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若蒙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以利益需要作为经济刑法的立法基础,不仅会使经济刑法自身的规范性以及逻辑性被淡忘,还会使经济刑法的保障功能以及社会秩序的保护性质被淡化,所以,经济刑法的立法依据变得十分重要,这也是我国经济刑法一直修改、完善最根本的原因。
理论上来说,在经济刑法中,由于经济利益需求是调整刑事政策(包括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重要原因,故而,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决定着经济刑法的立法政策。从利益需要立法的比较上来说,国外的刑法是以利益的需要作为经济刑法判断的依据,例如日本。而我国经济刑法立法的根据则更应该根据我国的国情来进行制定,然而,我国经济刑法条例还具有一定的漏洞。例如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经济犯罪的条件有二,其一是对重要的信息进行虚假提供、隐瞒或者因为违规操作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其二是获取非法利益,并且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经营罪”,都仅仅是以利益需要作为判断经济犯罪的依据,不够科学。
对于条件一中的不公平的表现在“重要的信息”既然已经被违规披露(不披露),那么就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然而“严重损害其他人员的利益”的特别限定则加大了经济犯罪的预防以及处罚的难度,使披露未遂或者无证据证明其客观损害结果的行为逃避了处罚。对于条件二中的不公平表现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构成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条件的,仅是在客观上起到了制约的作用,没有真正的对受到威胁的企业起到保护的作用,除此之外,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结果犯以及数额犯,使犯罪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也导致犯罪处罚的困难加大。
因此,我国经济刑法受到质疑的原因不仅是利益需要本身就有不可克服的缺陷,还因为经济刑法对经济公平有着更直接的要求。
利益本身就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因此,以此作为立法的依据是存在缺陷的,在利益学说的发展史上,其概念多是具有精神化、抽象化的性质,因此,不能够作为明确规范的内容。例如发票犯罪的有关刑法中明确写出,非法制造、贩卖发票损害了国有发票的管理制度,是一种利益的犯罪行为,但是购买、非法使用发票的行为却没有规定是一种利益的罪,因此,单单从利益的角度对经济刑法进行完善,是不够科学、严谨的。
自从九七年的刑法颁布以后,我国经济领域的犯罪化以及非犯罪化的现象明显增多,由此可以看出来,利益需要并不适合作为经济刑法的判断依据。除此之外,无论是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其优先进行考虑的是行为的规范,而并非利益的界定,故而,利益并不适合作为我国经济犯罪判断的标准。
利益需要是以利益对立以及利益衡量作为理论的基础,以此作为立法的根据会加重利益格局中的不公平,从而忽视弱势经营的主体,因此,以利益作为经济立法的根据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此外,健康的经济秩序应该是公平的,经济立法的工作就是促进和保护这种公平,故而,经济刑法的作用就是保护商业伦理,使之遵循市场的客观规律。
利益保护会使经济刑法的政策模式变得趋于单一化,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改革方向以及法制建设的要求。基于利益需要的经济刑法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政策的原因一共有三个,首先是有悖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体现是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以及公平性的原则,表现在刑事立法中就是致力于规范的明确性以及科学性,而“利益”的概念很明显不适用;其次是有悖于我国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而“利益”比较注重于损害的结果,增加了限制的条件,无疑放宽了“宽缓”方面的政策;最后是降低了经济刑法的技术性,经济刑法体现了国家政策的目的、功能性强、具有较为严谨的规范性,但是,“利益”的解释有一定的几率会使犯罪的人员不能得到相应的惩罚。总而言之,我国现有国家控制模式是理性和较开放的,虽然增加了国家控制的成本,但总的来说,还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
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是一个多元发展的经济时代,故而,经济刑法的立法基础应该是公平,经济刑法工作重点也应该是维护经济的公平性的原则,所以,经济刑法的规范应该贯彻的落实公平的价值观,同时,也应该保有经济刑法的灵活性,使经济的秩序能够得到良好的延续,因此,经济刑法不能够过多的干预社会的经济。即使需要考虑利益的需要,也应该在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维护利益多元均衡的发展。
[1]王安异.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根据质疑[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3:47-53.
[2]范春生.经济刑法立法技术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