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丽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浅析商鞅的吏治思想
蒋丽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商鞅把防范官吏犯罪作为建构法治社会的核心问题,他认为法制不明是吏治腐败的根源,主张充分发挥法律的防范功能。他对于制度防范、重刑止奸等在防范官吏犯罪中的多方面进行了深刻思考和实践探索。有些思想对于当代防范官员犯罪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商鞅;防范;官吏犯罪;思想
一、吏治腐败的根源——法制不明
站在立法的角度看,法律必须明白易懂,不应该使用“微妙意志之言”[1]。“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难也。夫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1]法律为世人遵守之法,如只为少数贤者知晓,不仅无法合理规制广大民众,也不能确保所有官吏均通晓法律,毕竟官吏并不都是贤知。如果官吏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必然会出现适用法律不当的渎职行为,后果不堪设想。站在法律实施的角度看,有法不依成为法制不明的一大因素。“有主而无法,其害与无主同。有法不胜其乱,与无法同。”[1]商鞅认为,有了法律而不依法执行,会导致官吏漠视法律,从而出现腐败等渎职行为。商鞅还特别指出,如君主不讲求法治,而崇尚空谈,“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往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1]。所以商鞅主张“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1]商鞅还举例道,“朝廷之言治也,纷纷焉务相易也。是以其君愍于说,其官乱于言,其民惰而不农,如此则不远矣。”[1]如果君主不依法治国,而一味听信谗言,就会导致官吏不再勤政,只以好言蒙蔽圣听,追求私利,隐瞒下情,侵害百姓,影响法律的正常实施,国家也会随之纷乱。
二、防范与治理官吏腐败的措施
作为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崇尚“法治”。为了防范和治理官吏腐败,还专门设立相关制度。首先,设立对官吏进行监督的专职监察官、监察系统以及监察制度。这一系统的正常运作,可以随时监察官吏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情况,使得官吏们有所忌惮,不敢以身犯险。其次,细划各级官吏的职权范围。只有明确官吏的职权,才能有效防止官吏以擅权、越权的方式谋取私利。因为,一旦如此行为,极易暴露,为人所察,罪行难以掩盖,官吏自然就不会去犯罪,“其势难匿者,虽拓不为非也”[1]。再次,规定官吏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商鞅指出,官吏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拖拉推诿,迁延不决,以此留给当事人周旋的时间,设法从中谋利。所以严格规定官吏办事时限,使得官吏没有时间去钻营谋私,大大减少了官吏违法犯罪的机会。正如商鞅所说“日治者王”,“夜治者强”,“宿治者削”。[1]最后,取消官吏的各种法律和法外特权。为此,商鞅提出了“壹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1]其实也就是要求,全国上下皆受法律的规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法外特权之说。商鞅变法之初,太子犯法,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依法黔其傅公子虔,剿其师公孙贾,这在实践上宣示取消法律施行中的一切特权,这在当时的秦国贵族官僚界引起不小的轰动,对秦国的官吏也起到了强烈的规诫作用,使他们不得不正视和遵循法律规则。
商鞅对重刑的规诫作用,不仅在理论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实践中也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商鞅认为,“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1]“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1]重刑不是以伤害和杀人为目的,而是通过此种手段,使人心存畏惧,不敢再行违法犯罪之事,“天下行之,至德复立。此吾以刑杀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1]最终通过重刑达到无刑,吏治肃然,官吏免于刑罚之苦,社会遵循此治理,也会由“重刑”逐渐发展到“少刑”,再由“少刑”最终达到“无刑”的境界。商鞅还指出,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的,“好爵禄而恶刑罚”[1]重刑止过正是利用人的避害本性,“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黯人之面,非求伤人也,以禁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1]重刑之下,官吏如若违法犯罪,要比常人付出更多的代价,不仅是身家性命,就连官位待遇、社会名望都会随之而去。这样,官吏们就不敢再肆意违法。可见,重刑虽然残暴,但确实起到了较好的预防和规诫作用。
三、启示意义
商鞅的吏治思想,虽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作为一个古今共同关注的重大社会课题的理论和实践的探讨者,他的部分思想于我们而言仍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比如说,商鞅不仅清楚的认识到防范官吏犯罪的特殊重要性,更制定出一系列的配套措施,颁行于天下。他将防范官吏犯罪作为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头等大事,作为构建法治社会的关键一环和重要标志,因此严格防范官吏犯罪便贯穿于商鞅变法的始终。还有,他将制度防范作为事前的监督,重刑作为事后的监督,使得吏治更加清明,社会更加稳定。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学习。
[参考文献]
[1]高亨.商君书注译[M].北京:中华书局,1974.
作者简介:蒋丽(1989-),女,汉族,湖南东安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法律史专业。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1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