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导师制的问题和对策略谈

2015-02-07 00:52闻书宁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创新型人才培养本科生导师制运行机制

杨 阳 闻书宁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本科生导师制的问题和对策略谈

杨阳闻书宁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本科生导师制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是使高等教育能够更好发挥其作用的重要途径,文章通过对本科生导师制产生的背景和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本科生导师制;运行机制;创新型人才培养

本科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培养出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在本科教育中实行导师制,是当前教育管理体制、育人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也是确保创新教育的重要途径。

一、本科生导师制的发展背景

(一)本科生导师制的源起

导师制这一概念由英国教育家在14世纪最早提出,17世纪在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研究生教育中普遍采用。到19世纪末,牛津大学将这一制度运用于本科教育中,经过日积月累的发展与完善,牛津大学的本科生导师制一直享有美誉,最为经典的修辞是“牛津皇冠上的宝石”。①

(二)本科生导师制在我国的兴起

1938年竺可桢任浙江大学校长,开始在国内推行本科生导师制,效果很好。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高等教育废止了学分制,采用苏联的学年制,使导师制未能全面推开。21世纪以来,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本科生导师制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势在必行。本科生导师制注重因材施教,导师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特点进行个别指导,培养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自主学习性,介于时代背景和现实需要,一些高校尝试着再度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目前已经初具成效。

二、本科生导师制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定位不清楚

本科生导师制度到底是不是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如果是,它与学分制的关系又是怎样的,二者是否为平行关系,或者互为辅助或补充形式?只有定位准确,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二)职业角色模糊

由于地域文化差异,各地方高校对导师制的理解和执行规范不同,所以对导师和辅导员关系的界定也不相同,导致二者的职能范围在教学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冲突,学校目前缺少明确的规定来对二者的职责进行区分。

(三)生师比例过高

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学生的数量急剧增加,而教师的数量却没有成比例的增长,出现了生师比例偏高的情况。一个导师要同时面对十几个甚至是几十个本科学生,由于缺乏针对性,教学质量大幅下降,指导效果不明显,导致其只能停留在形式层面上,严重制约了本科生导师制的发展。

(四)运行机制缺失

师生关系以何种方式确立?学生和导师的交流至少多长时间一次?考核评估方面的工作应该如何进行?由于学校缺少这些方面的规定,致使在推进本科生导师制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因此,导师制必须制度化。

三、解决对策

“摸着石头过河”的本科生导师制,尽管遇到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但不能因噎废食、半途而废。③

(一)提高对本科生导师制的认识,达成思想共识

不同的人对于本科生导师制度都会有不同的想法。部分人因为不了解而认为这项制度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只是耗费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精力,入不敷出。部分学生由于思想认识不足会缺少积极性,不能主动地去参与其中。面临认识问题上的种种难题,需要相关单位对本科生导师制度进行大力宣传以及详细的讲解活动,使人们能够真正理解本科生导师制存在的意义。

(二)科学合理定位本科生导师制度

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学分制与本科生导师制的关系问题。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以选课为核心,以最低学分来衡量学业完成状况的一项教学管理制度。本科生导师制是集教学、管理、思政教育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复合型制度。本科生导师制不具有教学管理以及衡量评估学业的功能,因此,它是学分制的重要补充部分。其次就是要把握本科生导师与辅导员的关系。“导师应更注重学生科研能力水平的提高,更注重学生自学能力、知识转化能力的引导,并对专业前景、择业情况作前瞻性指导,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素质,提高学生自主、创新能力,丰富学生知识结构体系,拓展学生科研视野。辅导员在某种意义上更倾向于思想政治辅导工作,重点工作放在生活关心、服务与协调、情感沟通、生活交流等方面,重点保障学生日常事务性和生活等有序进行。”②

(三)扩大导师的筛选范围

首先,聘请对工作仍充满热情、具有较强责任心的离退休教师,充分发挥余热。另外,可以选出一些优秀的硕士生、博士生担任导师或导师助理。最后,聘任一些与专业相关的学者及社会人士,他们身上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社会经验,同时也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四)完善管理机制,加大经费投入

首先,学校应该定期组织导师进行专业培训,全面提高导师的道德素养、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其次,要严格按照双选制进行师生互选,学生可以放眼全校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导师。再次,学校应该规定导师和学生定期见面联系,最少是一周见一次,可以探讨学术,也可以交流生活。同时应该建立相应的鼓励机制,将导师的工作与其报酬和职称评定等挂钩,将学生的学习与评优等联系在一起,这样能够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保障制度正确且顺利地实行。最后,学校要对双方的工作学习情况进行三方评估。

[注释]

①何齐宗,蔡连玉.本科生导师制[J].高等教育研究,2012.

②杨微.我国本科生导师制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建议[D].吉林大学,2012.

③丁林.本科生导师制:意义、困境与出路[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

[参考文献]

[1]刘月秀,谭仕林,徐正春.本科生导师制的实践与探索[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

[2]胡守华.高校本科生导师制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6.

[3]刘东杰.新制度主义视域下的本科生导师制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作者简介:杨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闻书宁,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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