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子皓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430079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儿童受虐待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我国妇联每年接到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达五万件,其中关于儿童的家庭暴力投诉近年来明显上升。
2001年初发布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对媒体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建立了深度追踪制度。调研表示,家庭暴力极为普遍但是都没有引起重视,只有当其导致了严重后果时才会受到关注。这也意味着我国实际的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数量远远大于我们所能得到的数据,针对儿童实施的家庭暴力在我国的普及度极高,这一问题已经越来越严峻,现状堪忧。
近几年来,为了有效制止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现象,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颁布,然而成效不大。与国际上的立法相比,我国法律针对保护儿童免遭家庭暴力的制度依旧不完善,缺少系统性、针对性、实施性和“儿童视角”。
系统性是指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的、特意的、有体系的法律来保护儿童,而不是让这些相关法条只是零零碎碎地发布于各种部门法。实施性是指在有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之后,还需要有专门的执法部门来监督管理,保证法律的可实施性。
而最关键的“儿童视角”是指应当站在儿童的立场来考虑问题、制度法律,要立足于儿童的人身不自由和行为能力的不完全,设置能够真正由他们实施、求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
在美国,针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制度早已得到完善。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儿童虐待问题就进入公众视野,并从70年代开始立法,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并且美国还把保护儿童的任务归入了政府的职责范围内,通过公权力来加强这个保护网,及时可靠地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提供干预和保护措施,包括后续的保障服务,同时不断向社会宣传保护儿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一系列措施都取得了成效,使得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数量近年来不断下降。
必须加大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民众了解家庭暴力是违法的,改变传统观念中“棍棒底下出孝子”“打孩子是家务事”等错误思想,使社会大众普遍意识到即使是打自己的孩子,也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对于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救济往往寄希望于居委会、妇联、公安局等单位,但在实际中这些单位都有自己的职责,难以尽心尽力地保护儿童免遭家庭暴力。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监督保护机构,赋予其相关的权力,在儿童遭受家暴时得以及时干预和管理。
在我国现实中,往往街坊邻居对于他人打孩子的现象即使不忍也难以制止,因为没有相关制度作为保障,同时难以得到施暴家长的认同。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这一制度,也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学校、医院、社区等与儿童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在发现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这样有利于发动和充分利用民间力量,并且减少保护不到的死角。
目前我国只有刑法具体规定了惩罚措施,且刑法的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只有当家庭暴力达到了虐待的严重程度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的范畴。其局限性在于只有达到了虐待的程度,并且要自诉,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完全不能解决现实中一般程度家庭暴力的问题,必须完善追责制度,出台更具体更严厉的惩罚措施。
遭受家庭暴力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非常大,有的心理阴影甚至会延续一辈子。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如不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很容易就此形成扭曲的人格。因此,关注受虐待的儿童心理创伤的恢复和治疗也是解决儿童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环节。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应及时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形成健全的人格。
这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虽然美国的制度非常完善,作用也非常明显,但我国绝不能照搬套用,因为国情差异大。注意我国的儿童遭受家暴问题主要集中于留守儿童、农村流动儿童、贫困地区儿童和城市低收入儿童,其问题非常有针对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也极具中国特色,因此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从社会现实出发进行分析,在理性借鉴美国先进保护儿童机制的基础上,探索真正适合我国的、可操作性强的相关制度。
[1]潘琼琼.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4.9.
[2]江滢.论我国防治儿童家庭暴力的难点及应对[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2014.7.
[3]王练.美国儿童保护工作体系及其运行特点和启示[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