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连坐关系人角度探讨我国醉驾连坐制度构建*1

2015-02-07 06:54:01马晓旭孙文广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河南师范大学饮酒者关系人

马晓旭 孙文广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从连坐关系人角度探讨我国醉驾连坐制度构建*1

马晓旭 孙文广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将连坐思想融入醉驾司法实践是我国交通管理部门为根治当前醉驾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有力举措,但也引发了社会广泛的讨论。对此,针对当前济南、南京、深圳等地的醉驾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我们认为应以醉驾连坐关系人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才能得出较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连坐;行为连坐;时空连坐;身份连坐

一、连坐关系人概述

所谓“连坐”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故意,客观上并未实施违法行为,但是因具有一定社会关系,而为他人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连坐关系人与行为人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身份关系。是指连坐关系人与行为人在生活伦理上具有一定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监督关系。必须满足一下条件:第一,身份特定性;第二,监督范围有限性;第三,监督义务法定性。

第二,行为关系。表现为因连坐关系人没有履行一定义务,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或加剧了行为人违法结果的产生,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保障社会公平。若甲在明知某乙醉酒将车交给乙而导致了醉驾,此为消极的不作为。而若甲明知乙不胜酒力仍劝其喝酒致以醉驾,此为积极的作为。

第三,时空关系。是指连带关系人与行为人在同处一个时间或空间上,且连带关系人较他人更具有时空优势制止行为人事,对连坐关系人施加的一定的实施违法行为。

二、我国醉驾相关司法实践

长期以来,我国醉驾案件屡禁不止。公安部交管局下发了《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地方上也根据各自情况出具针对性的措施,而南京、济南、深圳三地最具代表性。

(一)南京

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进行劝酒或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及时主动劝阻制止的同乘者,将通报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甚至向媒体公开曝光。

南京是从行为关系连坐角度出发,把劝酒者作为主导方向。大量饮酒会是人们的判断能力、辨识能力大打折扣,甚至会造成死亡是人们的普遍会知晓的常识。单纯的劝酒行为或者是积极主动地进行了劝酒,但是行为人一意孤行,没能制止醉酒,其劝酒行为与行为人醉驾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所不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济南

2012年2月济南交警部门出台一系列措施——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设备的甄别,来确认其是否也存在酒驾的行为,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

济南此举意在通过赋予处于同一时空条件下的同乘者以法定的监督义务,进行劝阻、制止,进而最大可能地减少甚至消除醉驾行为发生。

(三)深圳

深圳交警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修订交通处罚条例,建议应当对与醉酒驾驶人具有上下级关系、父子等亲属特定关系的乘车人处以100元的处罚。

深圳警方是从身份连坐关系以及职务连坐等方面界定醉驾连坐关系人。一方面,父母等长辈法律上和道德上对驾驶人都具有教育和监督义务。另一方面,乘车人作为上级会基于雇佣关系,具有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实行违反行政法规的醉驾行为的极大可能。

三、醉驾连坐的相关建议

从醉驾连坐在适用人群上主要有父母、配偶等近亲属,劝酒者、共同饮酒者,提供车辆者,通乘者等特定人群。

(一)父母、配偶等近亲属

乘车人为父母、配偶等近亲属时,虽然他们基于伦理身份上的高位,但并不必然有监督义务。必须要满足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一条件。若驾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父母要以监护人身份,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劝酒者、共同饮酒者

劝酒者、共同饮酒者的劝酒行为根据司法实践分为以下情况:其一,劝酒者、共同饮酒者的劝酒行为为单纯的劝酒行为。单纯的劝酒行为主观上虽然有劝酒的意图,但是客观上并未导致驾驶人醉驾行为的发生。所以不必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劝酒者、共同饮酒者的劝酒行为为积极的劝酒行为,明知对方不胜酒力而要求对方饮酒或夸驾驶人酒量好等,使对方醉酒驾车。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劝酒者、共同饮酒者才会有连坐责任。

(三)提供车辆者

对于车辆提供者,车辆提供者在明知驾驶人醉酒的情况下,仍将车提供给驾驶人,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驾驶人醉驾行为的发生,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不知道驾驶人醉酒,或知道并加以制止,然而没有成功制止醉驾的发生,车辆提供者不负责任。

(四)同乘者

应该以同乘者的行为与驾驶人的醉驾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和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为标准。对于长途客车、出租车等同乘者,不负责任。

四、结语

其实,在酒驾入刑的大前提下,对醉驾特定关系人设定处罚,看似重复执法之嫌,实则有助于人们对醉驾有了更清楚的认识,能有效压缩和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对于当前社会不乏现实性。

[1]沈玉忠.从连坐观念分析酒后驾驶行政处罚的扩大化——兼评“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J].江苏社会科学,2010 (10).

[2]牛凯.究责劝酒者的社会警示意义[J].文化月刊,2009(12).

[3]李伟.古今之间:连坐制度的表达实践与价值解释[J].兰台世界,2012.12.

D923

A

2095-4379-(2015)13-0053-02

马晓旭(1992-),河南安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孙文广(1991-),河南周口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国家级项目“醉驾入刑司法适用问题研究”(20131047606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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