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蕾 陈霞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泰州 225300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的主要特点就是减少压制,逐渐增加自治性与民主性,而自治型对相对于压制型来说就是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可以运用多种方法,例如运用法律来调节社会中出现的矛盾,由此来保证国家与社会的和谐。刑事政策是针对犯罪采取的防治策略,能够有效的体现出社会的进步程度[1]。刑事政策需要与时代同步,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由此提高刑事政策的实用性。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应当是充满活力且公正的,但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会的矛盾与纠纷会不断的出现,此时对犯罪行为的预防与抑制才能够保证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件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的理念相同,与和谐社会的关系较为密切,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够保证社会的利益与个人的利益,两者保持平衡是正常实施刑事政策的基础,当保护社会利益时,刑事政策就应当更加“严格”,当保护个人利益时,刑事政策则较为“宽松”[2]。针对一些对社会危害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来说,应当采取较为严厉的刑罚,而对于一些行为轻微的,则应当从轻处理。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的理念相符,在构建和谐社会时,主要的理念就是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的利益[3]。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社会状况产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国也步入了发展的重要阶段,此时社会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在此种情况下,构建社会已然成为时代发展的主题,建设和谐社会必然需要法律来维护,拥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才能够保证社会转型的顺利实施,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在此时产生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注人性,能够促进人权保证观念的产生,更好的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为了更好的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需要在刑事司法中做到诉讼上程度的简单化以及执行上的非监禁化等,在立法时则应当合理的减少死刑的罪名,扩大罚金刑的广度,制定赦免制度等。在立案与调查期间,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否则可能会出现刑法苛刻等情况,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相悖。此外,还应当充分的运用不起诉制度,以此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由此节约司法资源。正确的运用非刑罚的形式,对于轻微犯罪的犯罪人来说应当从轻处罚,在定罪量刑时,不能仅以犯罪危害的轻重作为唯一的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人的具体情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虽然较为关注宽松刑事政策的使用,但严格的策略也不能忽视。合理的运用严格的形势政策,不仅能够有效的惩治犯罪,同时还能够发挥出刑罚的预防功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符。需注意的是,严格的形势政策与“严打”政策不同,严格的形势政策不仅运用打击刑事犯罪,同时还能够严肃刑罚执行的作用。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严格的形势政策应当重视累犯制度提高死缓以及慎用死刑制度,目前我国还不能废除死刑,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实施“少杀以及慎杀”的政策,提高死缓的制度。死缓既能够保持死刑的威慑力,同时还能够减少死刑的量,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良好措施。
对于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的犯罪者来说,运用宽松刑事政策既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够感受到法律的人性化,为严惩犯罪创造良好的条件。对于犯罪危险性大的犯罪人来说,应当运用严格的刑事政策,如此才能够使犯罪人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只有宽严并济,才能够使犯罪人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同时还能够感受到法制的人性化。我国自古就强调了刑罚应当按照社会的情况作出调整,虽然不能过度强调社会对刑罚轻重的影响,但应当按照社会的情况对刑罚的进行调整,使宽严处理与社会的情况相符。
综上所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势政策,就需要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威严,由此保证法律的效率。此外,在观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还应当考虑到对于案件的处理是否得到了群众的支持,以此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1]严励.刑事政策模式建构的理论基础——刑事政策模式研究之一[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3).
[2]王珏.交易控制:从“赔钱减刑”到“花钱买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民事赔偿影响量刑的解释规制[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
[3]赵秉志,姚建龙.废除死刑之门——未成年人不判死刑原则及其在中国的确立与延伸[J].河北法学,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