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路上多方式自杀案件的勘验

2015-02-06 02:45王开立李胜轩吴林长
博览群书·教育 2014年10期

王开立 李胜轩 吴林长

摘 要:绝大多数自杀者仅采用一种自杀方法,也有少数自杀者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对于此种复杂的自杀方法称作多方式自杀,也叫复杂自杀[1]。本文着重对用其它手段自杀未遂后又利用铁路完成自杀案例的探讨。此类案例因尸体损伤复杂,和铁路损伤明显不符合,常被怀疑为他杀而引起重视,其实质是自杀与他杀的鉴别。

关键词:死亡性质;多方式自杀;铁路人身伤亡;现场勘验;损伤机制

一、多方式自杀的特征

自杀者使用多种手段达到自杀的目的,极少情况下系多种手段综合作用导致死亡;多数情况下,先前手段的实施是无效的,决定了自杀者要经历自杀未遂、自杀手段的重新选择和实施等阶段。

1.多方式自杀手段的选择

多方式自杀的案例报导较多。钟继荣报道7例多手段自杀,男5例、女2例;采用3种方法自杀1例,采用2种方法6例。曹际玉报道15例多手段自杀,其中男性11例、女性4例,采用4种方法2例,3种方法1例,2种方法12例。笔者统计在铁路线路多手段自杀16例,使用3种方法(割腕割颈、服毒、卧轨1例;割腕、电击、卧轨1例)2例;使用2种方法(割腕、卧轨8例;服毒、撞车5例;头部钝器损伤、卧轨1例)14例;年龄在18~25岁。 铁路线路上多方式自杀先期手段的选择以锐器切脉、服毒为主,最终手段的实施以卧轨和撞击列车为主。

2.自杀未遂阶段

自杀未遂或称为自伤,从不同的研究目的出发又可称为准自杀、非致死性蓄意自伤、蓄意自伤、自残、局部性自杀等。作者认为在强调自杀者死亡性质、死亡结果上考虑时,使用自杀未遂的概念较易理解;在分析研究致伤机制,强调损伤的实施者时,可使用自伤的称谓。

“自杀未遂导致自杀身亡的决定因素有三:自杀意图的致死性;自杀手段的致死性;预后不良”。采用多方式自杀,表明了其自杀意图的顽固;先期自杀的不成功,通常来说是自杀手段的致死性出了纰漏。多数多方式自杀的先期手段实施结果“预后较好”,没有产生大的伤害;在铁路线路上可见到先期严重的自伤,如服用大量毒药后的撞车身亡,可能由于难以忍受痛苦而采取快速死亡方式,并非药物的致死性不能达到。

铁路上常见的多方式自杀前期手段多系切腕、切颈、服毒等。自杀未遂导致的损伤是带有明确的动机在自己身上实施的损伤。和造作损伤的目的不同,不是为转移视线的伪装欺骗行为,而是因工具不适或心理、疼痛等诸多原因导致的自杀未遂。其主要特点是损伤的位置自己能够达到,其损伤位置、走向、分布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特别是表现在肢体上的损伤;其次为可见到损伤程度显著轻微的损伤。自伤存在试切、犹豫、速度缓慢、避免破损衣着等特点。自伤的现场多在铁路附近或死者家中,致伤工具多遗留在原始现场中。自伤的中止,在放弃工具时即放弃了此种自杀手段,暗示着下一手段的预谋。前期服毒者,现场勘验同单纯服毒自杀相同,注意药品、药瓶、包装物、瓶盖、盛装物及常规痕迹物证的处理,还应调查药品来源。要对毒物的致死性、毒物作用动力学机理进行分析研究,分析其可能的行为能力。

3. 自伤后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人有意识有目的的生理活动性。多方式自杀中,前期自杀未遂的后果至少应具备二点:一是损伤的不致死性,至少是不能立即致死;二是伤后应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且该行为能力可以满足其下一步自杀手段的实施。

自伤后的行为能力赋予了更大的勘验空间,可为解读死亡性质提供有力支撑,也提示铁路多方式自杀案件的现场不只一个。伤者可能对原始现场进行清理、打扫;对造成的损伤多有处理或救护的过程,尸体检验时可见到手部、衣物上的血痂痕迹及清理痕迹。作者在铁路多方式自杀的尸体上分别见到:腕部切割后简单擦拭处理的、腕部损伤被缝合包扎的、头部损伤仅用医用纱布衬垫后戴帽的、腕部及颈部损伤用床单类布条简单扎缚掩饰的情况。从其行为动机分析,以上情况有的是救护措施,有的应为掩盖伤口的行为。对于自伤后明显接触他人的救护行为和相关物证进行调查搜集,可为揭示其自杀行为提供充分的第三方证据。现场的回溯有可能会发现未实施的其它自杀手段备用工具。总之,多方式自杀中,发现自伤后有意识、有目的的表现及行为轨迹比单纯判断尸体上的致命损伤系铁路交通形成更有说服力。

4.自杀手段的转换

自杀行为的酝酿一般要经历厌世情绪、自杀意念、自杀意图、自杀行动这几个阶段。每一具体的阶段都有若干种应激、诱导发生新的变化,向下一阶段发展。前期自杀未遂产生的疼痛和心理负担有可能成为新的应激因素,诱导其向下一阶段发展。

多手段自杀是在前期自杀手段未有效或者说未能有效执行的情况下采取的补救措施或重新选择。自杀未遂也是对已使用过自杀手段的否定与重新校正。从某种角度讲,多种自杀手段表现在一具尸体上,对于法医检案来说,意义更大,自杀方式转移、自杀手段的重新选择并实施表现了自杀意图的顽固,有助于死亡性质的判断。

二、多方式自杀的鉴别思路

1.损伤的甄别

铁路损伤复杂多变,有时可致支离破碎,其它手段的损伤夹杂于尸体上,更为繁杂。检验此类尸体,首先要对损伤进行分类。自伤造成的伤害为有目的性的损伤行为,甄别出自伤行为的前提是要对损伤的类型,致伤工具,损伤方式,以及损伤形成时间等的准确认识。

列车撞击、辗轧过程中人体不能控制的损伤表现为无目的损伤。把列车形成的损伤剔除出来可以更有效的分析其余损伤的意图,勘验时,应首先把列车损伤结合现场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借助铁路自杀的一般规律。

有目的的损伤行为作用一个人体上,其实质是区分该损伤行为是攻击损伤或是自伤。常见的掐颈、捆绑等手段是明显的他人攻击或束缚手段,易于鉴别;其余的攻击损伤一般都通过使用工具完成,多是一种致命性的损。攻击损伤是他杀案件的强烈指向,多方式自杀的尸体显然应无此类损伤。

2.死亡原因的确定endprint

列车撞、辗造成的损伤系巨大钝性暴力导致的机械性损伤,多是绝对致命伤,具有损伤严重、死亡迅速的特点。铁路线上的多方式自杀尸体绝大多数是借助铁路设施完成了自杀,是自杀的终结,其最终的自杀手段是符合铁路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的,死亡原因系铁路损伤导致。这种模式无疑大大简化了对其致伤过程的分析,有利于最终死亡性质的准确判定,也就是说其余手段造成的损伤均不足以致命,否则可能是他杀案件。特殊情况下,如服用大量毒药后被列车撞、辗的,毒物检测可能达到致死量,产生死因竞争情况。总之,铁路多方式自杀尸体的死亡原因最终应系铁路机械性损伤造成,这一点需要很好的把握

3.各种手段间的关系

多方式自杀中各手段间有一定的时间、次序先后关系和死亡机理相互转变的关系。各手段的实施在时间上可有或长或短的间隔,表现为损伤部位血痂的形成、伤口出现感染现象、服毒者药瓶上有血手印出现、甚至有的有救治痕迹等。

多方式自杀的各手段间有较密切的关系,具备一定的发生、发展、变化过程。自杀手段的转换,有其自身的规律;从其有效性来讲致死率升级,如从割腕到撞击列车,从低楼层坠落到高楼层坠落;从其易获得性来讲在下降,如随手用小刀割腕到寻找列车撞击;从致死机理上来讲多从失血、毒物作用到巨大机械性损伤;从其预后或能否有效中止来讲危险性递进,如从切割到溺水、列车辗轧。

首次自杀未遂后,后期的自杀方式可能是仓促的二次选择、三次选择,后面的选择可能表现出不可理解性,有可能与初次选择对比更不符合单纯自杀选择的一般规律;从自杀手段的暴烈程度来讲多从温和手段向暴烈手段的转变,罕见从温和手段转为暴烈手段的。多方式自杀中各手段间表现有一定的渐进、递升趋势。

铁路沿线多方式自杀最终选择铁路损伤致死,究其原因,可能与铁路损伤死亡迅速、痛苦小,可被动接受,以及有效性显著、高致死率有关。

4.铁路线路上多方式自杀的认定

相对于单纯方式的自杀而言,铁路线路上的多方式自杀定性要求必须肯定,不能以“未检见人为加害迹象”,“排除他杀”等模糊性语言,否则更易引发缠诉。多方式自杀中面对复杂的自杀方式、离奇的自杀手段,若能根据人体损伤的表现,结合自杀心理分析出人体活动和行为的动态变化,重建损伤形成的经过,越是离奇、复杂的方式自杀的可能性越大。检验中,要注意各类物证的链结,结合多方式自杀的规则,有效把握。

参考文献:

[1]钟继荣.揭开自杀之谜.[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36-37.

[2]曹际玉.多种手段自杀15例分析.[J].法律与医学杂志,1994,3:119.

[3]李功迎.自杀与自伤.[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2-13.

[4]何兆雄.自杀病学.[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7:341-349.

[5]闵建雄.命案现场重建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230.

[6]闵建雄.法医损伤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9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