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化问题研究
——以湖北省社区矫正调查为例

2015-02-06 15:32闻书芳金小红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矫正工作者社区

闻书芳 金小红

(华中师范大学,武汉430079)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化问题研究
——以湖北省社区矫正调查为例

闻书芳 金小红

(华中师范大学,武汉430079)

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参与主体,其能否在社区矫正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本文立足于湖北省开展的社区矫正调查,系统论述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性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性,并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专业化问题的分析,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问题;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罪犯。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重建犯罪人与家庭、社区、社会的联系,为犯罪人提供一个有利于复归社会的良好环境,它也充分地考虑社区的恢复性正义,主张采取一种新的惩罚方式,以实现恢复性正义。①Todd R C et al., American Corrections (Washington:Wadsworth Publishing,2008),p70.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既是执法主体、工作主体,又是辅助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承担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着重要作用。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根治状况与直接从事矫正教育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能力状况是密切相关的,甚至可以说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综合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的高低。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能否健康持续地开展和发展,与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是分不开的。

一、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主题

我国自2003年正式采用社区矫正的概念并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这几个省和直辖市实施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工作的覆盖面正在不断扩大,截至2009年已延伸到31个省,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也在持续增长。社区矫正工作在取得很大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像社区矫正工作在部门协作、工作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方式方法、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②Tania Burchardt et al., “Social Exclusion in Britain”, Social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1999 (3), p101.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机关的专职工作人员,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参与主体,担负着对矫正对象开展工作的主要职责。毫无疑问,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于顺利完成矫正目标,实现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展开了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化问题研究。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本文以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调查为例,以调查问卷所得的数据资料和访谈所得的资料为基础,又大量阅读了相关的国内和国外期刊杂志以及硕、博士论文,在分析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专业化问题的基础上,从社区矫正工作者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二)研究方法

1.研究对象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在对湖北省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昌区、江陵县、云梦县、钟祥市、仙桃区、广水市、曾都区、随县、鄂城区、华容区、经济开发区这几个地方的社区矫正调查过程中采取主观判断抽样的方式选取出来的。在本次调查中选取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作为被访者,分别对他们发放调查问卷得到了本次调查的数据资料,本次调查最终确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有效样本数量为225个、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有效样本数量为260个。因为本文是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研究,故本文所使用的数据资料是来自于对以上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调查,调查对象中男性为148人,女性为77人。此外,本次调查从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中采取主观判断抽样的方式选取了65人进行了深度访谈。本文中使用的访谈资料均来自于对这65人进行的深度访谈所得。笔者在这里仅对文中所引用访谈资料的访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加以简要介绍,表1中显示的即是这几位访谈对象的基本情况。

表1 访谈对象的基本情况

2.研究过程

在选取调查对象之后,调查员携带调查问卷与调查对象取得联系,并告知被访者此次调查的目的、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调查结果的保密性原则,随后展开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问卷调查采用自填式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结果通过计算机辅助分析得出,数据的统计工具为spss19.0。深入访谈结合访谈大纲进行,个体访谈的时间为1-1.5小时,并对每次的访谈进行录音,在访谈结束之后将录音转化为文本,包括受访者的言语行为和非言语行为,并结合笔记对文本进行补充,防止有遗漏信息。本文在使用问卷调查法和深入访谈法获得本次的调查数据之后又运用了文献研究法,笔者广泛阅读了相关的国内和国外期刊杂志以及与本文研究主题相关的硕、博士论文,查阅了国外诸多国家特别是社区矫正制度已相对发展完善的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情况,也大量搜集了许多专家学者对于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并对它们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的有关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建议。

二、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一)社区矫正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定义

学术界对于社区矫正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定义有很多,本文采用的有关社区矫正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定义如下,社区矫正是相对于监狱矫正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①郑杭生.“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作用”,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第2期.社区矫正是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有效方式,可以使犯罪人积极融入社会,回归社会生活,确立新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

社区矫正自开展以来,司法部和试点省市的有关部门制定、颁布了不少规范性文件,对于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不同人员使用了不同名称。例如,司法部2004年5月9日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而根据《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试行)》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采取开放式教育改造罪犯的社区矫正机关的专职工作人员”。②吴宗宪.“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种类与名称”,载《基层司法行政》2004年第11期.基于各个地方规范性文件所使用名称的不同,不同的学者们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概念界定也有所不同。由于本文所使用的数据资料是通过对有公务员和司法警察身份的工作者调查得来的数据,出于研究需要和实际情况考虑,本文采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概念是“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采取开放式教育改造罪犯的社区矫正机关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文献综述

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机关的专职工作人员,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参与主体,担负着对矫正对象开展工作的主要职责。有关国外和国内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人员构成的研究方面,国外和国内现有的一些文献和专著已有介绍。

1.有关国外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研究

关于美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研究方面,Elaine Gunison和Jacqueline B.Helfgott(2007) 通过在美国华盛顿地区的调查,研究社区矫正工作者关于矫正对象的需求认知的不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矫治及其重返社会的影响。在这项研究中,研究者从文化水平的高低不同、培训时间的长短不一、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的丰富与否以及男女性别的差异这几个角度来选取不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其研究对象,研究他们对于工作、矫正对象的态度和矫正理念的差别。研究结果发现高教育水平的矫正工作者更容易拥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年长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比年轻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更加具有包容性,而女性社区矫正工作者更多的是承担着咨询者的角色,经验水平高和培训时间长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能更好的理解矫正对象的需求,从而更好的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从他们的研究中可以总结出较高的学历、充足的培训、较丰富的经验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所必不可少的。③Elaine Gunnison &Jacqueline B.Helfgott.“Community Correction Officer Perceptions of Ex-offender Reetry Needs And Challenges”,Police Criminal Psychology,2007(1),p10-21.

Heather Harker和Anne Worrall(2011)在他们有关西澳大利亚的社区矫正研究中,提到西澳大利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普遍被要求具有社会工作专业学位和刑事法学学位。除此之外,在他们进入社区矫正之前还需要参加为期三个月的学校培训,在正式开始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之后还需要接受九个月的工作培训。在这一系列的培训过程中,使社区矫正工作者逐渐具备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个案矫正和心理矫正等工作能力。①Heather Harker&Anne Worrall. “From ‘Community Corrections’to ‘Probation and Parole’in Western Australia”.Probation Journal,2011(4),p364-371.

Wasik Martin(2001)的著作中介绍了英国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并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名称和隶属机构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在英国,负责社区矫正的机构在中央一级为内政部国家缓刑局,国家缓刑局接受内政大臣直接领导,缓刑局由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和资源设施装备的两个部门组成,两个部门下设方案设置、保护公众和绩效衡量处室。在全国10个行政大区的42个区设有地方缓刑服务局,直属国家缓刑局指导、管理和监督,中央和地方的缓刑机构工作者超过17000人,称为矫正官,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由内政大臣任命,接受国家缓刑局的统一管理。②Wasik Martin, Sentencing (London: Blackstone press,2001).并且他们还根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特别成立了未成年人司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属于非政府组织,由负责缓刑的公务员、教师和警察等相关人员组成,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负责和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大谷实(2000)在其著作中对日本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了详尽的介绍,日本的社区矫正采用的是更生保护模式,更生保护模式的特点是更加注重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保护救济措施的完善。日本的社区矫正是由更生保护局和更生保护局所管辖的机构负责,其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由“保护观察官、保护司、改造保护法人、民间协助组织组成”。他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被称为“保护观察人员”,是隶属于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事务局和保护观察所的政府人员,他们通常都被要求具有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运用这些相关的知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保护观察以及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格进行调查等。保护观察官是受过专门训练的国家公务员,保护司、改造保护法人、民间协助组织则是由民间人士组成的社区矫正服务的民间团体。③[日]大谷实著.《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0-270页.

通过对涉及到外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文献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在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法制完备,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设置与职权基本上已经法律化、制度化和专门化。各国针对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都设有专门的法规和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工作者基本上由缓刑官和假释官构成,社区矫正工作的模式一般都是由专职人员即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组合在一起的工作模式。并且国外社区矫正非常注重社会力量的作用,大量招聘社会工作者尤其是社会志愿者,争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2.有关国内社区矫正工作者研究

国内关于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成果已有很多,虽很少有专门介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人员构成的文章,但不少文献中都有涉及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以下仅对涉及到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角色、价值理念、社会工作理念、工作模式以及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文献做出梳理。

丁寰翔、陈立峰(2007)从探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角色出发,他指出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社区矫正的主力军,要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队伍就必须首先确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角色,明确其在社区矫正工作乃至整个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随后他又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多样化、复杂化和专业化角度来论证社区矫正工作者角色定位内涵的多样性和具体内容的多元性。他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具有优良的综合素质才能适应其角色期待,适应社区矫正职业专业化需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①丁寰翔,陈立峰.“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角色”,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4期.

连春亮(2009)从社区矫正工作者价值理念的角度出发,首先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者价值理念进行分类,分为社区矫正价值意义的个人理念和国家理念,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不同层面上的矫正理念和发展理念;然后,他又从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个人本位的价值理念、文化本位的价值理念、经济本位的价值理念及刑罚本位的价值理念这几个角度展开了对社区矫正工作者价值理念的多维思考。总结其观点即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遵循一定的理念,按照科学的方法展开工作,在平等安全的氛围中讨论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②连春亮.“社区矫正工作者价值理念的分类及思考”,载《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5期.

刘津慧(2007)、张梅(2011)都曾尝试将社会工作纳入社区矫正工作体系。③刘津慧.“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南开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张梅从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专业工作方法的角度,通过对美国、日本、英国等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相关介绍,总结了国外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主要特点;并指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执行现状,从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专业工作方法对社区矫正的介入,论证了建立和发展以社会工作理念为指导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重要性。④张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研究”,山东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付立华(2009)认为在社区矫正实务工作中,社区矫正过程与社会工作的过程具有一致性,在整个社区矫正的实务过程中,社会工作价值伦理运用问题贯穿始终。社会工作伦理运用恰当与否决定着社区矫正工作能否顺利进行。⑤付立华.“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伦理运用探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刘强(2003)从社区矫正的定位引出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他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具有社会工作专业工作方法和工作能力,提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创新意识。⑥刘强.“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载《法治论丛》2003年第2期.

张传伟(2011)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构成模式出发,建议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构成应该采用“1+X”模式,“1”是指矫正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主要从事刑罚执行和行政管理等工作。“X”是指除矫正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司法社工、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应由社会组织担任,主要从事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服务性工作。⑦张传伟.“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1+X’模式”,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吴宗宪(2006)在对我国社区矫正目前所面临的四大问题进行剖析之后,又展望了我国社区矫正的良好前景。其中,他对我国社区矫正队伍的模式进行了构想,他认为应该建立一支由2类4种人员组成的中国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即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这两大类,其中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又包括专职社会工作者、合同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⑧吴宗宪.“目前中国社区矫正的问题与前景”,《辽宁公安司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10期.

常伟谊(2012)从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分析探究并反思了其目前存在的问题,在比较分析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省份的经验基础之上,试图提炼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合理模式,以引导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他还对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参考,从而更好地满足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客观需要,更好地适应国家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①常伟谊.“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湘潭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李晓娥、陈景(2009)从学生培养的角度来研究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他们认为应该从学校的专业及课程设置方面就开始注重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养,他们建议高校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从课程设置、课堂实践、社会实习等环节培养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该专业学生的发展前景,更加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建设。②李晓娥、陈景.“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与学生培养关系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9期.

3.问题发现

回顾已有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有关国外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研究方面,很多国外学者都在其研究中对外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人员构成情况进行了介绍。有关国内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研究方面,已有学者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角色、价值理念、构成模式等角度来研究社区矫正工作者,但真正把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研究主体,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化建设作为研究主题,并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实际发展情况所做的实证研究的文章和专著则是少之又少。以上文献的回顾也为笔者的本次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向。

三、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专业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者普遍缺乏应有的专业背景

社区矫正属于新生事物,这项工作具有特殊性,因为它所面对的群体是在行为上有过失或过错的,在心理或人格上有缺陷的犯罪人员。国外特别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相对完善的国家,一般都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大多数国家都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具备学士或学士以上的学位,有的还要求具有硕士学位。另外,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主要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这就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国外一些国家都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必须要具有进行风险评估、阶段性评估、个别化矫正、心理矫正的能力。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都应具备本科或者是硕士学历,要有犯罪学、刑事执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同时还应当经过专门的训练。③刘强.“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版.可以说,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知识是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必备的专业知识。

就本次调查的数据结果发现,被调查的225名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学历构成方面的情况是,研究生以上的2人,占0.9%;本科118人,占52.4%;专科92人,占40.9%;中专或技校5人,占2.2%;高中5人,占2.2%;初中3人,占1.3%。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被调查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学历在专科及以下的比重还比较大。文化层次上的参差不齐会造成其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认识上存在差异,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学历方面还有待提高。被调查的225名社区矫正工作者中,没读过法律专业的116人,占51.6%;没读过社会工作专业的193人,占85.8%;没读过社会学专业的192人,占85.3%;没读过心理学专业的173人,占76.9%(见图2)。由调查数据可知,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工作者是不具备从事社区矫正所必需的法学、社会工作、社会学和心理学等专业教育背景的。因此,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开展社会调查、风险评估、个案矫正、心理矫正等专业性较强的矫正工作,从而影响矫正工作的实际效果。

图2 就读专业类型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岗位培训时间不足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都来源于司法所干部和抽调的监狱警察,还包括吸收的街道干部和教师以及一些社会志愿者。由于这些人员的职业背景、业务素质、文化层次差别很大,对这些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阶段,北京就曾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培训。上海曾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了为期一个半月的培训。我国在试点阶段对即将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者进行的培训主要侧重于相关法律法规等常见内容的学习。这种培训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适应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及时转变他们的角色,熟悉社区矫正工作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访谈者:您作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有受过专门的知识培训吗?

被访者A:有培训,每年在地级市和省里培训一周。

访谈者:您觉得您作为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性如何?

被访者A:专业性不强,虽然受过法律专业的培训,但是像社会工作、社会学、心理学的知识都是自己学习一点,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

访谈者:您能不能跟我们谈谈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感想?

被访者B:社区矫正工作还是有很多困难的,培训力度要加强,我们一般是街道、司法局培训,就1-2天,缺资料,发的书也少,还要自己找,最好能多给我们介绍一些成功的个案经验,让我们有个模版去做。

通过以上对A和B的访谈可以看出,有的地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一年只培训两三次,每次培训时间仅为一周甚至更少,并且培训内容也不是很正规,对于专业性很强的社会学、社会工作和心理学内容的培训涉及较少。没有一个制度化的培训时间标准,这样培训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短期的、非制度化的岗位培训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不足、工作执行能力不够,使其在后期的实际工作中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

此外,就本次调查的数据结果发现,被调查的225名社区矫正工作者中接受过岗前培训的有193人,占85.8%;没接受岗前培训的有32人,占14.2%。在上岗后接受过培训的有209人,占92.9%;没接受过培训的为16人,占7.1%。在接受过岗前培训的193人中,培训时间为四周以下的有127人,占65.8%;培训时间为四周以上的有66人,占34.2%(见图3)。在上岗后接受过培训的209人中,培训时间为四周以下的有154人,占73.7%;培训时间为四周以上的有55人,占26.32%(见图4)。从以上数据中我们可以发现,半数以上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接受岗前和岗后培训的时间都不足一月,这相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高要求来说,还是不够的。

图3 上岗前接受路训的时间

图4 上岗后接受路训的时间

(三)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矫正方式过于单一、心理矫治被忽视

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方式主要有谈话诫勉、汇报思想、法制教育、参加就业培训、进行心理矫治、随机考察检查和组织参加公益劳动等。但是从本次访谈中却发现,在实际的社区矫正工作中,这些矫正方式并没有真正的落实到位,很多都仅仅是流于形式。

访谈者:如何开展矫正工作?

被访者C:我们要求每月提交思想汇报,了解情况,还会组织义务劳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去参观监狱。矫正方式比较单一。

被访者D:常规的我们大多都一样的,但是我们也意识到矫治手段比较单一,所以最近有一个想法是我们与监狱部门联系,准备组织平时不是太好管理的矫正对象去监狱参观学习,这对他们也是一种警示作用,让他们珍惜在监外执行的机会。同时对于矫正的效果比较好的矫正对象,我们树立相关的正面典型,以激励其他矫正对象。

从被访者C和D的表述中可以知道,社区矫正工作的诸多内容在实际的工作中被落实的仅仅是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对于每月上交的思想汇报,往往只要求其形式要符合规范,并不限制其汇报内容和上交的时间,如此一来,社区矫正对象找人代写或抄袭他人的情况也经常发生。至于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又缺乏长期化和规范化,内容也比较单调。这样的矫正方式是达不到理想的效果的。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根治犯罪人的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可见心理矫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是相当重要的,针对犯罪人的心理矫治人才不仅需要懂得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也要熟知犯罪学知识。此次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司法所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都缺乏心理学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又没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所以心理矫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被忽视。

访谈者:在矫治过程中存在哪些困难?

被访者C:第二是人员,缺少专业的人才,像我们,上边有组织心理咨询师的学习,我拿到了心理咨询师的证书,但是我们这没有非常专业的人才,如果招专职社工的话,就牵扯到编制问题,收编很困难。

访谈者:你们有没有配备专门的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咨询师?

被访者E:没有,有兼职的,都是志愿者,没有工资的。

从被访者C和E的表述中,可以明显看出社区矫正单位普遍缺少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而对于专职社工在收编上又存在困难,心理矫治工作就只能依靠兼职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这样不仅存在心理矫治不专业的问题,还会因为兼职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流失而造成心理矫治工作的中断,从而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四)社区矫正工作者普遍身兼多职,未能实现专职化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应当由高素质、稳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来从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高效性。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改造矫正对象的主体,其自身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化水平,还应该对其职业实现专门化。然而,目前基层的司法所现状却不容乐观。一个司法所主要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九大职能。在这九大职能中,人民调解几乎是大部分司法所的主要任务,对大部分人少事多的基层司法所而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的工作就占据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大部分时间,再让他们去处理相对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显然就会使他们有些力不从心。因此,要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每个司法所都应该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但就本次调查得来的访谈资料的实际情况来看,被调查地区还大量存在着一人司法所。对于只有一人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既要面对司法所繁杂的日常事务,还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相当困难的。

访谈者:你有同事吗?

被访者F:没有同事,我们都是一人一所的。

访谈者:也就是说你们即使有七个八个的社区矫正人员都是你一个人管?

被访者F:是的,我一个人说了算。

访谈者:我想问一下你们上班都是按时从周一到周五吗,有没有加班的情况,家里有没有田地?

被访者F:是的,加班的话就是赶上级需要的东西,家里没有田地。

访谈者:你们不是只负责社区矫正这一块吗?

被访者F:哪有,我们还负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

访谈者:大家从事矫正工作不容易,能谈谈感受吗?

被访者G:缺人,人手有限,一个所一个人,要负责的工作面太多。

访谈者:请问您能谈谈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这几年来的体会吗?

被访者H: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备不合理,一人所要管理的事情太多,配3个人比较合理,一个人专门负责矫正工作。

通过对被访者F、G和H的访谈内容可以看出本次调查的地区普遍存在着一人司法所的情况。实际上,这种现象在我国其他地区也是普遍存在的,如成都市共有316个司法所,其中一人所就有179个,并有超过25%的非直属司法所(也称作挂牌司法所)。①常伟谊.“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湘潭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社区矫正工作环节较多,任务繁重,需要大量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并且我国司法部也明确要求每个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司法所,应由3人以上组成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的广泛开展和实施,各个地方的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在不断增加,而一人司法所只有司法所所长一人,司法所所长往往还身兼数职,需要将其大部分的精力都投入到基层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中去,况且,他们人员还经常会被更换,很不稳定。如此一来,现有司法所的人员配备根本无法满足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专职工作力量的需求,这些最终都会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

(五)社区矫正工作者缺乏制度保障机制,不具有权威性

就本次调查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大多都是身兼数职,分工不明。同时,在实际开展工作中,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都是其领导机关,这就导致他们权责不清、身份不明。由于没有相应的警衔、行政级别,使其在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过程中并不具有权威性,这也给他们的日常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访谈者:在矫治过程中存在什么困难?

被访者D:我们听说了武汉市已经给司法部门授予警衔了,如果我们能这样,那当然是再好不过了,因为这样大家就会比较重视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会更有权威性。

访谈者:你们认为社区矫正有什么问题吗?

被访者I:执法主体的性质问题,主体应该是司法人员执行,但是我们往往是行政身份,长期从事的是行政工作,很少涉及到执法,缺乏相关的权威性,行政和执法兼具,角色有点混乱。并且从外观上我们没有服装,标志,我们掌握的权力只有警告和建议,我们在监控管理上运用的职权不多,这些在面对现实问题时很吃力。

被访者J:我认为我们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时,缺乏形象,缺乏威慑力,我们没有统一的着装,没有全国通用的工作证件,矫正对象并不认为我们是有很大权力的一方,我们往往只能说服和教育,我们的权威得不到展示,这导致了农村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从上述对被访者D、I和J的访谈资料中可以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者普遍认为自己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缺乏权威性。此外,在问及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以及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自己工作的身份认同问题时,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致觉得自己的身份有些不伦不类、很尴尬,而且缺乏权威性,得不到社会认可。有些被访者甚至觉得应该发放统一的着装或证件以此来证实自己的身份。由此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制度保障,工作的执行缺乏权威性,得不到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可,这将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四、针对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建设问题的对策

(一)筛选社区矫正工作者时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我国大多数社区矫正工作者都是从教管所、司法行政部门和监狱里抽调组成的,还会部分的吸收教师和街道干部,以及一部分协助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参与。①武玉红.“我国社区矫正之现状与评析”,载《社会》2004年第4期.这些成员普遍没有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教育背景,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还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而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职业、心理情感、生活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在面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当时的情景时,应该如何更好地帮助矫正对象,就需要社区矫正工作者有准确的判断和丰富的经验。只有具有扎实的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才能在工作中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工作中不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因此,我国应该制定严格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筛选标准,推进准入资格制度建设,在筛选社区矫正工作者时应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那些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才和那些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的人才引进到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中来。

社区矫正工作既具有司法工作的性质,又具有社会工作的性质。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仅要有法律和法学的教育背景或者接受过相关培训,还要有社会学和社会工作方面的教育背景或相关的培训。另外,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薪酬待遇不高,工资标准过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又不充足,这样的条件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者消极应付工作、没有工作热情,同时也不利于吸收社区矫正工作者,更留不住优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这些都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因此,国家在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准入资格的同时还应该提高其工资待遇水平,制定激励政策,吸引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逐渐形成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二)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力度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素质要求不是“扫盲班、速成班”能解决的,而且政府不断有新的规章制度出台,刑事法律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所以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工作应该经常化和制度化。但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调查发现,目前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时间过短,而他们自身本就缺乏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养,如果培训不充分的话,他们就不能正确的认识社区矫正工作,不能树立正确的社区矫正理念。

综上所述,在选拔社区矫正工作者时应选具有社会学和心理学基础的,有专业法律背景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并且要经过指定时间的专业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正式工作前,应该接受至少3到6个月的岗前培训,测试合格再经过至少半年到一年的实习,才能允许其正式上岗。②杨巍.“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思考”,载《华章》2012年第25期.在正式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者之后每年还应该参加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培训,而且培训时间也应该有具体的规定,每个社区矫正工作者参加培训都不应少于规定的时间。经常且高效的培训可以使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仅具备矫正工作的正确理念,还能在此基础上不断与时俱进,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得到更新和补充。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学历背景、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在培训时可以采取梯队式培训。③陈楠.“上海社区矫正的问题与对策”,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历背景、专业技能、年龄结构和入职年限的不同,开展岗前培训、专业技巧培训和实务培训等,以此来提高其综合能力。

(三)大力培养专业的心理矫正人才,完善心理矫治机制

社区矫正并没有完全被所有社会成员所接受,在一些西方国家将居民反对社区矫正这一现象称为“居民排斥综合症”。①Todd R.Clear et al.,American Corrections (Belmont , CA :Thomson/Wadsworth ,2006),p252.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文化和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普通民众甚至有些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心理上还存在着“犯罪就该坐牢”、“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等朴素刑罚主义思想。这种思想使得很多民众不能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及其意义,因而很多人都对社区矫正对象持有一种不宽容的态度,一旦知道矫正对象就在社区中服刑就会产生排斥和戒备心理。社会对社区矫正的关注和参与程度也不够,而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把罪犯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的,在心理上普遍排斥社区矫正对象,也就更加不愿意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社会并没有给矫正对象创造一个平等、宽容的环境,矫正对象本身就可能因为自己的“罪犯身份”产生一定的自我降格,产生一种自我否定心理,对生活有抵触情绪,如此一来将不利于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矫正目标的顺利实现。龙勃罗梭认为,必须采取措施让罪犯提高自信和自尊,使他们相信自己可以得到外界的认同和尊重,以此来激发他们弃恶扬善。②[意]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基于此,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配合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可以聘请当地的心理专家、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组建心理专家顾问团,实行流动式心理矫治服务;同时,应该鼓励社区矫正工作者积极参加心理学专业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开展实务工作的能力。可以说,能够运用多种矫正方式开展工作是一个合格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所应有的素质。社区矫正工作单位应建立心理矫治咨询室,把个体心理访谈、集体心理访谈等方式融入到日常的矫正工作中,还应积极探索和学习国外先进的心理矫治理念和方法,如自我管理疗法、认知行为疗法、应激管理技术等,③李晓.“河北省社区矫正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燕山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从而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走出自我否定的心理困境,消除犯罪心理。

(四)合并一人司法所,共同创办专业性强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心

湖北省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已建立了1500多个乡镇社区矫正工作站,具体负责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但是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发现很多乡镇司法所几乎都是一人一所,人力上的缺乏、工作头绪繁多使得社区矫正工作者用在社区矫正工作上的时间难以保证,日常监督、教育谈话等管理措施就难以落实到位,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一个人完全没有办法完成司法所的全部工作,也就根本不可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完成的质量。同时有些地方的乡镇社区矫正点则可能存在着矫正对象数量少,但社区矫正工作者数量多的情况,这样就会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基于上述问题的考虑,建议将这些在地域上临近的乡镇社区矫正工作站合并起来,共同创办一个服务性、专业性更强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心,新创办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心直接受县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双重领导。使相临近的一人司法所合并可以将人力资源重新进行整合,既能让人员不足的司法所缓解工作上的压力,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使人员有富余的司法所达到人尽其责。最重要的是,合并后创办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心人员配备合理,原司法所的各项职能都由专人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当然也得由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来承担,以此来实现职业的专门化。这样的做法,不仅可以解决资金的问题,而且也可以节约办公成本,将一些闲散的力量集中起来,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

另外,针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身兼数职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任职资格和考试制度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职化。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招录应该由司法部统一招考录用,并将其纳入公务员序列,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以保证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心投入。还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供职年限确定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晋升资格,以此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例如,可以划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晋升等级,这样更加有利于激励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发展动机。

(五)加强社区矫正官制度建设

鉴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特殊工作,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必须要拥有一支自己的专职工作队伍,这样才能够顺利的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也就是说要建立一支既具有专业知识,又精通各项政策并且训练有素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这支队伍作为社区矫正的核心力量,领导着其他的社会工作者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欧美国家普遍采用的社区矫正工作执行官是假释官和缓刑官,担负着多重社区矫正职责,扮演着多元的社区矫正角色,深受服刑人员和社会的尊重。本次调查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相应的职责权力,权威性不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威慑力很弱,得不到社区矫正对象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尊重,这对于其工作的开展会产生不利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参考相应的域外法律法规,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我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官制度。所谓的社区矫正官制度,是指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主,并由其领导其他的社会工作者进行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制度。①王顺安.“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毕业论文.

在招募和培训社区矫正官时不仅要考虑其文化素质、政治素质,更要强调其专业素质。对其专业素质的要求至少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犯罪学知识;其次要能够熟练地运用社会工作的一系列工作方法;最后还应该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才能和组织协调能力。加强社区矫正官制度建设,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赋予社区矫正工作者明确的职责和权力,使其在工作中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确保其行使权力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另外,我们应借鉴国外成熟的社区矫正官制度建设经验,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官制度,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官制度建设体系,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2015-01-05

闻书芳,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犯罪社会学。金小红,华中师范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犯罪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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