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丽珊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对刑法理论中集体决策下因果关系的几点思考
邢丽珊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本文通过对刑法中集体决策问题的简单介绍以及集体决策中因果关系研究与刑法理论中个别学说的相似与不同,发现刑法理论中运用条件说理论的复杂的行为假设,从而得出笔者浅薄认识,以期待随着理论的发展,条件说也能在对集体决策问题的解决中剔除弊病,更为健朗完善。
刑法理论;集体决策;因果关系
众所周知,解决生活中出现的疑难复杂的问题需要遵循一定的逻辑方法,古代哲学家对于哲学问题的思考均有一定的逻辑知识作为基础支撑,因而,在哲学界中是“我思故我在”还是“我在故我思”的哲学论战均有其道理,一个以理服人的主张,其理是环环相扣,对其辩驳也难上加难。法哲相通,尤其是相对于琐碎繁杂的民商法理论,刑法理论有其比较系统完整的逻辑体系,无论是四要件理论还是现在有理有据,体系完整又科学合理的三要件体系,无非就是一个目的,建造一个严丝合缝无懈可击的逻辑大网,将林林总总的罪行囊括其中又不失其风格和科学。
根据传统的刑法四要件理论,认定犯罪的依据应包含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将两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刑法理论中重要又争议颇多的因果关系理论。依靠没有A,就没有B这样最基本的逻辑命题已经不足以解决行为与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传统的条件说认为由此及彼,从A可推出B,A是B的条件,即可断定出A与B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这只是普遍条件下的因果关系,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中,例如对集体决策下的因果关系定位即较为复杂,对其定罪也是困难重重。因而,条件说亟待改善,有怎样的改善必要以及怎样改善修正,又是需要我们审慎思考,严密论证的问题。
假设这样一个事实,在一项决议的投票规则为五人以上即可通过的规定下,有七个人在会议桌前无顺序投票,最终决议违法,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无法找出具体的五人,所以定罪只能向两种极端前进,要么均定罪,要么均无罪。而针对均定罪来说,我们找不到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的理论支撑,而针对均无罪的结果,又使刑法失去了强制性和保障性,不利于刑法的威严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再假设这样一种情形,同样是一项决议五人以上投票可通过,七个人有顺序地投票,最终决议违法,造成损失,对前五个定罪是理所当然,因为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是这五个人的犯罪行为最终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个有顺序,一个无顺序,两种不同的投票方式就决定了两种定罪结果。而更离谱的是,我们不能借有顺序投票作为参考去定无顺序投票的罪责,一是两种情形和事实毕竟不同,不能参考比对,二是,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去证明哪一个是无顺序投票中促成结果最终发生的第五个,三是依据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无法解释这种集体决策下的刑法问题。
集体决策本是民主制国家进行有效统治的政治工具,而在刑法研究中却成了疑难问题,究其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是由集体决策这种民主机制本身的弊端所引起,集体决策的特点是多数人执政,然而并非多数人的决策就是明智的合理的,而事实正是有了一个愚钝的人的赞成,才造成了巨大的后果。如果仅仅因为这一人就放任了结果或者错误惩罚了别人,这都不能体现刑法的惩恶与公正。因而,对于刑法中集体决策问题的研究以及对解决集体决策问题影响较大的因果关系理论应该更为细致准确。
集体决策是多数人决策,与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多数人犯罪较为容易混淆,在解决集体决策问题时通常会拿共同犯罪的理论作为借鉴,而很多共同犯罪的案例与集体决策也有较多的共同之处。然而,如果集体决策时是共同合意,多数人之间有共同交流,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再作决策,这属于典型的共同犯罪,但在上一段假设的无合意的顺序或者无顺序投票中,并没有反映出多数人间的合意。针对决议,每个人只有三个行为,进入房间,投票,走出去。我们所假设的当然也是这一种特殊情形。因而得出结论,并不是所有的多数人犯罪均为共同犯罪,有无犯意也是判断的决定性因素。
共同犯罪理论中,与多人共同故意犯罪不同且两者极易混淆的一种犯罪叫做同时犯,同时犯属于多人无蓄意的同时犯罪,造成的结果与共同犯罪中运用的部分犯罪共同说不同,分不同的情况各自承担。
例甲乙与丙均有仇,但两人不认识,在上午12:00两人从不同的方向同时向丙开枪,子弹打死了丙,但搞不清楚是谁打的,最终丙死亡。假设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颗子弹打入且有证据证明是甲打的,则甲既遂,乙未遂。
(二)两个子弹同时打入,任何一种行为都足以致人死亡,则甲乙均既遂。
(三)有一颗子弹打入,不知道是谁打的,则两人均未遂。
对同时犯的定罪处理结果可以为集体决策问题的定罪提供一定的参考,但却不能照搬照用,在对集体决策中特殊情况的假设中,每个人的无顺序投票行为无人事后见证,所分离出来的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不足以致危害结果发生。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又是每一个人的行为所积累,并非是单独一人的行为所致,未遂和既遂均不能加以定罪。所以对同时犯的这三种定罪均不能进行套用,但可以作为借鉴,即投票者每个人的行为都有引起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正是诱使结果发生的最大因素,进而可以因此认定潜在的第五人,即所参与投票的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刑法的一项重要功能也在于规制潜在的危险,对于这种潜在的危险,不能放任而应有所定论。
如上文所说,条件说采用“无此即彼”的思维逻辑,只要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条件关系,就可以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上案例也列举出条件说的诸多弊端,有将因果关系认定范围扩大之嫌,会导致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过宽,因而在条件说的基础上,部分学者提出相当因果关系说,这也是现今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一种学说,该说以条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认为由某行为发生某结果在经验上是通常的、一般的、相当的时候,就承认该行为与该结果有刑法因果关系。所谓“相当的”意思就是符合大众生活经验的和适当的。①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较为成熟但依然有诸如忽视因果关系客观性等弊端,理论的完善需要一段曲折而复杂的过程,在不同理论应该相互碰撞、交接与借鉴的观念指导下,笔者简单地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介绍。
与“条件说”相类似的是刑法双层次原因论中的第一层次原因,即“事实原因”,把造成特定结果的所有必要条件都视为原因,在这个意义上,“事实原因”理论也被称为“条件等价说”。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理论,对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判断无非是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划定具有法律价值的一切事实。这是“条件说”或“事实原因”所担负的任务;第二步是从这些具有法律价值性的一切事实中找寻相当的因果关系,决定结果责任的归属。从“事实原因”到“法律原因”或从“条件说”到“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动态演进,步步限缩,最终以达到最大程度上的公平公正的理念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
回归到案例中,集体投票中的多人投票蕴含了能够引发犯罪结果的最大可能性,也就可以理解为高概率事件,每个行为都有导致结果发生的最大可能性,高度的盖然性学说使每个人的行为与犯罪最终结果产生了因果关系。
大陆法系理论中的条件说及相当因果关系说和英美法系理论中的近因说均有其独特的判断规则,客观归责说中强调的危险程度大小以及近因说中的原因力大小的判断标准均可以拿来借鉴②,进而运用到因果关系的解决中。但是正如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法律原因说的发展历程,每个学说理论的完善需要不断推敲、反驳。而笔者对于集体决策问题的假设源于对特殊问题的思考,所提出的解决方法并不全面和细腻,深知自身法学修养需提升的同时,也期望能为刑法理论的完善做出贡献。
[注 释]
①何全民.“刑法因果关系若干问题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02).
②张明楷.“大陆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J].刑法论丛,2012:273.
[1]何全民.“刑法因果关系若干问题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02).
[2]张明楷.“大陆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J].刑法论丛,2012:273.
D914
A
2095-4379-(2015)13-0116-02
邢丽珊(1990-),女,汉族,山东菏泽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2014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