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行政判例制度的比较分析——兼论我国行政判例制度的引入
石明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行政判例制度在行政法领域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两大法系所普遍接受,它符合行政法自身发展规律和行政法治实践的需要。对我国而言,引入行政判例制度不仅是对世界法系融合趋势的回应,对于我国实现行政法治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判例;行政判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17-01
作者简介:石明(1990-),男,山东德州人,汉族,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一、行政判例概念辨析
“判例”作为一个舶来品,《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它的解释:“一项己经判决的案件或者法院判决,它被认为是可以为一个后来发生的类似案件,或者相似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个范例或者权威性的法律依据。”行政判例是判例的种概念,指的是法院对案件所作的权威性行政判决,并对以后类似案件有法律或事实上的约束力。行政判例法是行政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原则,并对类似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行政法源或法律制度。前者,侧重单个行政判决的约束力。后者,对判例中所体现的法律原则、规则进行抽象的概括,具有法的约束力。无论是行政判例还是行政判例法都属于行政判例制度的范畴。行政判例制度对两大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发展都做出极其重要的贡献,应当引起我国的关注。
二、行政判例制度在西方的发展
近代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特别法院,逐步确立普通法院法律地位和普通法制度。行政诉讼领域也同样遵循的“法官造法”,适用判例法,行政判例制度形成。在英国行政判例创制主体是高级法院的法官,在行政法律不完备或规定模糊需要解释的情形下,进行创制。在遵循先例原则的基础上,保证行政判例制度的有效运行,行政判例法居于支配地位。
美国曾长期处于英国的殖民统治,法律制度深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影响。建国后,在法律制度建构上曾存在承袭普通法传统还是进行法律编纂的争论,经过激烈的辩论,美国在整体上确立了判例法,同时确立了行政判例制度。美国行政判例的创制主体除法官外,还有独立的管制机构。美国在行政判例的创制过程中吸取大陆法系法律解释技术,使行政判例更加科学。美国行政判例弥补行政制定法不足,条件成熟,行政判例就被制定法所吸收变为成文法。
法国是一个崇尚成文法典的国家,其行政法主要法源却是行政判例。法国大革命后,立宪会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永久分离,建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经常缺乏制定法典作为依据,不得不借助已决案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蕴含行政法原理和规则的许多重要行政判例。法国行政判例法是由法官依据宪法和法律,借助法律解释技术,形成新的判例或规则。一般来说,法国的行政判例是一种非正式法源,具有事实上的说服力。
在德国,早期的行政法缺乏成文法规则,许多重要的原则是通过行政判例逐步发展而来。如在著名的“十字架山案”中确立了比例原则,在“德国西柏林安置金给付案”中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在德国,法理是法源的一种,法理与判例相辅相成,判例是法理的载体,法理又从判例中汲取营养,完善自己。所以行政判例虽然也属非正式法源,但其法律效力比法国更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总体来说,行政判例制度符合英美法系整体“法官造法”的法律逻辑,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渊源,依“先例拘束原则”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大陆法系国家奉行成文法典传统,行政判例制度在缺乏成文法的前提下形成的,鉴于其符合行政法治实践的需要,虽属于非正式法源,但赋予它事实上的拘束力,并且依成文法借助法律解释技术,形成了区别于英美法系的行政判例制度。纵然两大法系在具体建构上有所不同,但行政判例制度却得到大多数法治国家的肯定,其内在的原理符合行政法治的需要,值得我国借鉴。
三、行政判例制度引入中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法治政府的建设从来没有一种划一的模式,各国地方性、知识性和经验的差异性构成了制度资源的多样性。但这并不排除借鉴别国经验的重要性”。在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具有必要性。其表现在: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满足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要求,实现个别正义;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和保证裁判质量等方面。
在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可行性。第一,我国古代历来重视判例。例如,明朝的《明大诰》要求司法官吏断案必须参照援引大诰中的判例作为判案依据。判例传统为我们提供了文化心理支撑。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指导性案例虽然只具有参考价值,但为行政判例制度实行所积累的实践经验,其价值不可估量。第三,当前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第四,法官素质的提高也增加了行政判例制度实现的可能性。法官的素质关系到行政判例的质量问题。当前法官的素质有很大提高,为行政判例在中国的实施提供了可能性。把两大法系普遍接受的行政判例制度引入我国,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明确行政判例的地位,不仅是一种对当今世界法系融合趋势的回应,更是正视司法属性,重塑司法理性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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