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德日行政程序法的不同

2015-02-07 00:52李丰博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模式选择比较研究内容

李丰博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浅析德日行政程序法的不同

李丰博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摘要:行政法典化早已成为趋势,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有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但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相通的,因此,相互之间就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由于手头资料有限,加上能力不足,笔者希望简单分析德日两国的行政程序法的内容,笔者主要从行政程序法的架构出发,先谈概念,接着说德日主要内容上的不同,以及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比较,最后指出行政复议的特色。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也是不可逆转的,我们必须为这一天的到来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内容;比较研究;模式选择

在二十世纪,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趋势,当然我国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也不例外。尽管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传统,但程序法治的要求具有普适性,这就是说,了解其他国家的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对中国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一、行政程序法的界定

行政程序法可以分为调整行政权力运作的方法、过程与时间限制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如何实现的程序规范。学界对于什么是行政程序法基本上是没有异议的,所以笔者不再就其概念再做评述。由于德日两个国家对实体与程序的认识和区分差别太大,所以也就在行政程序立法上体现了出来。下面将会简要论述一下,以求有一点新的感悟和发现。

二、行政程序法的顶层设计的甄选

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在绝不同国家和地区大多都经历了漫长的等待,德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从展开立法研讨到法律的正式出台共用了二十多年,这是不常见的;当然,而日本也是,二战以后,日本才开始关注行政程序法的制定。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努力,在1993年11月,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出台。笔者认为,行政程序法与别的法律最大不同之处就是它在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德国对行政程序和特定种类行政行为都做了相应规定,也规定了程序内容和实体内容;而日本仅规定程序内容,外部行政程序,规定了行政的事前,事中程序,却无事后行政救济程序的规定。

三、外部行政程序和内部行政程序方的不同

外部行政程序型指只对于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程序制度作出规定,日本采用的即是外部行政程序。日本1993年行政程序法出台的较为紧凑,而且日本并没有对行政机关内部关系作出规定。而内部行政程序型指只规定那些与行政相对人没有直接关系的内部程序。必须指出的是,纯粹的内部行政程序只存在于学理上,大多数是内部与外部并存的,这基本上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在德国行政程序法中,是以外部行政程序法为主,内部行政程序为辅的。比如1976年的《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仅在第一章的地域管辖和职务协助上以及第七章的名誉职务的工作和委员会上对内部行政程序坐出规定。其余章节是关于外部行政程序的规定。

四、行政程序法中实体与程序方面的不同

在德国,行政法法典化离不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行政法的法典化也对行政程序法的体系及其内容起了决定作用。许多国家在尝试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受其引导,行政法也可被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最后再使其法典化。但两者被法典化的难易程度是不同的,程序法法典化相对于实体法法典化较容易一些。后来实践证明,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的实现了法典化。二战以后,德国开始着手行政程序法的制定。笔者认为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是行政法的法典化是在同一个轨道上的。正如应松年所说“在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行政程序法典化都离不开先制定行政程序法,最后形成了实体与程序并存的立法模式。”德国就很典型,这与日本有很大的不同。

仔细查看1983年的《日本行政程序法草案》,很容易看出日本的行政程序法真是纯粹性的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这和一个国家的立法目标模式有很大关系,日本这种纯粹的程序性立法是其自己的特色。德国由于对行政程序的理解不同于日本,所以才把许多实体内容加入到行政程序当中,所以德国行政程序法具有行政程序与行政法总则法典化的两种功能。

五、行政救济方面的比较

行政救济属于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制度,指有关国家机关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控制和补救的制度。上文提到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的事前,事中程序,而无事后行政救济程序的规定。而德国1976年的《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法律救济程序,即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有不同界定:其一,它只是行政程序的一环,镶嵌在行政程序法中;其二,它就是行政复议法。这正是德国行政程序法和日本行政程序法在这方面规定完全不同的缘由,第一种观点体现了对行政程序事前、事中和事后整体规范的行政法理念;第二种观点使得行政程序法将事前和事中程序作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心,这样更有利于行政程序立法的专业化和技术化。

[参考文献]

[1]应松年.行政程序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张兴祥,刘飞,朱芒,何海波.外国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王万华.中国行政程序法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4]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李丰博(1992-),男,汉族,河南商丘人,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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