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雪颖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
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风险防控体系构建
季雪颖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
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将开展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并将此作为2015年工作总体部署之一。2014年11月启动的“沪港通”中进行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这也是继天津、温州之后第三次试点,前两次试点的叫停反映出这项政策的风险之大。然而,开放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对于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风险控制成为开放的一个关键。本文在详细分析风险的基础上构建出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风险防控体系。
金融开放;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风险防控
2014年11月17日开通的“沪港通”中规定了内地投资者的范围除了机构投资者之外,还包括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这也就意味着有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投资港股,虽然在投资者以及投资对象、投资数额方面都存在限制,但这仍是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开放所迈出的重要一步。开放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存在许多风险,对于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开放能达到什么程度,关键在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一)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的现状分析
1.立法现状
在行政法规层面,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虽然规定了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却因为缺少配套规定而不具有操作性。在部门规章层面,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央行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这些部门规章中,也难以寻找到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具体规定。
2.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现状
目前,受我国法律承认的个人境外投资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向境外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2)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境外融资平台;(3)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4)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只有第一种方式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其余三种均需要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办理,执行起来难度较大。①事实上,由于QDII收益有限,而另三种方式又受到严格限制,很多资金便通过一些“制度外”的渠道流出,如地下钱庄、利用5万美元的换汇额度多人次分拆汇出申报为旅行、出国探亲支出等方式将资金流出进行境外投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现象在现实中已经大量存在,这些资金额流出却没有纳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测范围之内。
(二)放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性
1.有利于拓宽境内个人投资渠道。截至2013年8月份,我国人均居民储蓄已经超过3万元,居民储蓄率已超过50%,远超世界平均水平。但由于投资渠道的欠缺,资金或是在银行里吃利息,或投资股市、房地产。我国近几年股市的表现不尽人意,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这也是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放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将给这些闲散的资金开辟新市场。
2.能够增强民间持有外汇的意愿,实现“藏汇于民”的目标。能够抑制非正常途径和渠道进行的境外投资,促使外汇资金有序流动,也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需要②。
3.给予“制度外”流出的资金合法的地位,有利于对流出的民间资金进行监管,规范个人的投资行为,减少风险。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已存在于现实中,符合国际化的大趋势,治水在“疏”而不在“堵”,出台政策开放并进行合理引导才是正途。
(一)影响国内宏观经济的风险
1.增大我国宏观调控人民币汇率难度。个人对外投资的开放将使一定规模的境内个人资本累积于国外,当汇率表现出较为明显变动趋势时,趋利性将促使资本顺势而动,大量资本的出入将会引起人民币汇率的频繁变动。
2.影响股市的稳定性。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开放,海外可供投资的领域扩大,产品增多,目前中国股市机制有待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在优胜劣汰的机制下,我国不成熟的股票市场势必会受到冲击。
(二)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国际投资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虽然目前处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但各国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不免会有贸易保护主义,尤其在一些法制相对不健全的国家,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常见的政治风险有:国有化、战争、内乱、贸易保护主义等。
(三)法律风险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风险存在于投资、经营和资金回收整个过程当中,主要表现为外国法律政策的限制、反垄断法的审查、因对外国法不熟悉造成的违法行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无法适当救济等。与其他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更大,对个人投资者的打击也更彻底。
(四)利率汇率风险
投资者只要贷款或者负债经营,都将面临利率、汇率变动的风险。境外投资必须紧盯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③,根据利率水平,实行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策略。如遇到金融紧缩,银根吃紧则利率会大幅上升,加大投资的成本。同时,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大环境下,以美元或者其他货币形式的投资收益可能不断“缩水”甚至出现“负收益”。
(一)健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律体系
出台《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用法律形式确定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合法地位,引导在“制度外”的投资者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投资,以进行监测和规范。法律可以从主体资格、限额管理、登记管理、程序规范、投资监测、事后监督等方面进行规定。
对于主体资格,“沪港通”规定的是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香港证监会为了防止对于香港证券市场造成较大影响,对主体资格存在较多限制。相比之下,温州试点的规定就比较明确,满足三个条件即可:1、18周岁以上的温州户籍2、取得因私护照3、资金来源合法。笔者认为,对于主体资格的审查应适当宽松,给予不同主体更多的机会,相应地应该更加注重投资的审批程序。此外,对于已经进行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可以对其进行“补登记”,使其“灰色身份”合法化,使之受到国内外相关法律的保护。
针对资金外逃的情况,可以对单个人的投资金额进行限额管理,如单次投资额20万美元以下,可以由银行审查,20万美元以上则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对全年的投资金额也应该确定一个总额,如不超过1000万美元。
(二)建立配套的审查措施
除了建立法律体系外,还需建立配套的审查措施,降低整个投资过程的风险。审查应遵循“事前审核、事中监测、事后管理”三大原则。④
1.事前审核
事前审核包括(1)对主体资格的确认;(2)对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分层次管理,限额以下的资金由指定银行审查即可;限额以上的由外汇管理局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查。
2.事中监测
事中监测是指在投资过程中,投资人需定期提交投资情况汇报文件并保证文件的真实性。此外,投资人需每年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监测体系,包括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资金汇出审批和统计监测制度、异常投资交易的筛选和预警制度、信用档案制度等,并做好各制度之间的衔接,使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信息能及时反馈到监测系统中。⑤
3.事后管理
在肉牛饲养中多是以粗饲料为主,并需要配合使用一些精饲料,以保证肉牛的生长发育。养殖人员需要在结合不同肉牛品种以及肉牛发育时期的基础上,进行日粮的科学配置,给肉牛提供适宜的营养物质,这样也就能在保障肉牛生长速度的基础上,获得良好的饲料节约效果。通过对肉牛饲料进行优化的模式,还能提升肉牛的生产性能,以提高该肉牛养殖场的经济效益。
事后管理包括个人投资的境外企业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应取得境外主管部门的相应证明材料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此外,前文提到的汇报文件若被发现有作假的情况,应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三)逐步有序地开放个人境外直接投资
1.境内主体的陆续开放,按照地区逐步放开个人境外直接的限制。如沪港通试点、温州试点等,从个别地区开放,根据试验过程中反应的问题对制度进行调整。
2.投资对象逐步放开,建议先对经济发达、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进行投资解禁;或是对我国港澳台地区实行放开,减少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于投资行业,投资不动产及金融类产品周期短,资金需求相对较少,因此可以先开放,而对境外直接投资实业、境外放贷等风险较大的项目则可根据情况适时放开。
(四)发挥中介组织的重要作用
中介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企业进行国际投资前都会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东道国的经济、法律环境进行评估,并对合同进行审查,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中专业人士的事前评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风险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政府在此可以起一个桥梁作用,事先与介组织签订合作合同,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事前审查业务交由这些中介组织承担,给予中介组织适当补贴同时确定中介组织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审查的最高限价,以降低投资者的事前评估成本。
政府也应作为一个服务者参与其中,政府在信息获取与投资经验方面比个人投资者更具优势,政府应该引导投资者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向。如举办培训课程,及时发布投资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等。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开放,意味着将在向海外转移资金、投资金融资产以及投资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方面,给个人投资者享有更大的自由,从国家角度来讲,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同时也伴随着各种风险。在经济开放的大趋势下,用禁止的方式防止风险是不现实的,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逐步有序地开放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才是长久之道。
[注 释]
①安睿.“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制约因素和制度设计”[J].华北金融,2011(3):55-57.
②张大龙.“开放我国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研究”[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2(8):32-36.
③刘嘉龙.“民间私人资本对外投资风险分析——以温州开放个人资本对外投资为例”[J].投资与合作,2012(1):20-22.
④刘嘉龙.“民间私人资本对外投资风险分析——以温州开放个人资本对外投资为例”[J].投资与合作,2012(1):20-22.
⑤徐红.“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模式探索——以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改革试点为视角”[C].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2: 89-96.
[1]张琦.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及路径选择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4(2).
[2]唐琼琼.论我国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构建[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2(28).
[3]王亚宁.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问题探讨[J].河北金融,2013 (4).
[4]裘安琪.温州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的风险与对策[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1(10).
F832.6
A
2095-4379-(2015)13-0030-02
季雪颖,女,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