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明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善意取得制度浅析
张明明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善意取得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它既是物权取得的一种形式,更是物权流通的一种途径。目前学术界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本文在众多学者的研究基础之上,简单分析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包括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善意取得;理论基础;构成要件
一、善意取得的基本概念
由于目前学术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所以说,关于善意取得的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已基本统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某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第三人为善意,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则此第三人可获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此时标的物的原所有权人不得向此第三人主张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对于物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只要物的所有人未将所有物转让或者以其它合法形式转交第三人,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是固定的,而在善意取得制度下,物的所有权的转让,并不是在原物权所有人的许可之下完成的,所以说,这是物权转让的一个特例。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由于它是平衡物权关系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也是维护物品流通、市场稳定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是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的,目前学术界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权利的外在形式基础。在物权中,“一物一权”是最为基础的一个理论,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物上,职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即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而确定物权人的最为简单直接的方式,是对物的占有,也就是说,谁占有物,就可以推定谁对物享有所有权,这是权力的外在表象。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权利在外在表现上,只能有一个权利主体,而善意取得的过程中,善意取得人对物具有外在的占有形式,所以可能成为物的所有人。因此,权利外在的形式基础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其次,权利的取得实效理论。权利的实效理论是指所有人对于物的权利,是有一定的实效限制的,最早提出这一理论的是法国和意大利的学者,在权利的取得实效理论下,当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丧失占有权达到一定实效时,他就失去了物的所有权,而物的占有人在对物行使占有权达到一定的实效时,即取得了物的所有权。权利的取得实效理论在有些情况下被认为是对物权制度的破坏,不利于对物权所有人权利的保护,但这一理论的存在也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这样的理论有利于督促权利人保护权利,维护个人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这一理论之下,善意取得人因为占有了物,达到实效,自然可以获得所有权。所以说,权利取得的实效理论,也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再次,权利的占有观念。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点以外,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还包括权利占有的观念。权利占有的观念最早出现于日本,与取得实效理论类似,也是说权利人的占有是善意取得人获得物的所有权的基础,但是权利占有的观念下,善意取得人获得对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实效的限制。因为对物的占有,而获得物的所有权,是权利占有观念下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合理依据,所以说,权利的占有观念,也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也是善意取得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根据我国民法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需要包含四个要素:
第一,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这是善意取得的主体要求。在善意取得制度下,要求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如果转让人属于有权处分的人,那么物的所有权的转让方式就是一般的物权转让,并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所以说,善意取得,首先要求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第二,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过去,很多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只能适用于动产,而根据民法106条的规定,只要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经过合法登记,那么受让人仍然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物的所有权的,所以说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也是善意取得构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在民法中,善意是常用的概念,所谓的善意是指不知情,或者推定不知情,当物权处分人处分财产给受让人时,如果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仍然接受,那么显然,受让人在主观上是不具有善意的,如果这样仍然承认受让人获得了对物的所有权,显然与法律的目的相违背。所以说,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这也是善意取得的一个重要构成因素之一。
第四,善意取得要以一定的法律行为为基础。善意取得的发生,并不是随意的,对于受让人而言,他必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才可能成为物权所有人,而这一法律行为,就是支付行为,也就是说,受让人必须对物支付了对价,如果受让人无偿获得物或者支付的对价显著低于物价,那么受让人也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物权。
四、结语
不管从社会发展实际来看,还是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方面看,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都是非常有价值的,而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研究,也是没有止境的。
[参考文献]
[1]程思瑾.善意取得制度浅析[J].佳木斯学院学报,2015(04).
[2]刘煜,程瑶琳.浅谈善意取得制度[J].中国商界,2010(05).
作者简介:张明明(1993-),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2012级法学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