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少年犯罪的量刑、防控及预防
郭晓蓓
安康学院政治与历史系,陕西安康725000
摘要:当今社会背景下,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严重,由此产生了大量的青少年犯罪现象,对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所以相关学者必须将青少年犯罪作为重要的研究课题,对目前社会上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如何有效根除青少年犯罪问题。本文从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出发,探讨如何合理的利用法律制度来对青少年犯罪进行量刑,并提出几点有关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量刑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38-02
作者简介:郭晓蓓(1984-),女,陕西西安人,硕士研究生,安康学院政治与历史系助教,研究方向:哲学、社会学。
青少年是国家进步和发展的支柱,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一个民族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向了青少年犯罪问题,青少年犯罪危害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所以,必须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对其特点进行详细的研究和分析,有效缓解青少年犯罪现象,从而彻底消灭青少年犯罪问题。
一、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犯罪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特征,但也存在共通之处,比如青少年犯罪的盲目性以及团伙性。然而,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青少年犯罪群体的年龄逐渐变低,犯罪方法和手段也更加复杂。
根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过去青少年犯罪主体的年龄层次在15-18岁之间浮动,而当今一些青少年犯罪案件的作案人年龄最小的只有12岁。这个年龄层次青少年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中他们的生理和心理还没有完全成熟。
与成年人犯罪集团不同,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的并不会由于某种经济利益进行犯罪活动。未成年犯罪团伙的建立往往是由于未成年人之间拥有共同的兴趣和爱好,平时喜欢拉帮结派的进行一些活动,有时候他们会发生犯罪行为也是突然产生的想法。通常在一些学校和社区里都会有一群因兴趣相投而集合在一起的未成年人团伙,并且成员对彼此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是未成年犯罪与其他性质的犯罪不同的地方。此外,目前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一些有心人士为了特定的目标专门设立了青少年犯罪组织,诱引青少年参与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每天都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越来越高。并且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青少年能够通过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接触到许多超出他们年龄范围的事物。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腐朽的文化思想侵入了青少年的生活,由于青少年的心智还不够成熟,其对事物的接受还处在模仿阶段,还不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因此这些不良信息对青少年产生了负面作用,青少年犯罪方式体现出成人化的特点。
二、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制度
当前我国《刑法》有这样一项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项规定只是对14-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但将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排除在外,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将犯罪人的年龄分为三个层次:1、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发生何种犯罪行为都完全不用负刑事责任。社会公众一致认为未满14周岁的人生理和心理还处于生长阶段,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认识不足,也无法有效的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控制,倘若其发生了犯罪行为,通常是由于对是非对错尚未产生明确的认知。对这种年龄层次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并不能产生很好的警示效果,更是与我国的儿童保护政策不符。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时要负相对刑事责任。虽然这个年龄层次的未成年心智还未完全成熟,但是对一些事情应该有了明确的认知能力,并且也能够及时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要对部分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3、已满16周岁的人若发生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任意行为,都必须负完全刑事责任。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已经能够清晰地辨别是非,控制行为的能力也很强,具备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按照年龄层次对未成年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具体划分,并指出了所负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但是对于18-25周岁之间的青年犯罪没有给予特殊的待遇。
虽然社会公认应当对未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行为给予特别照顾,从轻、减轻处罚。但是,目前我国对于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方式以及这二者之前的区别还没有详细的规定。司法界人士对此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认为,应该按照犯罪情节和数量来划分减轻和从轻。减轻处罚就是拉低量刑的幅度,只能被使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刑罚上。所以,当未成年犯罪达不到减轻处罚的要求时,就只能在法定范围内采取从轻处罚,若是同时具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从轻情节时可考虑减轻处罚。另外一部分人认为应该根据犯罪人的年龄进行划分。在14-16周岁这个年龄范围内的未成年发生《刑法》中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犯罪行为时,应减轻处罚;对16-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犯罪,应采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是在犯罪行为中存在从重处罚情节,应首先进行从重处罚,再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既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又能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产生深刻的反省。
本文作者认为情节数量划分法比较可取。按照罪行的轻重来决定刑罚的严重程度,若是犯罪情节较轻,则可考虑对其采取缓刑。要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刚柔并济的形式政策,既不能处罚过重,但也不能太过宽松,要合理的调节宽严范围。若是犯罪情节严重,可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如果犯罪人员不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不听教改,就必须对其实施从严的刑罚,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刑罚方式,或判实刑,或判较长刑罚。这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种重要方式,帮助他们及时扭转错误的人生发展方向,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应采取的措施
本文根据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和形成原因,结合国外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预防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青少年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在家长和教师的建议下阅读健康的文化书籍,增强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主动学习先进人物的优秀品格。此外,青少年在生活中遇到比较困扰的问题时,应积极的向家长或教师求助,在他们的正确引导下形成科学的价值观念。
司法机关要加强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管理,严厉打击青少年犯罪现象,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干净的成长环境。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文化市场的监督力度,杜绝内容不健康、思想腐朽的文化产品,为学生营造一个积极的文化氛围。此外,司法机关还要彻底落实相关法律政策,从而更好的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采用正确的法律方式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从根本上预防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产生。我国已经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保护法》对青少年进行保护。此外,若是由于父母没有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而导致未成年人发生犯罪行为,父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突出德育教育在教学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教师必须重视学生的德育发展,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并定期的与家长进行沟通交流,密切关注学生的心理活动和思想观念变化。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结合才能有效的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此外,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学校应该安排专业的法律人士来担任法律课的教师。学校要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提升到与基础知识教育平等的地位上,帮助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林连杰.论青少年犯罪成因及预防控制[J].知识经济,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