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尔琪 李晓雨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浅析我国环境侵权的司法救济
蔡尔琪 李晓雨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得到飞速发展,特别是重工业等资源、能源型工业增长尤为迅猛,然而它们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导致了环境污染现象的日益恶化,是以环境污染侵权事件频繁出现,更有甚者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环境侵权已经发展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司法救济作为环境侵权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对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在此,我将通过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对比分析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并对此提出相关建议。
环境侵权;现状;司法救济;建议
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相对于高速的经济发展,他们更注重生活的质量,由于较高的经济水平,他们资金充足、技术条件纯熟,能够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顾及到社会的长远效益,并且他们的国家及企业都有这个实力和能力对环境侵权作出有效救济,而诉讼这一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救济方式对他们来说是极为有利的。
然而现今,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建设处在第一位,很多工厂企业为了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即使在各项条件具备,能够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下,也要设法进行非法排污以期降低企业成本,由此致使环境污染、环境侵权现象频发。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国家、社会发展的一大难点。如何改变企业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现状,推动其向追求环境、经济复合目标转变,是国家及企业需要思考的问题。
在立法上,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部门法,都未规定公民的环境权。这也就造成这样一种尴尬境地:在司法实践中公民站在一种什么样的立场上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什么立场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最有利。环境权的提出最初是在西欧,1960年,西德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环境的规定,是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由于《欧洲人权条约》中未明确规定环境权的内容,控告被驳回。但却由此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现今,西欧大部分国家已经将环境权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我国对环境权仍然没有明确规定,这对环境侵权受害人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我国人口总数多,总体文化水平不高,这也同样导致我国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根据调查显示,公众对参与环保活动普遍不感冒,同时对环保知识的认知、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也处于较低层次。虽然目前环境保护引起了各方重视,但是公民对于个人在环保问题中的定位和作用并不清晰,“政府依赖性”是大多数公民心目中的环保意识体现。而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启动则与公民对环境利益的关注程度具有很大关联性,从当前的现状来看,成为环境公共利益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的重要阻碍之一便是公众对可能潜在威胁到自身生存却并没有直接对自身造成损害的环境侵害活动并无强烈的责任感和参与感。
面对目前我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利益的状况,我们必须加强国家和企业的环境责任。对此,我们可以采取奖惩措施,对于政府可以将环保现状列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之中,并制定相应惩处制度,促进政府环保责任的承担,避免司法救济中为追求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推动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利益的长远发展。此外我国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的要求,对于生态环境破坏力大、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可以从资金、准入方面进行限制,提高其企业准入标准,与此同时对于已经造成严重污染企业加大惩处力度,达到威慑作用,从而强化企业环保责任承担。
要想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发挥其有效作用则必然离不开良好的环境法治氛围。首先要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只有以环境权为基础提出的诉讼才更具有法律正当性,才更能调动公民积极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从而达到以公民环境权制约环境污染行为,并激发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其次是发挥公众监督的重要作用,通过法制宣传、主题教育等促使真正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环境法治氛围。
诉讼在环境纠纷解决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程序的启动则跟公民的诉讼意识与环境意识有着较强的联系。诉讼通过预设的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由法官以居中裁判者身份根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法相比,诉讼则更加具有权威性。
面对着日益凸显的生存与环境的矛盾,各种环境侵权事件不断涌现,环境诉讼将会越来越引起重视。现下,我们需要做的便是通过司法救济宣传片、相关主题教育以及实现环境侵权案件中司法审判的公正、效率来提升公民对环境司法救济的信任度。同时也通过环境司法救济案件审理来提升公众对于环境污染的关注度,促使其认识到环境保护对于公众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而又推动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发展。
[1]刘家顺,王广风.“基于生态经济人”的企业利益性排污治理行为博弈分析[J].绿色经济,2007.
[2]齐树洁.论我国环境纠纷诉讼制度的完善[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D926;D922.68文献标识码:A
:2095-4379-(2015)18-0278-01
蔡尔琪(1994-),女,汉族,河南信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刑法专业在读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