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为规避劳动风险而签订的劳务合同的效力

2015-02-07 00:52王书玉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二者民法劳务

王书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70



浅析为规避劳动风险而签订的劳务合同的效力

王书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70

摘要: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尤其在用人单位风险承担方面相差甚远,相较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承担的风险小得多。鉴于此现实中出现不少用人单位假借劳务合同之名而行劳动合同之实,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而规避自己在用人过程中的风险。对于用人单位基于规避劳动风险的目的而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否有效?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全面的分析该问题。

关键词:劳动风险劳务合同;合同效力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建立,劳务流动日益频繁,劳动纠纷亦与日俱增。为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相关劳动立法,然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总是比法律规制的要多。对于现在频繁出现的为规避劳动风险而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我们究竟应持什么态度?此类合同又是否有效?可以从下面几个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剖析。

一、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界定

(一)概念的界定

要回答为规避劳动风险不签订劳动合同而选择签订劳务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需要厘清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对二者进行严格界定。

那么何为劳动合同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特点,首先,其签订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非其他主体间签订;其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再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欲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此乃法律所强制。

劳务合同呢?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其特点主要表现在:首先,其是就劳务达成协议而非单纯的劳动,劳务更强调劳动成果,而不在乎劳动的过程;其次,劳务合同主体更多元,双方都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当然可以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关联进行深一步分析。

(二)二者的异同

1.二者的相同点

二者的相同点,主要在于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皆旨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同点易于辨析此处且不进行更多解析。笔者将对二者的区别进行重点分析,二者的区别是相当大的,对其进行解析既有利于理论的分界也利于今天问题的解答和现实问题的解决。

2.二者的不同点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二、为规避劳动风险而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否有效

通过以上的介绍和分析,我们对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异同以及二者生效和无效条件有了基本认识,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判断下,为规避劳动风险而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否有效?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其效力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劳务合同一成立就生效了,法律不会对其进行特殊的规制。但是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风险而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否有效呢?我将从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和现实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

(一)从民法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

我们知道,一个劳务合同单纯从形式上我们比较难以判断用人单位签订该合同是否为了规避劳动风险。我们且假设其是为了规避劳动风险而签订劳务合同。对于其效力的判断,我们可以首先从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在民法里面,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亦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其要求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是讲究诚信,应有善良诚实之意,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为规避劳动风险而签订劳务合同不仅是对用人单位风险的避免更重要的是将风险转移给了劳动者,这种做法明显是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此类合同应该认定其为无效合同,从而实现矫正正义。

(二)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

我们知道,劳务合同的生效与否是根据民法的基本要求和《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来进行判断的。一般来说,为了规避劳动风险而签订的劳务合同是不会轻易与法律相悖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劳务合同只要符合民法和具体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可以认定该类合同是有效的。

(三)从现实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劳务合同的签订原因是多元的,有时是一种正常的基于劳务要求而签订的,有时是基于劳动者自身要求而签订劳务合同的,有时是用人单位欺骗或者误导劳动者签订的,有时是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二者的共同意愿签订的。除此,劳务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对社会生活影响甚大。对于这纷繁复杂而又影响较大的情形,我们是一刀切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呢?我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比较合适的做法。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我们有必要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者在现实生活状况所处的状况进行分析。

不难发现,相对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无论是财力上,信息上以及其他资源上都处于有利地位甚至是绝对优势地位的,尤其是当用人单位面对农民工或者其他不了解法律的劳动者而言,其优势地位更是明显。那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我们就不应当固守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绝对的平等权义,而应该让法律的天平更多的倾向于劳动者。我认为其中一点至关重要的就是在签订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尽提醒义务。

三、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为规避劳动风险而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而且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出于一种为现实服务的态度,我们可以一种更务实的态度去看待这个问题,而不应该一味的以道德去评判法律,以理论去评判现实,而应该结合起来看问题。可以得出,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和判断,该类合同是无效的,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和判断,该类行为不存在法律的瑕疵的话就是有效的,而从现实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则会场出现不同的判断结果,当然我们可以用提醒义务这样一个中介因素来进行判断。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

作者简介:王书玉(1991-),女,汉族,山东泰安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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