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15-02-07 00:52陈珑中王卓飞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

陈珑中 王卓飞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6



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陈珑中王卓飞

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近年来,伴随经济快速增长而来的环境恶化问题日益凸显,然而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绝不能走发达经济体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展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失为一项遏制环境恶化的可行之道。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出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配套机制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让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跨越式的提升,然而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诸如水污染、噪声污染以及让人无处躲藏的雾霾天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为遏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在法律领域,针对涉及面广泛、影响深远的环境污染事件,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成熟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是指当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有关团体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检察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①。一般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创始于美国,主要通过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公民的公共环境利益,保护公民环境权益。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

我国2013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首次增加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资格;2015年颁布的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针对公益诉讼设置了专章以进行进一步规范;同年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宽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同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相关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需的具体条件。然而,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目前看来在立法层面依旧不够细致周密,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障碍。

(一)起诉主体虽已明确,但仍需拓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过于笼统,《环境保护法》第58条则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虽然满足此项条件的社会组织在全国有300家,但各个省平均下来不足10家,而且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调查:57%的环保组织表示不会轻易提起公益诉讼,只有4%的环保组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成本不是问题,而48%的环保组织没有专门的法律业务部门②。而“法律规定的机关”方面则缺少明确规定,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二款中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这些限制条件和不利因素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构成了现实障碍。

(二)诉讼相关配套机制亟待健全。环境公益诉讼不同于普通的私益诉讼,其本身具有天生的开放性和民主性,是一个把看似虚幻的监督权变成一种实实在在执行权的过程。因此,虽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但是在受案范围、起诉主体顺序、诉讼费用承担和举证责任分担等方面仍需要相较私益诉讼加以区别,规定更为详尽的操作规则,以求在现实中更好的保护受侵害的环境权益。

三、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一)进一步放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将公民个人或群体列为起诉主体,并且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进行了严格限制,而许多学者倡导的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一并列入的构想依然停留在理论阶段。

公民作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直接受害者,最终承担了环境恶化所带来的所有不利后果,有着最强烈的诉求,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简单的将其划入私益诉讼的范围加以调整,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受侵害的法益。现实案例中,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的北大师生和兰州水污染事件中的市民正是因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生硬限制而被法院驳回起诉,无法借助公益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在行使检察权和行政权不能直接解决环境问题的情况下又不能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导致不愿监管、不能监管,将会延误起诉时间、放纵违法,最终造成危害后果加重的恶果。

(二)创新环境公益诉讼相关诉讼配套机制

在通过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环境公益诉讼操作规则的同时,可以于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承担和赔偿金分配方面进行创新。

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通常情况下环境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一方往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证据搜集能力,相比之下有关组织作为原告举证相对困难,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担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的承担应考虑公益诉讼其本身的公益性,在起诉时缓交,被告败诉时直接负担而原告败诉时应适当减免;赔偿金的分配除了直接补偿受损害的当事人以外,用于成立基金或公益事业支出也是可行方案。

四、结语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解决环境问题、推进依法治国、协调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我们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之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释]

①邓思清.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

②陆金镔,邓红.对我国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审视——从新<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切入[J].法制与社会,2015(6).

作者简介:陈珑中(1990-),男,河南漯河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王卓飞(1989-),男,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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