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宇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
美国“337条款”法律研究
——以加强中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
刘宇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
美国“337条款”是针对外国厂商对美出口的侵犯其知识产权或涉及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产品进行管制的法律条款。入世以后,随着我国对美出口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我国产品技术附加值的不断提升,中美贸易摩擦也日渐增多,美国利用“337条款”对我国产品相关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壁垒,使我国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本文将从“337条款”的基本内容,应对策略两个个方面进行分析,根据中国所应诉的“337条款”案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此对加强中国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一些有效建议。
“337条款”;涉外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语音巨头美国Nuance公司是国外输入法的领军者,对于位列市场第二位的触宝输入法一直耿耿于怀。收购触宝的计划遭到触宝的断然拒绝后,颜面尽失的Nuance随即转向更为狡诈的方法——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337条款”调查申请,指控触宝侵犯其3项输入法专利。近日,ITC已对此案做出裁决,裁定结果为触宝科技未侵犯美国Nuance公司的3件专利权,这是中国的软件产品第一次遭受“337条款”调查,并取得胜诉。入世以来,美国针对我国的337调查数量不断增长,我国大陆企业已经取代台湾地区和日本,成为被美国发起337调查的最大目标。[1]因此,有必要对“337条款”进行研究,并提出能够积极应对此条款的对策。
337条款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其基本概念和特点。
(一)基本概念
美国“337条款”是指美国相关企业认为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产业中的知识产权或具有不公平竞争行为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调查请求,或者ITC主动调查,经调查,ITC如认定进口产品侵犯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或具有不公平竞争情况,则对该商品发出排除令、停止令及罚款等限制性措施,禁止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二)特点:“337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1.审理时间短
ITC认为申诉理由成立而立案后,要在90天内作出初裁裁决,初裁后即可发布临时禁令,限制被调查产品进口。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若情况特别复杂也不得超过18个月。这样短的时间内,外国出口商要准备大量的调查取证,组建应诉团队等耗时耗资的大量工作,案件本身难度很大,时间又不充裕,胜诉的机率将大大减小。
2.发起调查门槛低
在申请“337调查”时,不同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原则,原告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且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即可,无需证明侵权行为给相关的产业造成了损害。而在反倾销诉讼中,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倾销产品的出售对美国某一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有造成实质损害的危险,或严重阻碍美国某一产业的建立”。在司法诉讼中原告也必须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较之反倾销“实质损害”和保障措施的“严重损害”要求,337条款“相当程度的损害”要件也较容易满足。
3.具有对物诉讼的性质
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必须以属人主义为基本原则。但是,美国进口贸易的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难以或无法找到具体的侵权实施者,这对于诉讼中申诉方的举证必然带来极大的麻烦。但是以337条款为依据进行的调查却并非针对某特定的侵权行为人,而是针对某特定的侵权进口物品。因此申诉者提起诉讼无须找到具体的侵权者。
4.措施严厉
ITC所做裁决产生的效力不区分产品生产制造地,将所有侵权进口商品一律驱逐出境,若某些企业对美出口业务占据总业务量相当大比例,甚至一个国家内向美出口此产品的企业规模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就会影响到生产侵权产品的“下游”或次级产品以及上游产品的零部件产品的企业,对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造成。这样一来,337条款可以达到一箭几雕的效果。
近年来,“337条款”针对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展开猛烈攻势,其中被调查的对象大部分是向美国出口势头迅猛的企业。针对我国产品越来越频繁地受到美国“337条款”调查却很大比例上遭受败诉的情况,在调查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少数在美国“337条款”调查中胜诉的案例经验,从企业、政府、行业协会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援助和保护机制的一些建议。
(一)政府角度:建立援助机制,完善相关立法,培养相关人才
1.建立并巩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不可估量的引导性作用。政府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心骨,应该联合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相关研究部门共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首先,随着我国经济逐渐转型和全球化创新经济的发展,我国申请为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专利的知识产权势必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提高申请为发明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的门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也减少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量,保证了工作质量;其次,我国知识产权往往通过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来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并没有专门的立法来制约,因此,应当对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的规定更加明确,划分限制使用与否的明确界限;对于职务发明这样发明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不一致的情况,应当突出发明者的科研智慧,合理限制雇主的权利,以鼓励创新,限制滥用。
(2)我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级地方知识产权局,另有专门的版权局、专利局和商标局,可见我国知识产权部门设置多,沟通少,管理分散。因此,我国应该建立统一、高校、权威的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支管理机构数量和功能设置要合理,成为主管部门有效的左右手,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机制,搭建具有信息服务、案件督办、数据分析、状况评价、监测预警等功能的平台,实现执法协调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保护机关工作的有机衔接。
(3)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涉外纠纷日益增多。“337条款”的涉案企业之所以败诉或直接不应诉,部分原因是因为诉讼费用过高,再究其原因,国内严重缺乏相关的法律人才,不熟悉法律规则和技巧,往往要斥巨资请国外律师助阵。有些企业甚至考虑:与其耗资诉讼,不如另开辟新的发展市场。我国应有相应的政策倾斜,培养大量涉外法律人才。
2.健全知识产权相关法规
我国为融入国际社会,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基本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国际规则的生搬硬套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法强调利益保护,而规制滥用权利的法律零散、空白。我国应尽快修改《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加权利限制内容,平衡各方利益;积极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知识产权公平竞争以规制在华知识产权严重的滥用现象,保护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继续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标识权、商业秘密以及商誉的保护范围和力度。
(二)从企业角度:提高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确对待知识产权纠纷
1.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技术能力建设,不管法律如何规制,只要有过硬的技术,“337条款”也无可奈何。
2.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跻身各领域的先进技术之列,考虑到美国依“337条款”诉中国案件愈演愈烈,当务之急是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出现知识产权纠纷。
首先,外贸企业要加强市场调研工作。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即使该行业正在建立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就构成非法,而不以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为要件。因此企业在进行技术研发时,一定要有充分和完善的专利战略。没有任何一项技术是完全的自主创新,往往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一步步得以改善,新技术的产生都会对别人在先的技术有所借鉴,甚至形成冲突。因此,我们在集成创新时,就需要充分考虑到对方的专利现状,要避免落入到对方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其次,因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取得外国企业知识产权要依法律法规规定经权利人许可,遵守美国知识产权法。
再次,主动申请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有了技术突破就要及时提交专利申请。我国企业若有将产品出口美国的计划,就应在美国对未注册的发明专利和驰名商标进行抢先注册,一旦有了专利纠纷,也才有和别人讨价还价的资本;一旦晚于美国注册,日后向美国出口类似产品就极有可能遭受美国“337条款”调查的围剿,迫使我国产品退出美国市场。
3.我国企业在面临ITC提出的调查时,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从触宝科技胜诉的经验来看,面对ITC调查,首先应敢于应诉;选择应诉后,应抓紧组建应诉团队。因此,企业平时要培养、储备更多熟悉国外法律的专业型人才,从而真正做到有备无患。[7]
(三)从行业协会角度:组织企业积极应诉,发挥纠纷解决作用
2003年4月28日,全球最大的原电池生产商美国劲量控股公司及旗下的永备电池有限公司认为我国内地,香港,日本等地区相关企业生产的无汞碱锰电池侵犯了专利权,而向ITC提出调查申请。其中涉案企业包括中国的宁波豹王电池有限公司等,其是我国无汞电池行业的领头羊,产量占我国国内总产量的一半以上。针对此危急情况,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积极组织国内涉案企业,形成18家企业的联合应诉组,动用行业内各种资源,咨询国内外资深律师,搜集证据,积极应诉,经过多方努力,历时6年终于取得了电池案的完全胜诉。[7]
由于“337条款”具有对物性性质,所做裁定有可能将中国国内整个行业的产品拒之门外,当发生这种行业性知识产权法律危机时,行业协会应该给予企业更多的指导和帮助,让企业了解和熟悉相关规则,从而勇于应诉、善于应诉。应对“337调查”成本很高,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必要时,行业协会应出面,组织企业抱团应对,合理分摊应诉费用。同时,在人才的选取以及培养方面,行业协会也能发挥出它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更多支持。
[1]苏喆,秦顺华.中美产业围绕337调查的十年博弈[J].现代财经,2012(4).
[2]吴国平.美国337条款法律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5-21.[3]徐元.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12.
[4]陈泰峰.美国337条款特点与本质辨析[J].国际商务研究,2007 (6).
[5]朱国华,陈元芳.美国关税法337条款与TRIPs协议的相悖性探析[J].暨南学报,2010(2).
[6]潘灿军.美国337条款对我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援助机制的启示[J].电子知识产权,2011(05).
[7]吴骞.我国应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对策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6.6.
D971.2;D996.1
A
2095-4379-(2015)13-0081-02
刘宇成(1994),女,山东泰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