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2015-02-07 00:52刘红梅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效力

刘红梅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刘红梅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中的地位也日趋重要。因此新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仍然有很多不足。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效力;完善建议

一、约定财产制的意义

约定财产制度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

(一)约定财产制顺应了新时代下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的需要

我国古法有云:“子女不可别籍异财”。另外,古代妇女长期依附于丈夫,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因此古代中国不具有形成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社会基础。但是随着当代社会的进步,男女地位也日渐平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产生可以让夫妻之间自己决定财产的归属,这体现出了当代社会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民法中意思自治和公平的基本原则

夫妻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思做出的财产分配约定就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夫妻约定财产制可以让当事人自己妥善处理彼此的财产关系,使之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也相对减少了纠纷的出现。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内容

(一)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按照新《婚姻法》第19条,可以这样概括夫妻约定财产制,即指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和约定时间

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婚姻法》对主体双方在什么时候签订约定财产协议没有严格的限制。法谚有云:法无禁止即自由。那也就是说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是完全自由的,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的任何时间段对双方所拥有的财产进行分配。

(三)约定财产制的条件

夫妻之间约定财产的行为是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夫妻进行财产约定也应符合民法对法律行为的要求,也就是:夫妻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19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有三:1、优先效力,即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2、对内效力,也就是对夫妻双方有拘束力。3、对外效力。该效力在《婚姻法》中体现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一)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

我国在财产约定的时间方面并未作出硬性规定,也就是说可以在婚前和婚后的任何时间做出。这样模糊的规定会让人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明确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基于此,我国法律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在结婚前、结婚后作出约定。

(二)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法律规定应当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需求并同时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允许当事人在遵守民法以及婚姻法基本精神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思对所拥有的财产做出分配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追求,但是这样做也是存在弊端的。采两种观点之精华,我国法律在对夫妻约定财产的类型限定上不妨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是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约定财产制的类型,但与此同时也应对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这三种比较典型的约定类型在应用方面给予系统的规定以方便当事人使用,并且鼓励行为人对这三种典型类型进行应用。

(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和撤销程序

夫妻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由于成立行为的约定性,所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撤销,也应当通过约定的方式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财产约定协议应当采用与建立原协议时同样的程序。所以法律应当这样规定:“如果在夫妻做出财产协议以后,当事人的状况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来约定的内容对当事人来说已不能适用,以及继续适用原约定对另一方来说明显不公平的,应该许可当事人对原协议做出变更、解除的决定和制定新的协议。”

(四)建立夫妻约定财产的申报登记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形式仅限于书面方式,但是,书面形式不具有完全公示性,没有社会公信力,这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对民事交易来说,履行一定的公示程序为好,也就是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申报登记制度,即依据公示的方式进行财产登记,并且严格规定如果是未经公证或登记的财产约定,就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拘束力。这样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以及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认为要建立符合当代社会需要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并非易事,需要衡量各方面的因素。另外,在考虑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兼顾社会的利益。虽然我国现在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仍然有很多缺陷,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日益进步的立法技术,它会得到更好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韩松.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钱叶卫.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鲍佩佩,金灿强.浅析夫妻约定财产制[J].法制与社会,2011(03).

[4]宗雅君.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研究[D].扬州大学,2010.

作者简介:刘红梅(1992-),女,汉族,河南范县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11-01

猜你喜欢
完善建议效力
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研究
浅析民事保全和先于执行程序中协助执行人异议
我国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违法建筑转让合同的效力
薄轨枕的效力得到证实
论合意取得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时的登记效力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既判事实预决效力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