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健 孙文广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试论醉驾入刑中宽严相济原则的实用*1
张 健 孙文广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为严惩醉酒驾驶行为,我国把醉酒驾驶行为归入到危险驾驶罪中。本文通过对醉驾入刑的背景、效益加以赘述,并将其与危险驾驶进行区分,从刑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入手对完善醉驾入刑的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论述。
醉驾入刑;宽严相济;原则运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喝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的现象也随之增多。而车辆是无情的,它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人的财产造成危害,有时甚至危害人的生命。我国民法和行政法对酒后和醉酒驾驶也有具体的制约规范,但我们要清楚地知道,因为它们惩罚的力度小,所以在现实中收效并不如人意。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需要对此苛以更严厉的惩罚,产生更大的威慑,维护社会的安定。
刑法作为所有社会规范效力保障的最强有力屏障作用应该得到发挥。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很大程度上提出,赞成和支持,将具有巨大危害性的醉驾列入刑法之中,而不是仅仅在行政法和民法中加以规范。虽然这一过程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因为这两种规范的效率过低,在司法实务中很容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加上一些地区的熟人社会的影响,这些社会规范往往起不到威慑和保护补偿作用,所以法律中将其用刑法规定下来成了社会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所需。
任何法律的实施都是为了贯彻立法者的意志一起到立法者所期望的各方面的效益。而一部法律的实施需要其他法律的辅助以及保驾护航,以达到双管齐下甚至多管齐下互相配合共同作用的功效。同样,在立法方面,关于对于酒后以及醉驾的惩处,如果单纯靠民法和行政法的私治和公权机关的硬性干预,在立法体例上不协调且往往势单力孤,所以将醉驾入刑正好在立法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中国讲究人情事故,虽然县级领导人大多要异地调任,但作为司法过程中的主体,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领域相对固定,难免会形成熟人社会,这一现象在内地更为明显。很多出事故的驾驶者往往没有形成对恶果的恐惧而将危险行为习以为常。醉驾入刑后,由于同一行为上惩罚力度的升级,一方面司法者由于执行手段的性质的不同,确切地说是严厉的刑法手段,这就使得他们对于法外施恩的力度和范围大多缩小。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由于立法,司法实例的威慑,他们更愿意屈服和守法。这样一来,法律效益在各方面的合力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障,这是醉驾入刑前所不能想象的。
醉酒驾驶是以驾驶机动车辆时驾驶者的血液酒精浓度为标准规定的。其具体的操作中有以下的做法:1、采集驾驶者的呼气中酒精含量状况然后折算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2、直接采集驾驶者的血液来测算血液的酒精浓度;3、采取观察驾驶者单立的物理状况而定。而危险驾驶醉更多地考虑驾驶者所驾驶的车辆是否有牌照,汽车制动等其他跟驾驶者饮酒情况无关的其他的标准而规定,也就是说,立法上规定醉酒驾驶主要是考虑到司机因酒后驾驶车辆损害人的生命财产颇大而制定,其立法动机具有特定性和偏中性。
(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也是醉驾入刑中适用中首先应该贯彻的司法精神。立法机关通过调研和民主表决通过了符合人民利益和社会发展的法律,必须一丝不苟地贯彻下去,否则将会是一纸空文,不禁有损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更妨碍了人民利益的维护,所以执法者应该严格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做到是醉驾入刑造成对待实施者的威慑,减少事故的发生来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合理适用缓刑和免刑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可以缓刑和适用免刑。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司法活动的宽严相济中的宽,以此让犯罪的人看到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改造教育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醉驾适用中应合理地适用,真正做到宽严相济。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滥用缓刑和免刑。对那些情节严重如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或用武力抗拒检查和累犯的应该加重处罚,不仅要吊销驾驶执照和科处罚金,必要时候应该适用刑法。
(三)明确统一刑罚标准
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有伤亡人数的标准之外,还有一项标准是造成公私直接财损且无法偿还数额的大小,那么按照现有规定,醉酒驾驶造成直接损失且无力偿还数额只要在30万元以下,成立的是危险驾驶罪,那对于如何依据无力偿还数额来决定具体个案量刑地轻重,亦需要法律作出规定,统一标准。笔者认为,应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范化作出合理统一的规定或者通过指导案例进行引导。当然,最终刑责如何判定要根据每个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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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
A
2095-4379-(2015)13-0060-01
张建(1992-),河南南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孙文广(1991-),河南周口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国家级项目“醉驾入刑司法适用问题研究”(20131047606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