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广 张亚杰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浅析醉驾入刑中的相关司法适用问题*1
孙文广 张亚杰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刑法修正案(八)》自正式实施以来已有几年时间,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十分明显,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安交警执法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严密,证据标准是否合理及入罪标准的降低有可能促使更多的人犯罪。因此,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将刑事基本政策与具体实践相结合,针对不同的醉驾案件区别对待,以期使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醉驾入刑;司法适用;问题;建议
目前,我国醉酒驾车的标准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我国对醉酒的检测主要是通过血液、呼气酒精含量相结合的办法,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此外,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未达到饮酒标准的驾驶人员,还要采取唾液酒精检测的方法,对于落后地区,可以采取人体平衡的方法来检验是否醉酒,据相关数据显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全国查处的醉酒驾车等情况大幅减少。
(一)实践中酒驾后的法律规避问题
在醉驾查处过程中,酒后驾驶者基于“醉驾入刑”的威慑力,会想方设法阻碍交警执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一)扰乱执法秩序。个别驾驶者通过当场饮酒来抵制执法人员进行的酒精检测。(二)弃车逃跑。驾驶者被查时弃车逃跑,等酒醒后投案,因不能查处醉驾的事实,企图减轻处罚。(三)冒名顶替。醉驾者交通肇事后找人冒名顶替来蒙混过关。[1]
(二)“醉酒”标准的认定
醉酒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 100ml,由于每个人的耐酒性不同,所以单纯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醉酒的标准,并不能真实地反映每个人的情况。由于醉酒标准过于单一和绝对,很可能会出现扩大打击面和滥用刑法的情况,因而不利于现实生活中公平的实现。[2]
(三)犯罪标签化的问题
醉驾入刑在给受罚者带来的道德耻辱感的同时,也使其背负了一个“坏人”标贴而处处受到社会歧视和排挤。我们知道,对于醉驾人员的短期自由刑,容易产生犯罪人员之间的“交叉感染”,不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净化。[3]
(四)量刑问题
目前,醉驾的刑罚主刑为拘役,因为醉驾并非主观恶意的故意,拘役即可达到目的。而附加刑则为罚金,但《刑法修正案(八)》对附加刑罚金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为“无限制罚金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罚金数额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具体操作,且易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
(一)加强交警的公平执法问题
对于“醉驾”的整治,依赖于广大的一线交警同志,这对交警公正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有不少醉驾者为了逃避惩罚,拒不配合交警同志的工作,或暴力相向,或金钱笼络,或打电话求情。在中国国情下,民警如何抵制外部的干扰,合法合理处理醉驾行为,在技术和制度层面上给我们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二)增加限制性情节的规定
对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们认为,对醉驾者进行定罪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驾驶记录、路况车况、实际危害后果、行为人的悔罪态度以及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等,根据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减少打击面,树立法律的权威。如果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情形一律作为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会数倍于行政处罚。因此,要充分考虑“但书”规定,这样有利于减少社会资源,节约司法诉讼的成本。
(三)打击醉驾坚持惩罚与教育并用
刑罚的目的不在于严惩,而在于对罪犯的预防及教育。处罚醉驾者的根本目的是要提醒醉驾者注意出行安全,防止其再次醉酒驾车,同时也对其他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中国人的酒文化思想根深蒂固,单靠刑罚处罚是不行的,要做到惩罚与教育并用的手段,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通过对醉驾者的批评教育,同样也可以达到预防、示范的目的,而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刑罚处罚所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行为人带有犯罪标签化的不良现象。
(四)加大社会宣传
中国酒文化历史悠久,饮酒已然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对“醉驾入刑”的实施增加了难度。喝酒虽然是个人的事,但是醉酒驾车危害的却是公共安全,这就要求人们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了自身及他人的交通安全,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醉驾入刑的目的不在于严惩,而在于保护人们群众的安全。同时,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准守与维护,电视、网络、报纸、新闻要加大社会公益性宣传的力度,引导市民注意出行安全,从而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1]杨素敏.酒驾入刑后的实践问题探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9: 196-197.
[2]赵秉志,袁彬.醉驾入刑诸问题新探讨[J].法学杂志,2012,08:15-21.
[3]戴斌.浅析醉驾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14:273-274.
D924.3
A
2095-4379-(2015)13-0054-01
孙文广(1991-),河南周口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张亚杰(1993-),河南洛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方向。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国家级项目“醉驾入刑司法适用问题研究”(20131047606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