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慧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刑法条文本身的语言具有高度概括性,将其明确到贝卡利亚所要求的不允许解释的程度,[1]是不实际的,难免需要法律人进行解释。刑法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理由有很多,但是最重要的是解释要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首要原则。于近代市民阶级抬头过程中,为防止国家恣意行使苛酷之刑罚权,保障市民之权利与自由,而确立出来的近代刑法之基本原则,以“罪刑法定主义”最为重要[2],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和“实质的侧面”。禁止类推解释是“形式的侧面”的一个要求。另外,对刑法的解释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也是教义刑法学的应有之义。刑法教义学以现行的刑法规范为基础和界限,通过对现行刑法规范进行解释来解决具体案件,并使裁判知识尽可能体系化。[3]“裁判的依据是‘现行法律规范’”、“裁判结论的得出方式是对法律规范的‘严格解释’”,以及“裁判知识的体系化”是其三个最为核心的要素。[4]笔者认为对法律规范的“严格解释”正是指对刑法的解释要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
对刑法条文进行无限制的解释是对刑法相对稳定性的破坏。立法活动本来就具有滞后性,法律从制定出来的那一刻起就滞后于社会的需要,刑法也不例外。但是刑法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不能朝令夕改。有学者认为扩大刑法解释的范围就既可以维护刑法条文的相对稳定性,又能解决刑法条文的滞后性问题。殊不知,此种做法实质上已经破坏了刑法的相对稳定性。我们应当正视刑法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美的。但辩证唯物主义启示我们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问题,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统一体,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而刑法就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它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实施,保障了人权,是人类的一大进步,但是它具有滞后性。但瑕不掩瑜,比起朝令夕改和任意解释刑法,一部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刑法更能起到保障公民个体权利与自由的作用。
解释应在刑法条文的语言射程之内,厘清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的界限。刑法解释的技巧有平义解释、宣言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反对解释与补正解释。在运用以上的解释技巧时,尤其要把握好扩大解释的限度,禁止转化成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5]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技巧。[6]比较以上两个概念,可以看出,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超出了被解释的刑法条文的语言射程。扩大解释既能使具有相当性的犯罪行为得到处罚,又能在法条的含义犯罪内。例如,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属于扩大解释;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属于类推解释,因为“同居”与“通奸”的区别在于是否共同生活。德国学者罗克辛教授提到过,解释刑法时,只要实现两个“做到”就可以了:一是做到不超出法条文含义,二是符合法条目的,也就是说,刑法的解释应当是对刑法条文的“可能的含义”进行的解释,而不能是超出“可能的含义”犯罪之外的造法行为。而“可能具有的含义”,是指依一般语言用法,或者立法者标准的语言用法,该用语还能够指称的意义。超越“可能具有的含义”,会打破刑法的相对稳定性,更破坏了刑法条文对国民行为的指引作用,是不符合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原理的。通过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是国民能够预测的,而通过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是国民不能预测的,是国民在刑法的“价目表”中看不到的。前文提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是为了“防止国家恣意行使苛酷之刑罚权,保障市民之权利与自由”的,而类推解释延伸了国家的刑罚权,限制了市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理应为罪刑法定原则所抵制。
总之,刑法的解释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都应当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在刑法活动中,当合法性与合理性发生碰撞时,要优先考虑合法性。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扩大解释,但是扩大解释要严格限制其范围,不能成为带着扩大解释皮囊的类推解释。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2.
[2]陈子平.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3.
[3]武良军.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之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4.
[4]王春业,张忱子.论法官的依法裁判——兼论法教义学方法对法官裁判的意义[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2(4).
[5]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7.
[6]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