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萌
福清市公证处,福建 福清 350300
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养老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问题。在农村,经过了多年的自然演化和传承积累之后,赡养人与受赡养人之间通过获取后者的房产从而产生赡养义务的方式逐渐被大众所接受,开始逐渐作为当前一种新形势的养老和赡养关系。在赡养关系中,双方之间的协议缺少着法律保护,而公证作为一种能够为协议提供法律性、真实性的证明活动,在此项目中发挥维护和制衡的作用,从此令农村房产养老公证变得具有法律效应。
对房产进行公证之后,公证人员能够根据自身所了解的法律去控制和避免当事人之间产生严重的纠纷和隐患问题,适时的提醒老人在房产赠出之后所会遇到的相关问题,让老人能够产生自我防护意识,为养老设立更好的打算[1]。而对于赡养人来说,公证人员对于遗赠房产的使用详情将会令赡养人能够规范的完成本身义务,顺利的获得房产。这样的结果对于维护公证双方利益的平衡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老人而言,将房产遗赠给某个人来获得养老照顾是对于自身观念的一种信任行为,单纯出于人性的原因。在老人自行将房产允诺交给某人时,期间不可确定元素过多,极有可能会导致事情的恶劣性发展。在经过房产养老公证之后,公证当中的内容会得到公示,被社会所公知。在公证具备法律效力期间,公证人员能够对赡养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有效防止协议的虚假性以及不属实性[2]。公证遗赠的不可逆性会促使赡养方认真、诚恳的完成赡养义务,有效履行协议。
在当事人双方提出房产养老公证之后,公证人员会对当事人的初步协议进行审核,找出协议的漏洞和隐患。提前将可能会发生纠纷的事宜提出,在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和改善,满足了双方同意后,公证人员才会指导当事人双方根据法律正规方式签订公证协议内容,这样的做法提前避免了因房产养老金合同的不协调而导致的纠纷发生。反之,如果在事后双方因为合同内容产生纠纷,此时由于公证时公证人员对于公证事宜已经留下了相关资料,这些证据对于解决纠纷和诉讼问题都有着有利作用,作为证据,能够更快的解决问题,稳定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在建国后不久,即授予了法院自行办理公证事务的职责与权力。1980之后,公证行业正式从法院脱离出来,在市、县级单位设立公证处,2006年,《公证法》开始实行,自此,公证进入了普通市民的视线当中。虽然该法实行至今已有九年的历史,但是在农村,人们对于公证仍然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更为甚者甚至对公证一无所知。农村老人的知识文化普遍偏低,而子女对于公证的了解只是停留在听说和听过的层次上,该情况导致公证在农村的施行进度极为缓慢。
在办理公证过程当中,需要提供的材料要求极为严格和全面,当事人在办理农村房产养老公证需要经过的流程较多。当事人需要根据公务人员的要求搜集各种在公证过程中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在材料收集完成之后填写公证申请表,等待公务人员受理,在公务人员受理之后才能进行具体的办理工作。在该过程当中,当事人需要对公证的房产进行评估,并且依据评估结果缴纳一定的公证费用,最后才能获得公证书[3]。在搜集公证所需资料时,涉及的部门较多,需要沟通和交涉的地方对于老人来说在体力上是一种沉重的负担。由于材料搜集的麻烦和复杂的办理程序,令许多老人对于房产养老公正只能望而却步。
办理公证的费用较高,对于办理房产养老公证而言,是按照房产价值评估的百分之二为标准来计算的,在房屋赠予的过程当中,动辄近千元的费用相对于农村的老人而言是一笔极大的经济负担。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农村的孤寡老人数量较多,而该群体多是有房无钱的状况。在无收入、无存款的情况下想要负担该费用是难以承受的。而且在房产评估过程当中由于房屋的质量和评估公司选取的不同,评估的费用从几百到几千不等,双重压力的打击下,对于本身即无法办理公证的老人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老年当事人在办理房屋赠与房产公证时,工作人员向老人解答的公证并不全面,由于对自身工作的不严谨态度,导致老人并不知道赠予房屋可以附议上赡养条件和赠予时间的限制,有些老人在办理房产养老公证时只是简单的将房屋赠予人确定,很少有在附议上添加赡养条件和期限的情况[4]。该情况致使很多老人并不能获得应有的赡养条件和时间,在生活和精神上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现实生活中,农村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忽略或者抗拒公证这一措施,致使公证的行使力度相对较弱,对农村养老的帮助并不明显。基于以上原因,相关人员应当加大对于公证的宣传力度,定期定点的以乡、镇、村为单位,进行普法活动。与老人产生更多的沟通和交流,使其知道和了解公证将会带来的有益方面,减弱对法律的抗拒性。与此同时,经常进行现场形式的公证活动,邀请和号召老百姓参加活动,以达到增加公证的普及性和可知性,提升农村老人对于房产养老公证的认可。
老年人的身体日趋衰老,而公证所需材料相当复杂和繁琐。相当大一部分老人是由于无人代理或者无力去收集所需材料而放弃了房产养老公证。基于此现象的发生,公证机关应为老人设立公证的便捷通道,允许和支持公证人员为老人办理相关手续,在时间和流程上省去老人的奔波。对于无法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的老人进行上门办理业务,以为老人能够方便办理公证为宗旨[5]。
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措施,同样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对于很多孤寡或者子女丧失劳动力的老人来说,费用方面有着一定的难题。而对于这样的群体使用公证法律援助则能够在经济和情感上都能够给予当事人生活和心理上极大的支持。虽然现下对于法律援助的制度并不全面和健全,但部分地区已实行政府经济支持的方式来改善这种情况,随着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这样的方式将变成时代的主流。
农村房产公证养老这一现象形成的时间还短,仍然有着许多地方需要实践和时间去探讨和摸索。以房换养,以养换房的方式如今已经形成了一个固态循环,在解决了中国农村老人养老问题一方面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对于公证措施宣传力度的加大,相关工作人员的付出与支持,政府对于孤寡、经济困难老人的帮助,这些都将促使这一现象的良性发展。随着问题的逐渐改善,农村老人房产养老公证的方式将会彻底发挥其效果,让老人老有所养。
[1]赵利平,王沁,李腾.“以房养老”的法律保障路径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4,05(26):59-61.
[2]杨田.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金融产品在我国的发展模式设计及产品定价研究[D].重庆大学,2013.
[3]郜凯英.郑州市实行“以房养老”的可行性研究[D].郑州大学,2013.
[4]陈静.家庭财富转移动机对以房养老选择的影响研究[D].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014.
[5]曹飞飞.多元介入专业机构性以房养老模式研究[D].河北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