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宪审查制度

2015-02-06 19:28许会阁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违宪全国人大宪法

许会阁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一、引言

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不仅可以保障宪法的实施,还能更好的维护宪法秩序,同时对于颁布的存在违宪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及时的予以撤销或是改变,而且违宪审查的结果直接决定着被审查的立法或是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有效,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违宪审查是保证国家机器在宪法轨道上正常运转的行为,所以只有进行违宪审查才能维护宪法秩序,为建立法治文明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二、中国违宪审查模式的现状

(一)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简介

1.违宪审查的权力主体

我国违宪审查的权力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都保证了宪法的监督,有利于宪法的实施。

2.违宪审查的方式

违宪审查的方式有事前审查、事后审查以及两者结合的复合性审查制;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等。

3.违宪审查的效果

违宪审查的效果,也就是违宪与否以及违宪责任的承担,具体表现为“同意按照书面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撤销’。从规定来看,优先适用的是修改,而且常务委员会有可能不通过‘书面审查意见’。”

(二)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弊端

违宪审查对监督宪法的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提供了程序保障,然而,不管这一体制在理论上多么优越,它的实效性不是很明显,目前为止,即使存在违宪的法律、法规等,也没有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进行撤销或是修改,这就足以说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问题。

1.违宪审查缺乏专门的机关

目前我国有多个机关享有违宪审查权,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还有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等,监督权交错重叠导致有的机关要受到多重部门的监督,这样多重监督的现象导致监督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没有监督的局面。

2.缺乏系统完备的监督、保障程序

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对于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方式、时限、步骤、等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尽管宪法中规定了宪法具有最高性,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要追究。有权机关对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进行撤销和改变,甚至还规定了一些制裁措施,但是怎样进行,如何进行?违宪审查缺乏程序保障,一方面体现为法律没有针对违宪审查的具体的启动程序、步骤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个方面表现为缺乏违宪审查的启动机制。

三、中国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

(一)国外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

1.专门机关违宪审查模式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宪法规定设立专门的机关对于违宪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模式。凯尔森反对“三权分立”的传统学说,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只有两种:创立法律和适用法律,而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他认为应由一个特殊机关——宪法法院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2.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又叫普通法院审查模式,是指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来行使,普通法院在审查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和判断。

3.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又称议会审查模式。这种模式首创于英国,在不列颠帝国内,除议会本身外,任何人或是任何团体都无权宣告英国议会的法案无效。法案既经过议会议定,只能由议会撤销,在未被撤销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宣布其违宪或是其他原因将其废止。一方面。它通过修改或是废除自己制定的法律来保障法律的合宪性;另一方面,议会还有监督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权利。从世界各国宪法监督的模式来看,采取立法监督的国家数量不多,实践也存在着实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的缺陷,同时立法机关对于自己订立的法律进行审查很难保证程序的公正性,立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在实践中很少。

(二)国外违宪审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从宪政生活的实践来看,一国采取何种的违宪审查模式,并不是统治阶级所能决定的。一般来讲都要与该国的历史文化背景相适应,我国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发展道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具有移植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模式的条件,第一,作为一种宪法监督制度,这种模式不仅加强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而且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二,奥地利是最先实行这种违宪审查模式的国家,欧洲大多国家是实施成文法的国家,这种模式的实施效果显著,得到欧洲很多成文法国家效仿,我国一直有着成文法的传统,所以值得借鉴。

四、违宪审查模式的再构建

综上所诉,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国情下,要坚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违宪审查主体资格不变的前提下,相对独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和普通法院共同进行违宪审查的混合体制,当然什么样的法律、法规、条例等遇到问题需要普通法院解决,还需要认真推敲。这种体制是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的。但是如何做好这项工作还需要在一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做好违宪审查工作

我国自宪法颁布至今,没有一部法律因为违宪而被撤销,也可以说从来没有启动过违宪审查的程序,应该在以后的工作中坚持把违宪审查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般法律监督中独立出来。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建立相对独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从事违宪审查工作。在组织上,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成员上应坚持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各半为益。全国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职权,所以宪法监督委员会也应该有代表的地位;在职权上,有独立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负责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违宪问题,还要负责由此实行的直接由宪法调整的行为,但是宪法监督委员会对上述两个方面可以提出建议。

(三)要授予普通法院一定的违宪审查权

人民法院被授予权力后,对于一些特定的宪法纠纷就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也就是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在以后的生活中,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请求消除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侵权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判断公民的主张是否应该得到支持,最后做出裁决。综上所述,该行为的合宪性应该由宪法监督委员会负责。给予人民法院一些职权,一方面监督了宪法的实施,一方面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同时也能缓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工作繁忙监督效力低下的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两者争取能很好的协调配合。

五、结语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有的政治体制,综合分析,在不改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主体的前提下,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下放一些权力给人民法院,这样既能减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负担,提高宪法实施的监督效果,而且能高效及时的解决违宪问题,最后实现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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