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中公民权利的法理学思考

2015-02-07 06:54:01王靓迪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人肉隐私权公民

王靓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

“人肉搜索”中公民权利的法理学思考

王靓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430073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人肉搜索成为我国社会目前的热点现象。本文通过对“人肉搜索”现象合法化纷争的分析,以自由理论为基点探讨了“人肉搜素”中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问题,并结合中国现实社会分析我国的法律立场,进而提出自己的意见。

人肉搜素;合法化;法理学;隐私权;言论自由

对于大数据时代习惯于网络生活的我们,“人肉搜索”是一个既陌生又熟悉名词。在人肉搜索中,我们习惯于充分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用于批判那些触碰道德底线的人或事。随着Web2.0时代网络的飞速发展以及一个个“人肉搜素”事件的发生,人肉搜索能否合法化及其中公民权利的平衡成为公众所密切关注的问题,本文拟从上述方面对“人肉搜索”做些粗浅的探讨。

一、人肉搜索的定义

对于“人肉搜索”的定义,很多中国网民脑海中浮现的第一印象便是那些网民齐心协力“为民除害”的事件,并将其定义为——综合利用现代科技及网民大规模参与等手段来搜寻和共享特定事件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将这些细节曝光的行为。实际上,这只是“人肉搜索”在发展历史上极具代表性的一种内涵。人肉搜索在广义上的定义为“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这是Google公司在其网站上对人肉搜索给出的形象又幽默的定义。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狭义上的人肉搜索。

二、公民的隐私权与言论自由

纵观“人肉搜索”问题本质上是人权保障与限制的界限的问题,即公民的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界限。

(一)人肉搜索中公民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①。虽然在具体的法律上,隐私权并未具有文本上的明确性,但作为一般的法律理念,隐私权被接受下来成为一种规则。在目前的讨论当中,规制人肉搜索的最大理由便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人肉搜索”侵害被搜索对象的隐私权,主要是通过将他人的私人信息擅自公开、传播,例如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相片等,以及侵入他人的私人生活领域,破坏他人私人生活的安宁等方式进行的。在反对“人肉搜索”一方看来,现代社会是个体自由、个性凸显的时代,“我的身体属于我自己,我有权支配我的身体,别人不得干涉“。

隐私权的行使本身有一定的可克减性。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列入被保护的对象而不可以被公开、传播。在针对公众人物和公共事件的时候,公民可以进行广泛的评论和批评。“这是因为对于政府官员,公众具有天然的知情权。品德、能力、财产、立场、行为、个性乃至外表等个人信息对于常人来说是隐私,对于官员来说就是必须披露的公共信息,因为只有了解到这些信息,人民才能理性判断特定的官员是否适合作为‘社会的公仆’”。②

无论如何,隐私权有其不可或缺的价值。它有利于维护人性尊严,有助于发展爱和友谊的信任关系。同时,如果人们有信心控制自己言论的传播范围,就更可能会大胆直言、无所顾忌。因此,为了社会交往间的交流与信任,用法律来保障隐私领域不受到“人肉搜索”的侵犯就极为重要。

(二)人肉搜索中公民的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网民利用言论自由对一系列的社会事件进行评论和批评的过程中,会形成了各种主流的思路和看法,即“网络民意”。而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如何准确真实地收集民意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政治议题。网络解决了传统民意的成本问题、时效性问题,而网络的匿名性解决最重要的真实性等问题。公众意识到可以通过舆论力量改变公共决策,进而鼓励了更多的人参与到民意表达、政治治理和决策过程中去,这显然有利于培养公众参政议政意识以及民主法治的发展。

然而,言论自由从来不是一项绝对权利。约翰·密尔在关于社会在何种情形下才能正当的干涉个人自由上,提出了“伤害原则”,即一个人的自由如果给他人造成了伤害,受到了伤害的人就有权要求法律对这种自由予以制止。遵循上述自由原则,人肉搜索中网民能否充分行使言论自由,在于被搜索的人或事件是不是涉及了公众或者个人,对社会的利益产生了影响。也就是说,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不能危害到公众和他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三、法律的选择

(一)“人肉搜索”的法律的限制

当我们对一件事情是否合法产生争议之后,往往又希望法律能够给我们一个较为明确的答案。我国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首先明确了公民的隐私权在2014年6月2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作了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其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此同时还规定了但书,为公民在网络上的一定言论自由提供了保障:其中第二款规定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第四款规定“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以笔者的理解,根据《规定》第十二条,对于官员等公众人物来说,不能依据“人肉搜索”追究他人侵犯隐私权的责任,因为官员的衣食住行都是由广大纳税人支付的,他们的工作和违法犯罪的行为都与广大纳税人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在必要范围内对其进行的“人肉搜索”是网民的权利。针对非公共领域的私人问题,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在网络上对自己的信息进行了披露,而“人肉搜索”通过公开的合法的渠道获得了这样的信息,则不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形式。但是如果通过这两种方式公布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指向特定的个体,而搜索者利用搜索引擎等手段获取他人的网络信息并将多个信息综合起来使之与现实中的某个特定人对应,从而使这些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并指向特定的自然人。那么根据《规定》的第十二条,要判断这种再次公开的方式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如果违反,则仍然构成侵权。在《规定》的限制下,网民虽然依然可以行使评论、批评的权利,但评论和批评不能超出法律准许的限度,不能超出权利人可以容忍的程度,也不能侵害被评论者或者被批评者的人格权。

(二)建议

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名誉权之间的矛盾,与其说是各自阵营之间的冲突,不如说是我们每个人心之中的一种矛盾。人肉搜索中“个人信息”的泄露,与广大网友表达言论自由的权利之间的冲入如何能够化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从法律解释的层面对这种“人肉搜索”这种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但是按我国宪法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审判机关是难以规定公民权利以及公民权利间的平衡的。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我们应当在《宪法》中确立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

目前,隐私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只有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明确隐私权的基本法律地位,并对其做出权威性规定,隐私权才能相应地得到其他部门法的具体保护,得到公民的普遍认可。

2.应在此后出台的民法典中增设对网络信息侵权行为的规定

目前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主要在法律解释之中,还非常笼统,缺乏操作性的状态。虽然法官可以在审判案件的时候进行自由裁量以适应多变的网络环境,但是对其主体、客体、归责原则、制裁措施等关键部分应当有原则性的规定。笔者粗略建议应明确侵权责任主体为在人肉搜索中对他人进行诽谤或者侮辱的人、泄漏他人隐私的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人肉搜索”发起人、网络服务提供商,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优化网络环境,在部分较大型的正规网站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可以建立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对应机制,培养网民的自尊、自律、相互尊重等重要价值观念。采用实名制,人们会自然的对自己的网络言论多加审视,也就减少了不真实、不恰当“人肉搜索”的现象。尤其是对“人肉搜索”的发起人,更应该采用实名制的方式,让其负有对其在网络上发表信息的真实性的保障的责任。

4.建立官员财产的公示制度

上文中我们已经论述过,对于官员应当采取不同的隐私保护程度。对于网络反腐的盛行,我们应当反思,为什么官员的财产状况和家庭状况需要网民来搜索,需要用“人肉搜索”来监督呢?实际上,官员的财产信息、工作情况等都应当采取公示的方式暴露在阳光下,让公民了然于心。作为“人肉搜索”的一大“重灾区”,或许从本质上建立官员廉洁制度、财产公示制度才是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

[注 释]

①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②张千帆.“‘人肉搜索’究责须区别干部群众”[EB/OL].http://news.xinhuanet.com/observation/2010-07/05/c_12298025.htm,2015-3-18.

[1]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J].法学,2008(11):40-52.

[2]刘晗.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中国网民文化:人肉搜索的规制困境[J].中外法学,2011(4):870-879.

[3]花俏溪,花玉新.关于隐私权的价值思考[J].安阳师范学报,2003 (1):22-23.

[4]杨立新.解决“人肉搜索”中的违法行为关键在于依法规范网络行为[J].信息网络安全,2008(10):7-25.

[5]李先波,杨建成.论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协调[J].中国法学,2003 (5):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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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陆宇峰.中国网络公共领域:功能、异化与规制[J].现代法学,2014 (4):25-34.

[9]侯登华.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以人肉搜索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4(9):72-79.

[10]华东旭.人肉搜索的主要法律问题探析——以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为视角[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4.

[11]周元卿.“人肉搜索”现象的法律透视一一以隐私权为视角[D].中国政法大学,2009.3.

D921

A

2095-4379-(2015)13-0028-02

王靓迪(1993-),女,黑龙江佳木斯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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