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孜藏区刑事案件“私了”现象的几点思考

2015-02-07 06:54:01张宏民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甘孜习惯法司法机关

张宏民

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干部学校,四川 甘孜626000

对甘孜藏区刑事案件“私了”现象的几点思考

张宏民

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干部学校,四川 甘孜626000

由于历史、宗教等诸多客观因素,四川甘孜藏区民间调解“长盛不衰”,已成为影响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进程的“结症”。本文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甘孜藏区刑事案件“私了”的表现形式及特点进行了分析,进一步探讨了“私了”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并对如何遏制民间刑事案件“私了”提出几点建议。

甘孜藏区;刑事案件;“私了”;思考

一、甘孜藏区刑事案件“私了”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一)甘孜藏区刑事案件“私了”的特点

1.甘孜藏区刑事案件“私了”具有巨大的危害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国的刑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绝对的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这些权利,而甘孜藏区的部分宗教势力充当了“地下判官”,并进一步与境外反动势力勾结,演化发展为如“非暴力不合作”形式的抵制司法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依法治国的根基。

2.从甘孜藏区民族风俗习惯上来看具有延续性。甘孜藏区很多地方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藏民基本上全民信奉佛教,一般日常事务,无论大小,都遵循习惯法,藏区“民间官司”(俗称“私了”)也是普遍运用的部落习惯法的一部分。

3.从刑事案件“私了”的发生比例来看具有地域性。“私了”的刑事案件集中在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甘孜藏区南路的巴塘县、理塘县和北路的各县,又主要发生在偏远道路不通的农牧区。

4.从刑事案件“私了”的过程来看具有复杂性。首先“私了”的天平是倾向“家族势力”大的一方;其次“私了”被利益链操控,一是喇嘛、活佛、当地有势力的人士充当“地下判官”提升自己地位,二是把矛盾纠纷当作生意,被“中间人”收取高额的“中间费”。

5.从甘孜藏区“打冤家”的事实来看,刑事案件“私了”具有反弹性。从刑事案件“私了”不对称、不公正的裁决,到矛盾进一步加剧,最终发展为双方世代仇杀的“打冤家”。

(二)甘孜藏区刑事案件“私了”的表现形式

1.进行“私了”的刑案分三部分,一部分是直接“私了”,即在案件发生后不报公安机关,就立即邀请喇嘛、活佛或当地有势力的人进行私了。第二部分是在部分藏区“非暴力不合作”中体现出来的寺庙僧侣宣扬的“抵制政府、杜绝司法”对刑事案件强行“私了”。第三部分是“二次司法”,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判决不服后不再上诉,而是邀请喇嘛、活佛等进行组织私了。其中直接“私了”和强行“私了”共占90%以上。

2.参与“私了”的喇嘛、活佛、当地有威望的人士称“中间人”。“私了”的刑事案件只是加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害方给予经济赔偿,不作其他处罚。经济赔偿的标准往往是受双方的“家族势力”来衡量,如果受害者家族势力大,往往赔偿额要超出正常的3-7倍。通过喇嘛、活佛“私了”的,赔偿一般能在短期内兑现,如果涉及命案的,尸体也会在短期按照风俗习惯天葬、水葬等处理。

3.刑事案件“私了”的当事人大多是居住在偏远农牧区的信教群众,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中间人”在“私了”后一般会从赔偿金中抽取一定金额“中间费”收入自己囊中。“私了”的刑事案件,大多依靠“中间人”的威望、地位来稳固裁决,一旦“中间人”的条件消失,裁决将很可能失效。

二、甘孜藏区刑事案件“私了”存在的原因

(一)宗教信仰影响深远,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思想守旧

群众普遍信仰藏传佛教,藏传佛教中的活佛、喇嘛等宗教界有威望的人士,他们在社会中的传统地位和影响很高,在藏民心中,他们的一言一行比国家法律更有实效,更起作用,所以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往往会想到依靠他们进行调解,以求得所谓的“公平”,变相使活佛、喇嘛等拥有了“司法权”,使得藏区以打“民间官司”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一直延续了下来,从而导致国家权力退化、宗教势力膨胀。再加上甘孜藏区处于川、青、藏三省(区)结合部,位于藏区腹心地带,社会发展落后、社会发育程度极低,牧民群众,甚至包括部分党政干部与外界接触都比较少,思想观念落后。牧民群众遇事习惯性找当地高僧大德或威望较高人主持化解矛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很淡薄。

(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经济往来频繁,利益矛盾增多

加之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之间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各种利益纠纷层出不穷,相互交织,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民间调解盛行。极个别不法分子利用自身宗族势力、家族势力、宗教势力插手利用人民内部矛盾,甚至干预司法行政,靠非法组织民间调解,谋取非法利益,或达到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

(三)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个别基层党政干部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上不作为、慢作为,怕“惹火烧身”,怕触及“地方势力”利益,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复旧倒退势力和寺庙趁势而起,与我争夺民心,从而酿成了部分群众有问题不找党委、政府,转而寻求寺庙、活佛、宗族解决的恶果。

(四)民间“私了”赔偿与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间差距大

由于藏区条件艰苦,资源有限,群众长久以来养成了更关心眼前利益和既得利益。“私了”只讲究进行经济赔偿,不追究侵害人的责任,在程序上符合牧区群众的实质占有心里需求。并且“私了”与法律中的民事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所以很多农牧民往往倾向于以私下调解的方式来了结赔偿,而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甘孜藏区基层司法力量相对不足,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基层公安、司法及乡党委、政府等部门基础工作较为薄弱,常年以来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充足,近年新招录新民警、司法人员、乡镇公务员很多,但缺乏专业的、双语的人才。致使宣传沟通不到位,很少有民众真正了解和懂得司法渠道救济。

三、甘孜藏区刑事案件“私了”对甘孜当前社会生活造成的影响

(一)严重破坏了甘孜藏区正常的社会秩序

刑事案件“私了”不利于社会和谐,有的甚至发展到“打冤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社会治安恶化,群众安全满意度下降。

(二)阻碍了甘孜藏区法治化进程

1.宗教人士参与刑事案件的“私了”,使宗教替代了司法机关的权利,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体制的优越性的发挥。更有别有用心的人,在与境外达赖反动势力与宗教人士的勾结下,把司法不合作纳入了“非暴力不合作”,而强制的“私了”,严重的阻碍了甘孜藏区法治化进程。

2.亵渎法律尊严,干扰司法机关办案。“私了”的刑事案件由于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和制裁,但由于“私了”而逃避了法律的打击,这种行为是对法律的蔑视和公然挑衅,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私了”的最大危害是增加了案件的查处难度,延误了办案的最佳时机,使犯罪分子不能尽快被抓获归案,有时还会因为相隔时间久远,致使一些关键的犯罪证据灭失,给案件的最终定性造成很大的困难,使犯罪分子在被司法机关侦查时,百般抵赖,拒不认罪。

3.造成了民众抵制法治的意识。由于大环境的影响,即使在我司法机关主动介入的情况下,绝大部分案件目击者或能够提供证据者都会对自己掌握的情况避而不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也很难提供同伙的相关情况,均是因为害怕事后被打“民间官司”,害怕巨额赔偿。

四、对甘孜藏区刑事案件“私了”的几点思考

甘孜藏区的刑事案件“私了”是对甘孜藏区淳风民俗和法制环境的恶意破坏,也是对甘孜藏区正茁壮成长的下一代在思想、意识上的扭曲。当务之急必须打击不法分子的非法行为,规范甘孜藏区刑事案件办理和法治执法环境,净化广大青少年的生长空间。

(一)通过立法,健全法制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而言,如果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刑法的角度看刑事和解制度,那么其适用范围的确定就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以及依然作为“活法”而存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习惯法,给予其更大的适用空间以及更多的灵活选择的余地。

(二)硬性禁止刑事案件“私了”行为

1.应严厉打击四类人群参与刑事案件“私了”,立竿见影的维护法律的尊严。坚决打击与达赖反动势力勾结的宣扬司法不合作的“非暴力不合作”人员;加强寺庙管理,严禁宗教人员干预司法;严厉打击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充当地方“中间人”,进行刑事案件“私了”行为;对利用刑事案件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予以坚决打击,一经发现,严惩不贷。

2.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大对刑事案件“私了”的排查力度,主动介入。加大对那些“私了”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心存侥幸的“私了”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打击,严惩不贷,彻底打消其“私了”以逃避法律制裁的念头。

(三)培养合格司法执法群体,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一是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确保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司法机关要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对工作人员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民族宗教政策和党的路线教育,提高认识,从思想上树立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贯彻政治建警,强化大局意识,坚持不懈地用科学发展观武装政法干警头脑,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二是要深入农牧民群众中,加强法制宣传的力度。经常性地加强藏区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民族宗教政策和党的路线教育。教育引导群众,民间调解并不完全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报告司法机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做好基层司法援助工作。将人民群众的无奈“上访”变成司法机关的积极“走访”和“下访”,应采取多种形式扶贫帮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让有理无钱群众能打官司,敢打官司,为贫困弱势群众提供司法救助,真心诚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四)变革刑事诉讼模式

1.吸纳民间权威人士为陪审员,参与司法机关主导的刑事和解工作。其基本做法是,邀请民间权威人士作为特邀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甚至授权民间权威人士代表人民法院主持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民间权威人士凭借其对当地习惯法的熟悉,及其在民间的影响力可以更加顺利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吸纳宗教界人士和民间权威人士进入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外的刑事和解工作,或者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委托,参与司法机关控制的刑事诉讼程序外的刑事和解工作。

(五)加快藏区文化建设

教育程度低下直接阻碍法制宣传,降低了藏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影响着藏区经济的发展。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就要加大对藏区社会教育文化事业的建设,特别是加大教育投入力度,通过提高藏区人民的教育程度,才能提高民众的法制观念、法制意识,才能改变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

[1]苏永生.国家刑事制定法对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渗透与整合——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为视角[J].法学研究,2007(6).

[2]苏永生.“文化的刑法解释论”之提倡——以“赔命价”习惯法为例[J].法商研究,2008(5).

[3]张济民.诸说求真——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

[4]辛国祥,毛晓杰.藏族赔命价习惯与刑事法律的冲突及立法对策[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1(1).

[5]张熹微.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现实价值分析——以藏族“赔命价”为例[D].中国民族大学,2011.

D920.4

A

2095-4379-(2015)13-0061-02

张宏民(1979-),男,四川雅江人,硕士,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干部学校讲师,研究方向: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

猜你喜欢
甘孜习惯法司法机关
丁真的甘孜,到底有多极致?
金桥(2021年1期)2021-05-21 08:22:08
习惯法的修辞—辩证观
法律方法(2021年3期)2021-03-16 05:57:10
川藏高原甘孜
广西电业(2020年8期)2020-12-04 03:00:58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
支部建设(2019年36期)2019-02-20 13:21:18
再谈婚姻的定义:尤以一妻多夫制、继承权及僧伽罗人的习惯法为例
西藏研究(2018年2期)2018-07-05 00:46:42
中国审计署:2015年逾二千人遭撤职停职处理
人民周刊(2016年18期)2016-11-07 09:06:08
甘孜藏区中小学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教学模式探索
体育科技(2016年2期)2016-02-28 17:06:14
论藏区社会控制与赔命价习惯法的治理
《霍里布里亚特习惯法》出版前言
红二与红四方面军在甘孜会师的具体日期
军事历史(1987年1期)1987-01-18 09:0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