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 瑶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扬州225009
笔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研究。阐述了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概念、司法鉴定人的特征、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司法鉴定人制度中现存的问题、以及对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一些建议。在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时候,必然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一定的误差,从而产生或大或小的不良影响,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也随之出现,本文笔者通过对司法鉴定人具体工作的学习和了解,阐述了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一些漏洞和解决方案,希望对我国法律鉴定人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帮助。
司法鉴定是人们通过法院申请诉讼的过程中,关于案件中的一些专门性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案件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司法机关的决定,派遣一些有专业知识的知识分子,利用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对案件中常人难以解答的一些专门问题进行检验证据的行为。所以说,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司法鉴定人是司法制度的主体,有关司法鉴定的各种制度都和司法鉴定人有着密切的关系。
司法鉴定人的工作一直持续在司法鉴定的整个过程中进行,运用科技为司法工作服务。司法鉴定人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只有自然人才能担任司法鉴定人工作;司法鉴定人自身必须要有与其职业相吻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司法鉴定人要具有鉴定资格、司法鉴定人要具有执业资格,司法鉴定人必须由相关法律部门的委任派遣取得参与法律诉讼的资格;被委任派遣的司法鉴定人要与所鉴定的案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在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要独立完成。
在责任人出现违法、违约以及利用其他方式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行为之后,就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对鉴定人在相关的执业活动之中,不论是主观还是客观上的错误,只要是违背了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都需要承担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等等种类的后果。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中,在对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时的相关规定科学性比较匮乏、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实际操作的时候也比较难以实行。定义司法鉴定人的相关理论体系也不是十分的完善,下面对对司法兼职制度的弊端进行了阐述。
在《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之中,对司法鉴定人的相关刑事责任都做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是有部分条令存在着惩罚过于严重的状况,其中以一条法令是这样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之中,如果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做出故意隐瞒案情的举动,故意陷害他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其中可以看出,司法鉴定人早证伪证罪的时候,这是符合刑事诉讼的相关案件的,在相关民事诉讼之中也是成立的,往往这类案件人们都会选择非刑事的相关法律来进行解决,这就会导致《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存在非常大的难度。
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就要明确司法鉴定人要履行的义务,但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中,并没有对司法鉴定人此方面的义务进行规定。只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比较浅的提出了“司法鉴定人如果做出虚假鉴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各项法令之中对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等等都规定的比较模糊,这就使得司法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合理性。除此之外,在司法鉴定之中,没有对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时候提出比较系统的要求,这就是比较明显的法律缺陷,在传统的司法鉴定之中也只是对鉴定结果比较重视,而对过程则没有投入比较严谨的监视力度,这样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也会遭到很大的质疑。
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出现于地方法令出现冲突的地方。在重庆市地方法令之中就规定,如果是司法鉴定人的过失导致鉴定出现问题,或者是司法鉴定人违法相关的条令,法律责任则应该国家部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在黑龙江的相关条令之中则规定,如果是司法鉴定人的过失则应该由司法鉴定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上述所提的两种法令就是存在很大冲突的,这样就会使得司法的实际操作很难实行,公正性和公平性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内目前实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单位机构的法律责任并未有清晰的界定,因此建设有效的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能够加强鉴定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其工作的严谨性和积极性,便于鉴定结果和客观事实接近,完善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是推动司法制度向着更加科学方向发展的必要条件,为法官的案件审理提供一定的支持,也是适应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
司法鉴定本质上是科学活动,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的基本理念是责任追究体制,以此来确定司法鉴定人的责任以及责任的种类。如果鉴定人法律责任把握过宽,对科学知识有限性无视,鉴定人员就会在其工作中过于谨慎,其探索积极性也自然受到一定的打击,最终将对技术水平的提升和鉴定科学的发展;相反如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构成过眼,即使因为司法鉴定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错鉴,也不会让其承担责任,就会使得司法鉴定人员玩忽职守,进而致使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只有建设合理、科学、高效的鉴定人员法律制度,才可以深入的理解鉴定科学性的重要性,才可以为提升技术水平和鉴定科学发展做出重要的积极意义。
在现今社会之中,诉讼类型的案件在不断的增多之中,在大多数此类案件之中,司法鉴定人的相关工作往往会决定案件的走向,占据着非常关键的部位,司法鉴定人的相关结论对案件的相关结论也会造成很大程度上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部分司法鉴定人滥用职权,对自身工作的责任感不强,往往在鉴定的过程中事物依据比较不够能够说服他人;还有部分司法鉴定人甚至利用自己在工作上的权利,袒护他人,造成司法的不公正。所以,就要强化司法鉴定人的责任心,明确司法鉴定人出现鉴定过失时应该承担的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使司法程序更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大大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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