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1

2015-02-07 06:54:01卫小青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习俗苗族姑娘

王 琼 卫小青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550025

黔东南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1

王 琼 卫小青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550025

贵州省黔东南州乃少数民族自治州属于中国苗族聚集重要地区之一,因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使这里的人们对于婚姻的习俗已经根深蒂固,很难让人们改变这样的思想观念。苗族婚姻习俗在少数民族地区已经是苗族人公认的规矩,这些规矩经历了千百年,人们世世代代的沿袭着,在当地有着像法律一样的约束力。笔者主要写出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苗族婚姻缔结规定,并同时提出苗族婚姻缔结如何产生非婚同居的情形,并针对苗族非婚同居情况与现行婚姻制度规定的冲突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苗族婚姻习惯;非婚同居;冲突;平衡

苗族人对于苗族婚姻习惯的思维是在经历了千百年的实践中形成的。由于法律本身的不足导致今天结婚制度还得不到普遍的推广,在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惯还存在,具有一定的价值也有具有其缺陷。

一、苗族的婚姻习俗

关于黔东南州苗族婚姻习惯的的规定,笔者主要从苗族抢婚习惯、苗族男女青年早婚习惯、苗族男女订婚习惯、苗族仪式婚习惯等过程的一个描写。通过这些规定反映出与现行法律结婚制度的不同而产生的冲突,并提出相关的一些建议。

(一)苗族的抢婚习俗

苗族的婚姻习俗中有抢婚规定,所谓抢婚不是暴力掠夺逼迫对方结婚,这只是对于女子为了选择自己意中伴侣避免被强迫婚嫁的反抗方式。不过这种情形也不是普遍存在的,以前苗家的婚俗中有“还娘头①”规定。也就舅权制的婚姻习惯,意思是姑姑家的女儿出嫁得先考虑的是母舅家的儿子。舅权制的婚姻年代,只要舅舅的儿子看中姑姑家的姑娘,那么该姑娘就必须先考虑舅舅的儿子,就得“还娘头”,僵硬的规矩让很多姑娘们喘不过气选择用死来反抗,这样的惨训屡屡可见,让人们不由得反省。在此情况下,聪明的姑娘为了摆脱舅权制的婚姻,在自己相中了意中人后就私下告诉了自己的父母,若父母同意,就让男方来自己的家里抢婚,把姑娘抢走大闹一番,姑娘家人也假装追赶。然后就找人到舅舅家报信说是姑娘被抢走,骂自己家的姑娘一顿,舅舅也就没有办法了,在索取了“舅爷钱”后就不追究了。这时,姑娘的家长则会跑到抢走姑娘的家里去闹一番,责怪男孩的家长、自己的姑娘、男孩等,但都动口不动手,男方父母也会赶紧的道歉,在家里“摆酒席”宴请双方客人,被抢的女孩就成为了男方的媳妇。这样的婚姻缔结情况在苗族地区是具有与法律一样的效力,成为公开的夫妻关系。

(二)苗族青年订婚的习俗

苗族婚姻缔结必须订婚,有两种订婚方式一种为私定另一种请媒订:

私订则指男女青年在唱歌的过程中互相喜欢,互相爱慕,两人就私自许下诺言订下自己的婚约,在正式订婚时候交换双方的信物进行情歌对唱,相当于自由恋爱结成盟约。

请媒人订婚,这才是主要形式。男女双方自由恋爱后,父母再征得子女同意的情况下,由男方家长请媒人(男女皆可)去女方家说媒。此种形式订婚虽然是父母安排但也要征得子女的同意,女子是否同意都是直接的表达,同意后,就商定礼金,姑娘家里则摆酒招待请来的媒人,从家里拿来两头带缨须的白布、彩绸表示吉祥,另外,还得用彩带系在鸡上公鸡母鸡各一只拿给媒人,媒人得把女方带的礼物带回来给男方以表示同意婚约。此后,若女方家里后悔男方就凭媒人带回来的东西去讨要说法。而相对于男女双方私定婚约的话,如果一方不同意了则需要把当时交换的信物退给对方,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留下某件作为纪念。

(三)苗族人仪式婚习俗

苗族的结婚程序:游方结识、订婚、商量彩礼与交付、举行仪式,苗族人的结婚仪式非常具有民族特色,结婚男女穿着民族盛装,特别是新娘一方,穿在身上的婚服都是自己绣出来的,非常具有民族特色,出嫁穿的衣服则可以看出姑娘是否心灵手巧。民族服装还配有很多银子,出嫁时候姑娘头还带银帽,婚礼时兴歌舞,俗称“三部曲”:通过“画把曲、对歌、拦歌婚礼,画把曲:“把曲”来到新娘家喝酒吃饭后,就和新娘家属聊聊,姑娘的家人则会用绿叶来吹出悲伤的歌曲,表示对自己姑娘不舍,接亲的“把曲”们也不能光听还得唱歌安慰主人,姑娘们把手摸上烟灰在欢乐中强行对“把曲”的脸摸黑以表示吉利,主人就会叫姑娘们打水清洗,而姑娘们却用冰凉的水浇到“把曲”的身上,浇得对方求饶,只好唱歌来缓解,歌曲必须表示对出嫁姑娘家的感恩感谢的话语,直到打动出嫁主人的心为止。到了结婚第二天就举行对歌比赛,苗家的男女都会唱都得参加对歌。唱歌结束后大家都来到夜晚举行的“打歌②”活动中,夜晚没有开灯就是烧起大火大家都在大火旁边唱歌跳舞。结婚第三天。来吃酒的客人要离去之前,姑娘家要“卡三③”。男方家会通知村寨的人及自己家的亲戚朋友到家里来喝酒,在自己的家里大摆宴席,等新娘到来时举行当地的仪式,这样双方就成为夫妻,不需到民政局去办理结婚登记,苗族的结婚就是以仪式为主,无需登记。对于黔东南苗族村民,基本上都是以仪式婚为主:“婚姻的成立以举行婚礼为准,大部份青年结婚都不进行婚姻登记,也不领取结婚证④”。仪式对于苗族村民来说才是最重要的,他们不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

二、苗族婚姻习惯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原因

本文笔者主要从地理因素和经济因素来进行分析,概括出苗族婚姻与现行婚姻法差异的原因,为婚姻法律制度怎样到苗族地区普及提供参考依据。

(一)地域的因素

贵州黔东南地区是一个有着浓厚民族色彩的地方,交通相对比较落后、教育程度不高、苗族人的思维封闭等导致这里的人们世代沿袭着古老的做法而没有改变。国家婚姻法经过几次修改,不断出台的司法解释但在少数民族地区却没有丝毫影响,人们遵循的是世代流传的规定,苗族婚姻制度没有因为时代进步而改善,反而是顽固的存在苗族人心中。婚姻家庭出现问题时,一贯使用的是本民族的习惯来解决问题。也就是这些苗族规定与现行法律是有着诸多的冲突。

(二)经济的因素

苗族的婚姻习俗调整范围主要在本地区本民族之间,在少数情况下也调整着与其他的民族之间婚姻问题。婚姻缔结以及解决婚姻纠纷都是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与苗族的落后生产力与落后的社会环境有着极大的影响,在本身生产力就不发达的情况下还处于紧闭状态,因此,苗族地区由于地域原因,交通的不便使得苗族人思维封闭,村村寨寨生活的圈子就是那个地区彼此都很熟悉,沿袭着千百年的婚姻习俗,很难受到外界的干扰。在这里订婚、早婚、逃婚、仪式婚都是苗族公认的制度,有着法律一般的强制性是公认的习惯。

三、如何解决我国结婚法律制度与苗族婚姻习惯冲突的法律平衡

制定法与苗族习惯二者都是调整秩序的规则,既有联系也有差别,制定法律不能完全不考虑苗族习俗,而需要寻求既不排斥苗族习惯也不和结婚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方法,让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都得到平衡。在国家法律和苗族习俗中我们不能只要一方僵硬的把婚姻法的规定搬到苗族地区,得变通的实施,在不违背国家制定法的情况下有的苗族规定是可以继续沿袭的,如“游方结识”,“婚姻中情歌对唱”,这些都是少数民族的特色,具有娱乐性又不违背制定法可以保留。相反,违背婚姻法的必须废除,如买卖包办的婚姻、早婚、亲属之间结婚、举行仪式而不去民政局登记等,如果继续这些习惯,将会导致当地的婚姻秩序混乱,因此,我们不能强制性的剥夺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也不能一味的支持,都得分情况来讨论。而当今的苗族地区也不像以前那么的落后,时代在前进,规矩依然如从前就出现了很多的问题,用老的办法来解决新的问题也是不行的。如苗族结婚仪式习惯,这与婚姻法完全冲突。双方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只是非婚同居生活在一起,出现矛盾是也并不能把双方看着是夫妻关系来对待,仅属于同居男女来处理。笔者的建议是加对苗族村寨的财政投入,可以保留的习惯通过制定相关规定使之上升为法律,加强法治宣传。

[注 释]

①还娘头:如果苗族适当婚龄的女子不嫁给舅家达到结婚年龄的儿子就给舅家钱.

②打歌:就是苗族青年围着篝火载歌载舞.

③卡三:拦歌,从新娘家大门一直到寨子边,在这过程中,客人每跨过一块石头都要姑娘们留下一首歌.

④徐晓光,吴大华,韦宗林,李廷贵著.苗族习惯法研究[M].香港: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0:109.

[1]徐小光,吴新宇.苗族习惯法研究[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6.

[2]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D923.9

A

2095-4379-(2015)13-0048-02

王琼(1989-)女,汉族,贵州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 项目名称:贵州黔东南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研究(编号:校学生科研2014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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