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雍锭 王 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北京市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基于对北京市某法院审结案件的调查
张雍锭 王 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随着外来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数量的增长,外来流动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犯罪状况呈现愈加严重态势。本文以2013年1至10月北京市某法院已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研究样本,总结出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较大比例,犯罪年龄集中且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行为涉及多种罪名但以侵财、暴力和性犯罪为主,共同犯罪比重偏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较低,有前科劣迹者比例偏低等七大特征,并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体、家庭、学校、工作生活环境等情况剖析呈现新特征的原因,以期为该群体的犯罪预防与矫正提供有益参考。
北京市;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原因;防控对策
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的共性特征,因其生活、成长经历的特殊性,还具有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本文在对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至10月已审结的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的基础上,在把握该类人群犯罪新特征的同时,分析导致该类犯罪呈现出不同特征的原因,为预防与控制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犯罪从而防控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新思路。
据统计,该区法院1至10月审结的案件涉及未成年犯罪人148人次。其中,北京户籍29人,约占涉案未成年人总数的19.6%;而外来人口119人(其中1人无户籍),约占涉案未成年犯罪人总数的80.4%。可见,该区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占该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大多数,形势较严峻。相关部门若能对该问题足够重视,通过实证研究总结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全面分析导致其犯罪的原因,并能采取适当措施予以防治,北京市的未成年人犯罪将得到有效控制。
实证犯罪学派打破了古典犯罪学派犯罪原因的“单一论”,认为犯罪原因是多元化的,菲利提出了犯罪原因的“三元论”,认为犯罪是由个人、社会和自然三方面因素共同导致的,而社会因素是最主要因素,为犯罪原因的研究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视角。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社会化失败的产物,而家庭与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家庭结构不健全、经济条件差、教育方式不当、成员间关系紧张导致有效沟通的欠缺及学校状况的不佳、教育内容的不完善、教育方式不当、教育理念偏差等都会影响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外来流动未成年人通常分为两类:已失学的外出务工未成年人,远离家乡与学校,生活工作环境是其继续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而通常较差的生活工作环境又不能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完成社会化;在校的外来流动未成年人,也常常遭到老师、同学的不公平待遇。同时,该阶段的未成年人生理上会出现一些新情况,如性激素分泌过盛等,也会促使未成年人较易出现越轨行为。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有个体因素,还有其特有的社会因素,是个体、家庭、学校和工作生活环境等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了北京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的较高犯罪比例。
119名外来流动未成年人中,犯罪时年龄14岁的仅有2人,15岁的有5人,16岁的比例较高,为30人,犯罪时17岁的外来未成年人占主要部分,共有73人,18岁的有4人,超过18岁的有5人,16、17岁的犯罪人共103人,约占所有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的86.6%。可见,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6岁至17岁,与已有研究得出的未成年人出现偏差行为的年龄平均在12岁到16岁,13岁到15岁是偏差行为的高发年龄段的结论基本一致。①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某法院已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偏差行为主体的平均年龄要比犯罪行为主体的平均年龄小,犯罪行为是更严重层面上的偏差行为,所以犯罪行为主体的平均年龄较高.从被调查的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的性别上看,女性仅有10人,所占比例很小;男性犯罪人数为109,约占所有犯罪未成年人的91.6%,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图1 119名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的年龄分布
诚然,社会原因是影响犯罪的最主要因素,但并不是个体因素不重要,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在年龄与性别上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主要来自个体生理、心理方面的差别。在未成年犯罪人年龄方面,未成年人大都在初中阶段失学。②文章第三部分中“119名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的文化水平分布图”显示的62名未成年犯罪人是初中文化水平可以体现,一般情况下初中毕业时,未成年人年龄在14、15岁左右.随着身体逐渐长成,很大一部分失学未成年人会选择外出务工。此时的未成年人认识能力低、意志力相对较差,一旦置身不良社会环境,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随着在外打拼时间的积累,未成年人的认识和意志能力均得到了提升,同时价值观也逐渐固定,因此该年龄段的未成年犯罪人相对较少,这是导致外出流动未成年犯罪人年龄相对集中在16、17岁的重要原因。在未成年犯罪人性别方面,女性相对于男性具有较强的道德观念及羞耻心,性格较为柔顺、服从,缺乏竞争性和攻击性,同时还缺乏实施犯罪行为的身体优势,这是导致女性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偏低的重要个体原因。
119名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中,犯罪时在校就读的有15人,仅占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的12.6%;其他104名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时,或无业或在京务工。其中,具有小学文化水平33人,初中文化水平62人,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24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约79.8%。可见,绝大多数犯罪未成年人的文化水平较低,限于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正因为文化素质限制,其在京的工作一般较为辛苦,社会地位低下,待遇较差,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成功的机会相对较少。
图2 119名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的文化水平分布
随着北京市近年来对外来人员在京子女上学问题上做出的改善,不少长期在京的外地人将子女接到北京就读,但是这些子女一般只能就读于打工子弟学校或其他教学质量较差的公立学校,这些学校的师资力量薄弱,教育水平落后。通过与部分未成年犯罪人交谈,了解到不受老师重视及受当地同学歧视现象时有发生。刚到北京的他们通常面临较重的学业负担,而父母自身文化素质也不高,无法给予及时有效的辅导。因经济条件欠佳,父母也不会找家教或辅导机构给予及时辅导,这些原因导致了未成年人学习成绩差。同时自尊心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再加上拜金主义、不劳而获及报复等错误价值观的侵蚀,犯罪性也逐渐培养起来。此时他们大多选择辍学,之后或帮父母打理生意或出去工作、在家待业。
还有一些在京流动未成年人曾就读于农村或者乡镇的学校,但该部分未成年人学习兴趣不高,成绩中等或者较差。因老师素质有限,常将学习成绩作为评判学生优劣的唯一标准。因此,成绩不理想的未成年人通常不受老师重视,甚至会受到老师的侮辱、殴打。而家长常认为将子女送到学校就尽到了责任,教育、管理孩子是老师和学校的事,对子女的在校表现,家长不闻不问,缺乏与老师的沟通交流,这种情况也会导致未成年人过早辍学。
以上两类未成年人有着共同特点,即虽然经历了家庭、学校的社会化过程,但他们的社会化仍然是不完整的,尚未形成固定的主流价值观念,法律道德水平和生活技能低下,具有潜在的犯罪性,步入社会后一旦受到不良的思想和行为的影响,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统计发现,包括本地及外来流动的148名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呈现多样性特征,不仅涉及罪名高达17种之多,而且本地及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也有所区别,但相对集中于侵财型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
(一)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结构特征分析
148名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行为涉及的罪名以侵财型犯罪的盗窃和抢劫为主,其中盗窃58起,约占所有外来流动未成年人案件数的48.7%,是所有犯罪中最多的,盗窃、抢劫案件共发生67起,约占119个案件中的56.3%;暴力犯罪以故意伤害罪为主,共发生案件14起,居该类人群犯罪数的第二位;性犯罪也仅表现为强奸罪,共有案件13起,在所有犯罪中居第三位。此外,还涉及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而北京本地未成年人犯罪以寻衅滋事罪为主,共发生案件9起,约占所有本地未成年人犯罪的31%,其次是盗窃案6起、抢劫和强奸案各4起。统计出的犯罪特征表明,经济条件是引发北京市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原因。
图3 148名未成年犯罪人主要涉及的罪名情况分布
(二)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需求层次分析
动机是直接引起和推动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原因,欲望和需要是动机产生的基础。外来流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多数是因其生理、心理的某种需求得不到满足。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说”,人的需求从低到高可分为生理的、安全的、情感与归属的、尊重的及自我实现的五层次需求,其中生理需求是最低层次的需求,而生理需要主要包括物质和性欲需求,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是导致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1.经济条件难以满足其物质需求
被调查的119名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通常或跟随在京的父母就读于北京的打工子弟学校、辍学务工、无业,或独自在京从事保安、服务员、厨师、理发师等第三产业职业。该类人群经济条件一般较差,物质、财富相对匮乏,与周围经济条件较好的同学相比,极易形成巨大的心理落差及不平衡。当缺乏合法手段增加经济收入来满足物质需求时,便通过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来获得,侵财型犯罪在外来流动未成年人中高发便是很好的证明。
2.生理需求旺盛且不能得到正确引导
生理需求中的性欲需求也是当前导致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之一。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并产生了强烈的性意识,从而有了性欲望和性冲动。对于外来流动未成年人来说,无论是其工作场所还是居所,尤其是未成年人聚居的城乡结合部中的一些出租房内,充斥着大量的色情文化。而这些未成年人因为缺乏家庭、学校教育,无法得到及时、正确的引导。同时又受到强烈好奇心驱使,对一切不了解的事物总想尝试并探个究竟,进而导致性犯罪的发生。如其中一名未成年强奸犯就曾陈述:“拿手机看了黄色视频,之后就非常好奇,脑子里总想着那事,非常想尝试一下,于是借着酒劲儿就做了”。
3.感情和归属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感情和归属需求得不到满足是导致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又一重要动机。家是人感情的港湾,它不仅在为人们提供了现实的庇护所,同时也是感情的归属地。然而,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的父母囿于自身素质低和生活压力大,难以有效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导致子女很少得到正确的教育引导、感受不到家庭温暖,家庭反倒成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促发因素。据调查,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包括:(1)家庭结构不健全。119名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中的大部分或来自离异、再婚家庭,或父母一方、双方过世,或曾是被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长大的留守儿童。生活在这些家庭中的孩子,精神需求一般得不到满足,转而向外界寻求精神支撑,因缺乏辨别能力而导致犯罪;(2)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在被调查的未成年犯罪人中,其家长大部分在外务工或在北京从事个体经营,自身知识、时间、精力缺乏,无法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子女施以有效教育;(3)家庭成员关系紧张,缺乏有效沟通。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家庭气氛是否和睦与违法行为关系甚大。不和睦家庭比和睦家庭的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来自不和睦家庭的孩子,容易形成强烈的不安全感和自卑情结,与父母无法形成有效沟通。有41名未成年犯罪人反映家人与其缺乏沟通,而忽视对子女的关心、教育,容易导致子女反复出现越轨行为。
通过查阅案件卷宗,该119名犯罪人中,47人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约占所有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数的39.5%,所占比例较大。这从侧面反映了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生理发育不健全、犯罪经验欠丰富、领域感不强以致不敢独立作案的心理。
只身来京务工的未成年人通常长期在京漂泊,与家人联系较少,生活状态也较为不稳定。调查发现,大分部外来未成年人与家人联系频率很低,一个月甚至数月才联系一次,有的在京流动未成年人家长甚至不知道子女的工作地及工作性质。另有随父母来京的外来流动未成年人,其父母大都因忙于生计而疏于对其的关心、教育,致使其无法享有正常的关爱。以上因素不仅导致外来流动未成年人安全感和归属感的强烈缺失,同时也致使其缺乏来自父母的有效监管,其最初的越轨行为不能得到纠正,为以后进一步实施犯罪埋下祸根。此外,该阶段的未成年人体力还不十分充沛、犯罪经验也缺乏,为了满足感情、安全方面的需求,便会结交“哥们”以实现“抱团取暖”或者寻求“保护伞”,形成少年帮伙,若帮伙中充斥着不良亚文化,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119名犯罪未成年人中,仅有20人被判处非监禁刑,非监禁刑的适用率约为16.8%,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10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而北京本地的29名未成年犯罪人中,有11人适用了非监禁刑,非监禁刑适用率高达37.9%,高于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适用率的两倍还多。总体来说,大多数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很少造成人身的重大伤亡及财产的重大损失。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都不高,大都是贪财型犯罪,一般为初犯且再犯可能性也不大,该119名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就是很好的佐证。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是决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重要考察因素,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都不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本应较高。据对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外来流动未成年人因父母不在京或即便在京也很少有时间顾及子女,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在执行非监禁刑期间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因此,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比本地未成年犯罪人低。这对于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有违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未成年人适用较多监禁刑,不仅易造成“交叉感染”,使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犯罪技能均得到加强,也难以避免“标签效应”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因此,可以建立对适用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的特殊监护制度,以避免司法过程中因是否存在有效监管的不同情况而导致非监禁刑的适用不平等,从而避免刑罚对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的不公平适用。
在148名未成年犯罪人中,41名有前科劣迹,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27.7%;①张远煌教授在其犯罪学(第二版)中述及,据对我国10个省、直辖市在押未成年犯的抽样调查,在252个有效样本中,有犯罪经历的占27.2%,两项调查得出的结果基本一致.119名外来流动犯罪未成年人中,有前科劣迹的人数为22名,约占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总数的18.5%;而北京户籍的29名涉罪未成年人中,有19名具有前科劣迹,北京户籍的未成年人再涉罪的比例高达65.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北京本地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劣迹率远远高于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这一统计结果似乎出人意料,经仔细分析也在情理之中。
需要说明的是,从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劣迹率低并不一定能得出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易于教育、改造的结论。大概有以下两方面原因导致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劣迹率低:一是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的流动性。外来流动未成年人一旦具有前科劣迹,找工作时会受到歧视从而影响其在某地的发展,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即换个新的工作环境。经过初次犯罪的教育矫治后,流动未成年人认清了自己行为的性质,从而在以后想方设法避免再次犯罪,陌生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标签效应”对流动未成年人的影响;二是外来流动未成年人因文化水平有限导致法律意识淡薄。之所以出现第一次犯罪行为,是因为对法律及自己行为性质认识不清,经过第一次的教育矫治,彻底改变了之前的错误观念及行为方式从而避免再次犯罪。而本地未成年人在通过流动降低前科劣迹率上没有优势,同时,本地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经过理性选择才选择实施犯罪行为,选择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高,因此本地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劣迹率相对较高。
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同其他犯罪行为一样,不可能被彻底消灭,唯一能做的就是找到导致其犯罪的原因从而制定合理、完善的防控对策以遏制该类人群犯罪的发生。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认识到该类未成年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并不高,导致其犯罪的主要原因在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尽可能做好其父母的工作,对父母实施适时的家庭教育指导以提高父母实施科学的家庭教育、融洽亲子关系的水平。若有可能,应对该类未成年人生活工作环境加以净化。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提高外来流动未成年犯罪人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从而减少“标签效应”对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避免其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2015-02-01
张雍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王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