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视角下家庭暴力与妇女犯罪问题研究

2015-02-07 06:54:01沈冰倩,周温涛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妇女犯罪

社会性别视角下家庭暴力与妇女犯罪问题研究

沈冰倩 周温涛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310014

当今社会,家庭暴力问题愈演愈烈,逐渐成为妇女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家庭暴力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严重损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家庭暴力本身具有违法性。因此,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刻不容缓。但是,国内综合分析家庭暴力与妇女犯罪的联系的研究少之又少。笔者针对这一现状,基于社会性别视角,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分析家庭暴力与妇女犯罪之间的联系,以便寻求多方面的帮助和救济,从而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社会性别;家庭暴力;妇女犯罪

一、家庭暴力与女性犯罪的现状分析及研究成果

从社会性别理论来看,家庭暴力是社会歧视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我国目前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由此可知,我国存在的家庭暴力发生率达到了让人惊讶的程度,其不但严重影响了家庭的稳定,而且已成为女性暴力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20多年前,美国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医生提出了“受虐妇女综合症”这一概念,广泛运用在美国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判决中。国内对女性犯罪和家庭暴力的研究相对较晚,就目前学术研究来看,有些女性犯罪的文献涉及了家庭暴力的问题,有些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会提及女性犯罪,但能把两个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却很少,如林少菊的《女性犯罪人由被害到犯罪的恶逆变》,周娟的《家庭暴力与女性犯罪》①。

作者针对这一现象,综合女性犯罪与家庭暴力的双向关系,参考国外先进理论,在结合社会性别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两性冲突,深入剖析受暴女性的犯罪问题。

二、社会性别视角下家庭暴力下女性犯罪的原因

从政治因素看,我国立法不完备、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适用《治安处罚条例》和《刑法》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但到了实际执行上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在家庭精神暴力方面就很难起到实效性的制约作用,致使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不能得到有效的惩罚。且由于在社会领域的性别歧视,妇女政治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目前我国存在女性参政比例偏低,比例增长有所停滞,参政比例不高等问题。

从经济因素看,我国现阶段占主体地位的是以传统的机械化为代表的生产力,体力仍是主要的能力依赖。且市场经济奉行竞争、效益和优胜劣汰机制,其中竞争就包含有男女社会性别的竞争。在这样的生产力和社会条件下,男女平等基本条件还没有完全具备。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财富和资源配置中的性别不平等,导致女性拥有的财富和能利用的资源少于男性,致使其处于社会的边缘地位,在经济地位上成为男性的依附。

从社会文化因素看,首先,从社会性别领域来看,我国虽然长期以来主张男女平等,但由于文化发展的传承性,现实中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仍然影响至深。其次,大众传媒大肆讴歌女性对家庭的自我牺牲,强化人们对传统性别观认知。加之学校教育的缺乏,无法为大众提供正确的社会性别观的引导,使妇女形成一些错误的价值观。男女平等思想与夫权思想的冲突、传统与现代女性角色期望的冲突以及婚恋自由的新观念和传统婚恋观的冲突等等这些社会性别文化观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均有体现。

从个人因素看,妇女具有生理及性格缺陷。从医学角度看,女性由于特殊的内分泌变化,情绪波动较男性更为激烈,容易诱发女性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②且相比较男性,女性更加敏感,性格特点更加复杂。且妇女法律意识淡薄。据调查,半数以上的女性知道可以通过法律寻求保护,但实际选择使用公权力帮助的仅占一成。这充分说明绝大多数女性愿意通过非讼的方式或自己的忍耐化解家庭暴力,这也是家庭暴力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遏制的原因。

三、综合社会性别理论视角下预防、减少,提出解决受暴女性犯罪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经济层面:使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性别相协调

从根本上说,社会要进一步调节性别结构关系,就要改变不平等的家庭财产关系。因此要加快发展生产力,大力发展经济,从而提高妇女自身的经济地位。要在现有基础上进—步完善就业机制,创造适应新形势需要创新管理的就业模式,部门要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适当考虑女性需求,增加女性就业岗位。同时要加快发展就业服务,扩大女性就业门路,建立妇女发展基金,能够使妇女有更充足的资金来进行自主创业,从而帮助女性取得经济独立,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只有拥有了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妇女才能真正实现与男性经济地位的平等。

(二)政治层面:在立法、执法和行政过程真正贯彻落实

在立法层面上,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条文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使之处罚行为有法可依,并且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手段。另外,应当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使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③

在司法层面上,对执法者进行社会性别培训,以此来强化司法部门的性别平等意识。具体方式可以是专门的社会性别培训,也可以是在所有培训和教育中纳入社会性别意识。另一方面,典型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性别歧视诉讼个案也可有效推动现行法改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能做到“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④,要努力实现家庭暴力下女性犯罪轻刑化,树立倾斜保护的精神,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和社会平等。

在行政层面上,加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纳入警察常规业务范围。由警察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方式更灵活,效率更高,能及时惩处屡教不改的施暴者,防止家庭暴力的升级恶化。

(三)社会层面:建立更完善、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

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除了法律,还需要支持、同情和非诉讼的解决方式。这就需要有一个健全的社会支持系统,即一个由法律援助、心理治疗、医疗、庇护所及社会服务机构联合组成的社会支持网络。⑤据此,可以具体实施以下几条措施:1.社区教育系统的支持。通过开展社区教育、社区普法,大力宣传“男女平等”、“运用法律途径解决家庭暴力”的观念,努力营造男女平等社会氛围。2.社会心理救护的介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可以加入心理治疗,帮助那些由于工作或人际压力而引起紧张或压抑情绪的人能够通过心理疏导来缓解焦虑情绪,从而有效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且对受虐妇女的心理救护能帮助她们正确采取家庭暴力的应对措施,避免以暴制暴。⑥3.社会管理部门的保护。社区管理部门要利用自己的职能而发挥管理和监控作用,在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在家庭内建立犯罪受害者庇护所,并由公安部门实施保护。

(四)文化层面:在全社会范围树立和宣传性别平等意识,完善社会性别观

首先,强化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要在全社会加大宣传力度,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努力营造男女平等的意识形态主流和社会氛围,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⑦从学校教育抓起,在家庭中要消除性别歧视。结合社会现实与性别意识,分析在教育就业和参政等领域两性之间的差异,研究并采取积极行动,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当然,这个社会性别意识不是简单的男女都一样,而是在考虑性别文化建构的基础上,适当向女性保持合理倾斜,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推进性别平等。

其次,通过多种渠道对妇女进行素质教育。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她们提高法律意识,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培养女性的自尊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女性的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

[注 释]

①莫瑞丽,袁泽民.从和谐的视野看亲密关系的冲突——家庭暴力与女性犯罪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2).

②罗大华著.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99.③戎魏魏.试论家庭暴力的侵权责任[J].宜宾学院学报,2006.

④季理华.受虐妇女杀夫案中刑事责任认定的新思考[J].政治与法律,2007(4).

⑤郭建梅.家庭暴力与法律援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35.

⑥章静.绝望中的反抗—论家庭暴力中的以暴制暴[J].今日湖北,2007.5.

⑦蔡桂英.刍议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支持[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

D442.6

A

2095-4379-(2015)13-0113-02

沈冰倩(1996-),女,汉族,浙江台州人,浙江工业大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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