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玲伶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重庆 404000
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的法典,我们还没有一个成形的关于民法的法典;建立民法的根本就是以人为基础,规范人类的行为,当然其中也体现出对人精神上的鼓励和关爱。在制定民法法典的过程中,应当以人为本,建立人性化法典。制定法典的相关人员,要确立人在民法当中的主人公地位;在制定法典前,对法律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要重点对人性的本质进行探讨与研究。人类所有的学科,总是与人性相关联的,就算是有些学科看上去与人性毫无关联,但是最后仍然回归于人性中。这个理论是英国的休谟提倡的。
人与民法之间的关系,虽然有些专家进行了探讨,但是,这种探讨的局限性很大,也没有形成什么的具体的结论和成果,本文中对此的看法是,人的属性源于动物,人最基本的需要就是生存,伴随人类的进化和发展,就不仅需要生存,更需要精神世界的充实和满足。
人既然是动物进化来的,就必然具有动物的特性,所以,人类是绝不可能脱离兽性的。人的进化也只在于对兽性摆脱得多或者少,人性与兽性同时并存的情况下,两种程度有差别。这是恩格斯的观点。其实所谓的兽性就是指人类的本能。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只要提到本能就只能是性的本能,这是以偏盖全,本能并不仅仅是性本能,还包含了寻觅食物的本能,保护后代以及保护自己的本能等等。例如,既然人是有动物属性的,那么在婚姻生活中性本能是有重要的意义的,这在制定婚姻法过程必须要考虑进去的。还有在侵权法规中,对物质性的人格权利进行规定等。人的动物属性还表现在了自我保护的本能,所以,仅仅规定人类的健康权力和生命权力,并不重视人类的身体权就是错误的,片面的。需要对《民法通则》和《民法草案》进行相应的改进。
人在民法中要体现出,精神世界的需求远大于物质世界的需求,更大于人类的生存需求。制定民法法典过程中,必须同时重视人的物质世界和人的精神世界,反对单纯的物质主义人类,从不同的角度考虑人类的需要,如果侵害到了人类合法权益,就会增加人类精神世界的伤害,所以,这种情况仅仅在民法中体现人类的物质性,就会与现实背道而驰。最开始反对这种理论的是德国学者法儒耶林。他认为:目前的法律与对健全的感情法目标有很大的距离。主要的原因在不仅在于它的无目的性,更主要的原因是它与健全的感情法之间背道而驰,它对所有问题衡量的标准就是物质尺度,所以体现出来的重点就是纯物质主义现象。
在制定民法法典过程中,如果把人的物质需求与人的精神需要合二为一,视为同等重要,这种制定思想会从根本上改变人类在制定法律时的一些观念。这是一种良好的改进,会更回促进社会团结。改进不是单一的,而是多角度并列的,主要在于对民事权利的本质重新定位,对民事责任结构重新定位,对民法典中的人格重新定位等等。如果把人类的精神世界纳入法典,就必须对民事权利的制定进行改进;所谓的利益也叫做人格权,它也是民事权利最本质的特征,也被称为无形财产权,这种定义是当前社会大众所统一的观点;主张民事权利过程中,权利人有可能获得想得到的利益,也有可能得不到既得的利益,为了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就要把民事权利的本质特征定义成“正当的意志自由”。在民法法典制定中会充分考虑到人的精神世界,从而人格权列为主要制定目标,这样就充分的体现出人类的尊严和人类的价值所在。进而会更加重视人类的精神世界,民法法典制定过程中,会将人的相关责任,人的财产性,人格性等都纳入到法典的制定中来,这将会使民事责任结构得到更大程度的改进。
温家宝总理曾经提出过这样一个口号,“要使人民活得有尊严”,这是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来的理论。这个口号受到社会群众最热烈的拥护和认同。这个理论是与上述文章中的描述相一致的。很明显,在制定民法法典的过程中既考虑到了人的物质世界也考虑到人的精神世界,尤其是更加重视和关心人的精神世界,这种制定方向就会与“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不谋而合了。民法人性化进程前进了一大步,人类最基本需求是生存,其次是精神世界;在我国制定民法法典过程中,必须统一人的精神性和人的物质性,要使两者合二为一,而且更加重视对人的关爱。
[1]张力,杜江涌.人性与市民社会中的人——论现代民法中自然人制度结构的人性化特征[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05).
[2]徐国栋.从身份到理性——现代民法中的行为能力制度沿革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