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晴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00
刑法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最正义的有力武器,所以公民要学会用正确的刑法来处理复仇的恶性现象,大家可以再很多的法律条文中找出能够维护自己的部分,只需要人们从自身的主观状态的能动下走出来,就可以处理这个冲突的产生。
宏观上来看的话,选择用报复来解决问题是一种报仇的的做法,这个是不道德的,而从本质上看,报复单单是犯罪人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到头来推翻自己的观点。名人曾这样说过:人性都是善良的,只是复仇的想法在一次次的被唤起之后就形成了一个具象的复仇行为了。另一方面从形式上认识的话,由于复仇是一种变相的伤害,她的做法的对错,自然就有他的突然发生性。在没有法律和法官的社会下,刑罚通常就蒙上复仇的性质,但是因为他具有主观意识控制能力,由此和内容大相径庭,因此至始都是有弊端的。在没有开明化的民族,复仇严重不免造成新的不法现象出现,复仇永远没有尽头。在现在很多法文规定中,也存在着重复报仇的色彩。想要解决这个冲突问题,这就要求人们在主观利益和主观形势下,还要从权威的突发性下突破,因此,就不需要复仇,确实维护刑罚正义的做法。
到现在,近代的刑法观念形成了整体的图章:犯罪就是对正义的一种没有道理的侵犯,刑法是大众权利代替社会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一种惩罚;犯罪是犯罪分子主管和客观上的错误表现;刑罚一种为了达到正义的特殊方式方法,虽然它的性质是一种变相的报复,但是他不是通俗意义上的报复。近代刑法的观念是刑法学的一个起始点,而不是一种最终结果。
古代刑法的宗教色彩显得更严肃和神秘。在宗教里,人的死亡其实是另一种开始,只有赎掉自己的罪恶才会回到天堂。虽然耶稣的死是因为他触犯了法律,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耶稣的死也是在为人们赎去罪恶,这就使得一些非基督徒的人也很尊敬耶稣。上帝在一定时间时会裁判人们的行为,好人会进天堂,坏人就会下地狱。上帝是万能的,也是公平的,他会赐给善良正义的人幸福快乐,也会让那些罪恶的人受到严酷的刑罚,这就成为了非常明显的对比。这就与现在的刑法有很多异曲同工之处,虽然有上帝和神的存在,但却是一个完整的裁判制度。
在中世纪的时是基督教发展鼎盛时期这时的基督教必须要规定一些管理信徒的概念章法。但是他们居然在日常的处事方法上把刑法赋予上身的思想作为教条主义应用。这就使得犯罪和惩罚存在着因果关系,刑法不仅是解决罪犯和被害人的矛盾,而且还要消除罪犯的主观罪恶感,用刑罚来否定犯罪的意志,这和黑格尔的理念有相似的地方,他们不同的地方就是基督徒属于神学,黑格尔的理念更实际。
中世纪宗教教义开始体现出了寺院法,这成为了宗教的大体思想指导。当时的寺院法一定程度上知道了近代刑法的产生,寺院法不但惩罚犯罪者,还从他们的思想上对他们进行改造和教育,这一方面和现代的改善刑法主义是一样的。宗教和刑法混杂在一起是在中世纪阶段,后来在宗教改革之后才把刑法和宗教才分离开来,不过他们两者之间还有很多地方相似,相连的,在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出法律的设定是参照了宗教教义的。
在以前惩罚体系是非常残酷野蛮的,有些极为残忍。通奸现象在古代广泛存在,但若无公然矛盾冲突,一般都不会受到惩罚,可以一旦通将奸事件公开出来,就有让整个民族国家陷入危险,甚至于影响她的生存,所以在以前通奸的犯罪制裁特别严重,只要公开便会严烈惩罚。关于专制刑法,法国的福柯做过详细考证,资料全面,法国大革命之前存在最普遍的就是肉体惩罚,制造各种极型折磨犯罪人的肉体,或直接绞死或断手断舌或车裂或焚烧或肢解,或两种酷刑同时进行……福柯嘲讽这种惨绝人寰的行为为技术,他列举的酷刑中有三大特征,其一,酷刑指定的伤痛可以估量和具象,依据所犯罪的层次施行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第二,相对斩首的瞬间痛苦而言,古代死刑却是通过绞刑使这种痛苦进行延长,而痛苦到极点的便是肢解。第三,通过极刑,使人在死亡之前的痛苦达到最剧烈最精细。
18世纪资产阶级刑法人道主义对残酷的刑罚进行了反动,资产阶级领域反对基督教的晚期教义和君主专制制度,从马基雅维德反基督道德观中有这个时代的理性主义特点的展示,那就是用目的来证明所使用的手段是正确的,到耿德罗的反宗教情绪就需要用,最后一个教士的肠子绞死最后一个教士这些理论中体现。即应该从事物的本质来看待问题,不应根据神的前提来演绎该人类制度,人有自己的理性和情感,绝不应是上帝的玩物,从君主和臣民的关系上来分析,君主的圣神权力应当被民主权所取缔。
总而言之,犯罪不但是犯罪人主观意义上的一种犯罪行为,更是客观上的侵害和犯罪行为,从刑法本质上说是一种可以报复的,但其绝不包含复仇,而应是正义的彰显。而且我们必须知道,刑法观念肯定不是近代刑法学的终结者,仅仅是只是一个起点而已。
[1]史浴人.论近代刑法和刑法观念的形成[J].商,2013.
[2]胥斌.论近代刑法和刑法观念的形成[J].赤子,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