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驯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北京100089)
与普通中学生对比的未成年犯家庭特征
张良驯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北京100089)
未成年人犯罪有着深刻的家庭原因,研究未成年犯的家庭特征有助于我们认清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影响因素、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事物特征是相比较而存在的,特征研究的基本方法是进行对比。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群体研究”课题组2014年在北京等12个省市的大型调查数据,本文从与普通中学生家庭对比的角度,阐述了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的主要家庭特征,分析了这些特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消极影响,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强化家庭预防的政策措施。
未成年犯;家庭特征;政策措施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3年至2015年实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群体研究”课题(以下简称“本课题”)。本课题组根据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分布状况和地域特点,于2014年选取了北京等12个省市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中,向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未成年犯发放问卷3000份,回收有效问卷2834份;向普通中学生发放问卷2400份,回收有效问卷2385份;向未成年犯管教所警官发放问卷270份,回收有效问卷268份。根据这次调查数据,本文通过未成年犯与普通中学生的家庭情况对比,阐述了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的主要家庭特征,分析了这些特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消极影响,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强化家庭预防的政策措施。
父母文化程度是未成年人家庭的重要文化特征。从表1来看,超过一半的普通中学生父亲、母亲的文化程度在高中及以上(分别为54.9%和51.0%),而大多数未成年犯父亲、母亲的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分别为84.7%和85.7%),两者差异非常明显。从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比看,未成年犯父亲的文化程度在大专及以上的,只是普通中学生父亲的十分之一多(前者为3.3%,后者为32.8%);未成年犯母亲的文化程度在大专及以上的,不到普通中学生母亲的十分之一(前者为2.9%,后者为30.6%)。可见,未成年犯父母的文化程度远远低于普通中学生父母的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低会对人们的就业、收入和子女教育等产生负面影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影响是,父母受到文化程度较低的限制,一方面不能为未成年子女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不能科学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有效地进行监护,使得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行为得不到及时遏制,最终恶化成违法犯罪。
表1 未成年犯与普通中学生的父母文化程度对比(%)
与文化程度直接有关的是职业地位。职业地位是指人们从事的某种职业在经济收入、工作环境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总体状况。父母职业地位不仅是未成年人家庭的就业特征,也是重要的社会特征。从表2来看,就业取向上,人们普遍热衷于进机关事业单位,最无奈的选择是打工。从表2看,未成年犯父亲、母亲从事职业最多的是“在外打工”,最少的是“机关事业单位”,这与普通中学生父母的职业明显不同。对比两者的占比发现,“在外打工”的,未成年犯父亲是普通中学生父亲的两倍多(前者为44.1%,后者为21.2%),未成年犯母亲也是普通中学生母亲的两倍多(前者为31.8%,后者为14.5%);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未成年犯父亲只是普通中学生父亲的五分之一多(前者为3.1%,后者为17.6%),未成年犯母亲只是普通中学生母亲的七分之一多(前者为2.3%,后者为16.3%)。可见,从职业的劳动条件、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看,未成年犯父母处在社会职业分工的低端位置。
父母职业地位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表现在:第一,职业地位低的父母苦于生计,疲于奔波,没有多少时间和精力陪伴和照料未成年子女,使得未成年子女缺失亲情关爱,滋生不良行为,且不能对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行为给予及时矫正;第二,许多职业地位低的父母生活满意度低,经常将消极的生活情绪和负面的社会看法传递给未成年子女,甚至发泄在未成年子女身上,使得未成年子女容易出现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一时冲动就可能违法犯罪;第三,有的职业地位低的父母痛恨自己职业差,用不切实际的“望子成龙”心态要求未成年子女,拔苗助长,挫伤未成年子女的自信心,容易使未成年子女不求上进,形成不良行为。
表2 未成年犯与普通中学生的父母职业对比(%)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成员的构成和联系状况,是未成年人家庭的群体特征。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情形和未成年人父母的职业等,我们可以分析出未成年犯的家庭结构。从图1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时较多的情形是“辍学”、“自己单独在城市打工”、“离家出走,在外流浪”、“父母在外打工,自己留在农村老家”、“跟随外出打工父母在城市生活”,这些情形与普通中学生明显不同。
图1 未成年人犯罪时的情形(%)
从图2来看,根据未成年犯管教所警官的了解,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是“既不上学也不工作的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流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则很少。另外,根据表2,未成年犯父母亲“在外打工”的是普通中学生的两倍多。
图2 未成年犯管教所警官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认知
综上可见,与普通中学生家庭相比,未成年犯的家庭结构表现出明显的松散性、流动性和残缺性。
第一,松散性是指未成年人与父母常年不在一起生活。许多未成年人因父母到外地打工而只能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一年难得见父母几面,缺乏与父母的沟通导致未成年人在社会化的关键期发生人际交流障碍。有的未成年人由于缺少父母的必要监护,养成不良行为,增加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另外,一些未成年人离开家庭、独自去城市打工,当心里预期受限于户籍歧视和收入差距时,不公平感往往取代对城市生活原有的美好向往,从而容易产生不良行为。许多原来留守的未成年人离开家乡、到陌生城市打工或到父母身边帮忙,原有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起初会受到冲击,短期内会面临如何适应新的生活环境的问题。有的未成年人不能适应,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流动性是指未成年人跟随打工父母到城市学习和生活。许多城市没能为打工人员子女提供平等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加上父母打工辛苦、疏于监护,因此,有的未成年人难以融入新的生活环境,产生不良情绪和不良行为。
第三,残缺性是指未成年人因父母去世或父母在监狱服刑而不能得到父母之爱。父母关爱的缺失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发展不健全,有的未成年人只好寻求社会解脱,打架斗殴甚至违法犯罪。家庭结构残缺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诱因。
家庭经济状况是未成年人家庭的经济特征。从图3来看,未成年犯的家庭经济状况属于“好”的,不及普通中学生的二分之一(前者为5.2%,后者为11.5%) ;属于“一般”的,低于普通中学生15.5%(前者为67.6%,后者为83.1%);属于“困难”的,高于普通中学生家庭5倍多(前者为27.2%,后者为5.4%)。可见,未成年犯的家庭经济状况比普通中学生家庭较差。
贫穷和富裕家庭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但是比较而言,家庭贫困更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经济困难家庭缺乏基本的吃穿、必要的玩具和合适的住房,这使得未成年人在金钱和物质的诱惑面前容易产生心理失衡,有的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进行违法犯罪。家庭经济状况影响未成年人对金钱的看法,未成年犯同意“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达到50.8%,而普通中学生同意的是24.9%。此外,经济困难家庭的未成年人会产生不安全感,从而抵制和消减父母的教育和监护,更容易陷入违法犯罪。
图3 未成年犯与普通中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对比(%)
亲情关系是家庭的生活特征。从图4来看,“平时很少见到父母”的,未成年犯是普通中学生的两倍多(前者为34.5%,后者为13.9);“父母之间经常吵架”的,未成年犯是普通中学生的三倍多(前者为35.4%,后者为9.8%);“与父母无话不谈”的,未成年犯相当于普通中学生的60%多一点(前者为25%,后者为41.4%);“经常与父母一起看电视、出去游玩”的,未成年犯不到普通中学生的40%(前者为25%,后者为62.6%)。可见,未成年犯的家庭亲情关系不如普通中学生亲密,而是更疏远,这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家庭是存放关爱和亲情的地方。亲情关爱是家庭的一个重要功能,也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必要条件。未成年人处在青春期,情绪不稳定,自制力差,需要父母的交流和引导。如果平时很少见到父母、缺少家庭情感交流,未成年人就很可能形成不合群的性格、不健康的情绪,产生潜在的犯罪心理。家庭依恋是人与人相互信任的最初来源。从精神分析理论看,对父母的感情依恋有助于未成年人把对父母的亲密和信任融入自己的人格之中,出现满足、安静、快乐的心理,愿意与人和谐相处、密切合作;反之,未成年人如果缺失对父母的感情依恋,就会形成不合群、攻击性的人格,容易违法犯罪。从社会控制理论看,一名未成年人没有犯罪,不是因为他没有犯罪的潜在动机,而是因为他与父母存在亲密情感,只有这种情感联结松散了、折断了,才可能实施犯罪。可见,与父母的亲情关系是未成年人远离犯罪的重要纽带。未成年人与父母越亲密,越认同和依恋父母,就越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
家庭教育方式与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直接的关系。从表3来看,未成年犯的家庭教育方式存在诸多不当之处。第一,“父母总是帮助和鼓励我”的,未成年犯比普通中学生低20%(前者为68.2%,后者为88.2%)。尽管多数父母重视帮助和鼓励未成年子女,但是未成年犯父母做得相对不够,这与未成年犯父母文化程度较低相关。第二,“父母经常打我”的,未成年犯是普通中学生的近六倍(前者为16%,后者为2.7%)。未成年犯父母更多采用打子女这种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助长了未成年人的暴力倾向和反社会性行为。有的未成年人受到父母暴力行为的影响,变成好斗和冷酷,最终走上犯罪。第三,“父母不关心学习成绩”的,未成年犯是普通中学生的近六倍(前者为19.1%,后者为3.3%)。未成年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学习成绩的关心相对低,反映了这些父母对子女的信心不足,这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第四,“父母不关心我交什么朋友”的,未成年犯是普通中学生的三倍多(前者为21.4%,后者为6.4%)。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从交友不慎开始的,许多出于朋友义气而共同犯罪。不关心学习成绩和交友情况,是一种放任型的家庭教育方式,往往导致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膨胀。第五,“为了培养我,父母付出了大量的精力”的,未成年犯低于普通中学生16.8%(前者为74.3%,后者为91.1%)。大多数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培养上都付出了大量精力,但未成年犯父母相对做得少一点。从以上五个方面看,未成年犯的家庭教育方式,与普通中学生家庭教育相比,存在更多的不当。
表3 未成年犯与普通中学生的家庭教育方式对比(%)
另外,对未成年犯管教所警官的问卷调查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多项选择中,排第一位的是“家庭教育不当”,高于“学校教育的缺陷”29.2%(前者为89.8%,后者为60.6%)。这也印证了未成年犯的家庭教育不当。
家庭教育不当使得未成年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出现偏差,产生多方面不良行为,在外在条件的引诱下,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父母对未成年人除了教育责任,还具有监护责任。家庭监护包括多方面内容。从本课题调查看,没能完成义务教育和不良行为严重是两个明显的家庭监护缺位。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上学作为一项基本需求,是家庭监护的重要内容,但调查发现,多数未成年犯没有完成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意味着小学和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从图5来看,78.9%的未成年犯初中没有毕业,其中25%的连初中都没有上过,也就是说,多数未成年犯没有能够完成义务教育。这与图1反映的未成年犯在犯罪时最多的情形为“辍学”的情况相吻合。该上学时不上学,而是在社会上游荡或在外流浪,这是未成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图5 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
从图6来看,60.6%的未成年犯在犯罪时的生活状态是“既没有上学也没有工作”。不上学、没工作,意味着无事可做,在社会上混,这容易诱发违法犯罪。
图6 未成年犯在此次犯罪时的生活状态(%)
家庭监护不到位的另一个重要体现是,未成年犯具有比普通中学生严重得多的不良行为。从表4来看,经常“逃学”的,未成年犯是普通中学生的100倍多;经常“夜不归宿”的,未成年犯是普通中学生的132倍;经常“携带匕首等刀具”的,未成年犯是普通中学生的35倍;经常“打架斗殴”的,未成年犯是普通中学生的82倍多;经常“强行索要财物”的,未成年犯是普通中学生的25倍多;经常“偷东西”的,未成年犯是普通中学生的18倍多;经常“观看色情、淫秽的影视、读物”的,未成年犯是普通中学生的7倍多;经常“吸烟”的,未成年犯是普通中学生的140倍;经常“酗酒”的,未成年犯是普通中学生的65倍多;经常“赌博”的,未成年犯是普通中学生的23倍多;经常“吸毒”的,未成年犯是普通中学生的16倍多。以上这些不良行为,都是家庭监护的重要内容。未成年犯在这些不良行为上,存在比普通中学生严重得多的情况,这说明未成年犯的家庭监护严重缺位。
家庭监护的缺位使得未成年人不能获得应有的教育。辍学或失学导致未成年人未能完成基本的社会化教育,知识结构不完整影响其人格和行为模式。保障未成年人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降低未成年人的辍学率、失学率,能够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另外,家庭监护的缺位使得未成年人产生多方面的不良行为,有的非常严重,直接发展为违法犯罪。
表4 未成年犯与普通中学生的不良行为对比(%)
国家主席习近平2015年2月17日在春节团拜会上提出,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这说明家庭预防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中具有重要作用。美国社会学家戈夫(W.Gove) 指出: “家庭是在青少年犯罪研究中最注重和最经常出现的关键角色。”①Gove.W.“The Family and Delinquency“,《The Sociological Quarterly》,1982.23.家庭是人生的第一场所,一个人最早在家庭里成长,后来进入学校,最终走上社会。家庭生活是人格发展的基础,一个人在学校和社会上的人格表现,很大程度上是其基础人格的发展和展示。从一定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家庭建设,就有什么样的学生;而有什么样的学生,就可能有什么样的社会人。上文阐述的未成年犯的家庭特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影响因素。进行家庭预防,可以减弱这些消极因素,从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家庭预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具有自身优势。在家庭生活中,父母近距离、长时间地与未成年子女接触,熟悉其习惯、性格、品德等,能够有的放矢地管理其生活和学习,通过细小的事情影响其人生观和价值观。血缘和亲情关系使得父母的言行举止对未成年子女具有强烈的持续的教育作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最容易发现其不良行为、察觉违法犯罪的蛛丝马迹。父母如果切实承担监护和教育的责任,就可以防微杜渐,这等于抓住了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
国家要从法律政策上强化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责任。这种责任不能停留在号召和倡导上,而要明确父母对子女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这样的规定缺乏约束力,是不够的。立法上“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分摊到社会各个层面。因为那样做将会导致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②乔新生:《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追责父母》,载2014 年5 月28 日《法制日报》.父母如果没有履行对子女的监护和教育责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能够强化父母的“硬性”的法律责任,就可以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教育和监护子女的责任。在恢复性司法中,犯罪被认为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犯,获得赔偿是被害人的一项核心权利。从法律公正性看,未成年犯是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刑罚减轻的,这减轻的部分,如果能够由家长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对受害者来说也更加公平。恢复性司法追求的是在被害人和犯罪人相互充分对话的基础上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赔偿协议是双方和解的一个自然结果,是犯罪人承认自己罪责的一种表示。③刘冬根:《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意义》,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2期.家长承担的责任要依据其子女犯罪的情节和后果而定。对于轻罪,可以对父母进行罚款,用以补偿受害人,或者强制父母到家长学校接受专门培训,对犯罪子女进行一定时间的面对面教育;对于重罪,则要加重对父母的经济处罚,同时对父母的监护失职予以公告。
家庭预防不只是家庭的事情,政府和社会都具有特殊的责任。针对未成年犯的家庭特征,政府要制定强化家庭预防的公共政策。
这种政策要致力于促进家庭预防的意识提高和能力增强。例如,要引导青年减少婚外怀孕和生育,强化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改善普通劳动者的工作条件,提高打工者的经济收入;资助低收入家庭和结构不健全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对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免费提供社会教育服务,防止未成年人因学习困难而走上犯罪;支持家长学习和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改善亲子关系;实施弹性工作时间、家庭休假制度,帮助在职家长在正常工作的同时,能够照顾家庭、监管子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全社会都要支持家长更好地抚养、照看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例如,企业要为家长提供更多的产假、必要的哺乳时间和弹性的工作时间。只有政府和社会的强有力参与和支持,家庭才能真正发挥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基础作用。
2015-02-20
张良驯,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
本文是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课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全国六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研究”的专项课题“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群体研究”(编号:ZD2014-5)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