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2015-02-07 05:57张娇茹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适用范围反垄断法

论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张娇茹

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61

摘要: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一项重要制度,是反垄断制度的例外与补充。豁免制度允许某些合理垄断的存在,这体现着反垄断法维护有效竞争、促进公平与效率,维护社会利益。文章试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念入手,论述其产生原因、价值选择和适用的范围,并以电信联通涉嫌垄断事件为切入点,探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价值选择;适用范围;价格歧视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14-01

作者简介:张娇茹(1994-),女,安徽芜湖人,安徽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

豁免制度,又称为使用除外制度,是指在行为形式上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因其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责任豁免的规定而免于追究或处罚的制度。

反垄断法的基本属性就是普遍适用性,就是说针对从事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试题,就应该适用同样的法律原则和标准,否则公平、正义和非歧视性待遇会难以实现。[1]所以,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普遍性的例外,但相反应的来说,它也补充了反垄断法。

在经济法中,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一方面体现在对市场中非法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抵制,另一方面则体现在一经济效率为目标通过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效果,在反垄断法实施中通过豁免制度,客服过度竞争,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所造成的。第一,垄断具有两面性。垄断既有消极影响,也具有积极意义,所以我们要辩证的对待垄断,而不能全盘否定。垄断的两面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在对其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应当具有双重职能,既要加大力度对垄断的消极影响进行全面抑制,又要通过豁免制度合理有度地对垄断的积极影响进行引导和利用—即在排除“非法垄断”的存在的同时又能保护“合法垄断”。[2]

第二,反垄断法自身具有不确定性。“法律是包含权利义务的规则,是行为的规范,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是法律的应有属性,不断地寻求精确化的结论和解释是法律发展的目标。”[3]作为一门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反垄断法几乎涵盖了市场的所有经济行为,这就导致了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对象极多,使得对某些概念的界定愈发不确定,这是须通过豁免制度来进行调整,增加反垄断法的灵活性。

二、豁免制度的价值选择和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以维护“自由的竞争秩序”为宗旨,这一宗旨决定了它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和社会利益,豁免制度的价值选择应当也与反垄断法的价值选择一致。

“反垄断法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豁免制度的设置也是出于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和有序的目的。”[4]从这句话我们也可以看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就是维护社会利益,即社会本位法,所以属于其一部分的反垄断法同样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中的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两大类,它主要是指与全社会或者大多数社会成员相关的法律利益。

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之一就是公平与效率,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在价值上应当体现公平与效率。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但是一味的追求公平,就会导致效率下降,所以为了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共赢,我们需适用豁免制度,这样会比绝对的垄断或者绝对的自由竞争有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经济意义。

从豁免制度的价值选择上,我们可以得出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我国,主要包括对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的豁免。但在这里我们要区别开豁免制度和适用除外制度,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是否适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存在的前提就是适用反垄断法,在此前提下,其是反垄断不予禁止的情形。然而适用除外是根本不适用反垄断法,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整和规制,从这一点我们可以根本区别两者。

三、案例分析

2011年11月9日,央视《新闻30分》报道称,国家发改委已就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以下简称电信、联通案),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5]

首先需界定相关市场,在本案中,相关市场应该是全国的宽带业务市场。然后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从市场份额的角度来讲,若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的结果可知,电信和联通这两家的宽带业务已达到全国宽带业务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所以电信和联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者需认定电信和联通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事实上,电信和联通对有竞争关系的对手收取高额入网费,对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信和联通以不公平的价格提供服务,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限制市场自由竞争。

我国《反垄断法》对于豁免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对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并不包括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价格歧视的豁免,所以电信和联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适用豁免制度,它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情形,限制和排出了自由竞争。

[参考文献]

[1]钟刚.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王芳.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4.

[3]沈敏荣.法律限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7.

[4]姜欣.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再思考[J].兰州学刊,2005(3):164.

[5]焦海涛.电信、联通垄断案中承诺的消极效应[J].法学,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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