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伟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贷款购房所付的贷款担保金问题探讨
李红伟
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在办理贷款购房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如:贷款担保金、贷款服务费、评估费等费用,本文以贷款买房收费情况为基础,介绍以下问题。首先,概述我国房产市场贷款买房收费情况;其次,介绍了贷款买房收费中的贷款担保金的法律性质及其合法性。
关键词:贷款买房;贷款担保金
国庆长假前,央行出台新规: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9月30日,央行、财政部和住建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其中非常核心的一点是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不少地方也在出台新一轮的楼市新政,以刺激需求。
此举势必会掀起购房小高潮,在房产交易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和交易纠纷,买房者如何规避贷款买房中的“潜规则”和陷阱,正是本文的出发点。
一、我国房产市场贷款买房收费情况
所谓贷款买房,指购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楼宇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
贷款按揭购房者可以灵活使用资金,如贷款买房出租,以租养贷,然后再投资;另外,因为是向银行借钱,银行会替你审查开发商,为你把关,自然保险性高。所以,贷款买房就成了普通购房者的首选。
1.个人购买房地产开发商的期房并需要按揭贷款的收费情况
(1).契税:90平方以下1%;90平-144平1.5%;144平以上3%;买方出;(2).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3).工本费80元。
2.个人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二手房并需要按揭贷款的收费情况
(1).个人所得税:1%卖方出(以家庭为单位唯一一套住宅满五年免征);(2).契税:90平方以下1%;90平-144平1.5%;144平以上3%;买方出;(3).营业税:5.6%卖方出(满两年免征);(4).交易手续费:面积*6元买卖双方一家一半;(5).工本费:80元买方;(6).土地出让金:只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在交易过程中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只需缴纳一次,缴纳过之后其土地性质也改变了,因而在之后的再次买卖过程中,便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与我们居民关系比较密切的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国有性质的房屋,都是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另外,如果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二手房,并且需要中介代为办理贷款事宜的,会发生如下费用:(7).中介费;(8).贷款服务费;(9).贷款担保金;(10).评估费;此四项收费按照中介公司的单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其中评估费通常远高于评估机构的正常收费。
二、贷款买房收费中的贷款担保金的法律性质及其合法性
此情况下,通常做法是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个人购房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以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上约定,银行为开发商开发楼盘的购房人发放住房按揭贷款,而开发商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按发放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为银行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当购房借款人取得房地产证,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将保证金账户中的对应保证金退还给开发商。在此期间,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由开发商代为偿还,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
由此可见,个人购买期房,因没有房产证,所以在办理贷款时,无法进行抵押,银行为避免其利益受损,需要开发商为购房借款人向银行提供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银行可以要求购房人承担还款义务,不仅包括本金,还包括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
故此,贷款担保金的性质在此种情况下,便是一种担保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担保责任,而当购房借款人取得房地产证,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将保证金账户中的对应保证金退还给开发商。此期间一过,开发商的担保责任也随之结束,此担保法律行为便结束。此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
在此情况下,房产中介收取房屋成交价1%的贷款担保金,不签订担保合同,并且只开收据,无正规发票,最后收取的贷款担保金也不会退还给购房者。
买卖二手房不同于买卖期房,上市交易的二手房五证齐全,可以直接与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协议,而买卖期房是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办理的房产抵押贷款协议。此种情况下,在房屋过户并办理完抵押贷款后,银行才会向卖方放款,所以购房者是用自己的房子向银行做的抵押贷款,因此,中介收取的贷款担保金是不合法的。
由此可知,第一种情况下的贷款担保金是由开发商负担,而在第二种情况下,贷款担保金本身就不合法,收之无名。所以,在购房过程中,我们要时刻警惕收费陷阱,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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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红伟(1984-),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3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