逾期后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将逐渐降低。第三,股票评论人所承担法律责任对象范围不包括专业投资人员或机构,由于专业投资人员对证券投资市场具有较高的专业分析能力,甚至超过股票评论人,而专业投资机构具备自己的行业分析人员,对市场信息和证券走向有能力做出较为正确的判断。
(三)股票评论人所承担责任形式
股票评论人所承担责任形式包括对投资者损失给予赔偿并以公告形式对投资人道歉。《虚假陈述规定》第29条至35条对于赔偿范围与计算方式有详细规定[6]。但是损失是否包括惩罚性赔偿金,仍存争议。我国没有采用惩罚性赔偿.赔偿仅仅填补被害人损害,没能实现预防损害。现行损害计算方式是“投资差额”概念即直接经济损失法,不能对“黑嘴”证券分析师有效威慑。针对混乱的证券市场,应该乱“市”用重典,引入惩罚性赔偿打击“黑嘴”证券分析师,促使其谨慎勤勉,同时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
(四)加强股票评论人法律责任的相关立法建设
就现阶段我国证券机构盈利渠道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咨询费以及会员费的收取,二是证券营业部门所收取的手续费。但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机构的盈利并不仅仅从这两方面获取,例如一些机构通过“暗箱操作”等进行非法利益的获取。这些行为是证监会明确禁止的,但在《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证监会既要求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行业走势以及产品分析中对其提出可行性建议,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也要求证券机构对外提供相关情况以便于材料备案等[7]。从这两个方面来看,证券投资行业发展中对自律要求较高,监管力度相对不足,立法存在一定缺陷,其事后监管行为使其执业机制不健全。为更有效保证投资行业的有效管理,应切实规范股票评论人行为,形成科学监管模式,保证证券投资行业环境良好,使股票评论人在正常职业过程中合理承担法律责任,有效避免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达到保护投资人合法效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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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7
A
2095-4379-(2015)13-0119-02
李建国(1970-),男,汉族,山东滨州人,法律硕士,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