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公权与私权的价值追求与妥协

2015-02-06 19:28李贵扬武笑非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私权公权加害人

李贵扬 武笑非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与一般法的价值大体一致,均为人权、公平、效率。但不同的权力(利)主体,在追求法的价值的时候,因自身权力(利)的性质和立场不同,侧重点也是不一样的。

一、公权所追求的法的价值

(一)人权

我国制定刑法和刑诉法的目的即为:打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中保障人权,既指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又指保障加害人的人权。但因为公权垄断国家司法权,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吸收,直接与加害人形成对抗,为限制公权、防止国家司法权对加害人的滥用和迫害,特意强调要保障加害人的人权、提高加害人的诉讼地位与国家司法权相抗衡,即公权主体重点保障的人权是被害人的人权。

(二)公平

由公权所垄断的司法权,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对加害人提起公诉,其致力于恢复的主要是:宏观层面上因犯罪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公权施行的目的即为: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职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公权主体追求的公平主要是社会公平、群体公平。

(三)效率

公权主体在刑事诉讼中追求的效率是:在保证案件相对公平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压缩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抓大放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大案要案中去。这一价值追求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有着深刻的影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即为这一价值追求的写照。

二、私权所追求的法的价值

(一)人权

私权主体在个案中所积极主张的人权,是具体的、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人的权利,而非抽象的、概括的、宣言性的人权。在传统的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害人所主张的各种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即为这一权利的体现。同样,加害人行使辩护权、不得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等要求,也是这一权利的体现。

(二)公平

私权主体所主张的公平,更多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公平,并不一定被法律所支持。例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等。同时,私权主体所主张的公平更实际、更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弥补和恢复。

(三)效率

刑事诉讼中的私权主体,面临着败诉的风险,承担着巨额的诉讼费用,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心血,没有人比他们更想压缩诉讼成本、缩短诉讼进程。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对于公权主体来说,或许只是一种烦劳,只是一种沉重的工作任务;但对于私权主体来说,诉讼程序所耗费的代价、诉讼结果的好坏,都将改变他们的命运,对他们的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传统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权与私权价值冲突的体现

(一)人权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权主体过分强调对加害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保障,而忽视了对被害人相关权利的保障。公权垄断国家司法权,被害人仅作为公诉方的证人,而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能对诉讼权的启动、诉讼程序的进程产生直接影响,即使有相关的诉讼请求,也只能通过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表达诉求。

(二)公平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权主体追求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往往会忽视个人利益。在具体的个案中,个人利益往往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难以统一。公权惩罚犯罪,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之后,私权所期待的个案公平往往无法实现,私权主体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补偿。

(三)效率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提高诉讼效率从来都是以公权主体为出发点,为了节省司法成本,减轻办案人员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顺带可以减轻下当事人的负担,从来没有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体恤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诉讼风险。

四、刑事和解程序中公权与私权价值冲突的妥协

(一)人权

在刑事和解程序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更加突出,加害人也不再是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进行苍白无力的对抗。公权力退后,私权主体直接进行对抗,双方的人权都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和尊重。特别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公权的保障和限制,这样,被害人的各项权利既不会被无视,也不会被滥用。

(二)公平

在刑事和解程序中,私权主体对个案公平的期许和诉求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权主体可以为所欲为,他们对于个案公平的追求,不能违背国家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不能突破底线,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此时,就需要公权主体进行监管,例如对案件分流,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见证,并依据双方的和解协议进行裁决,控制诉讼的流程。由此实现私权和公权,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社会正义的统一。

(三)效率

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应当以人为本,同情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将其从巨额的诉讼成本和巨大的诉讼风险压力之下解放出来。从而,减轻公权主体的工作量和辛劳程度,而非一切为了公权主体减负而顺带减轻私权主体的负担。

[1]宋世杰.外国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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