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梦泽
北京市房山区成人教育中心,北京102400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众的经济水平越来越高,马路上来来往往的私家车也越来越多,而由于一些车主的交通安全意识不足,“酒驾”交通事故也频繁出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酒驾”事故层出不断我们应该敲响警钟,思考事故频繁出现的原因,解决我国相关立法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来有效地遏制“酒驾”行为。
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驾车,其控制与辨认能力已经实际减弱或是部分丧失,行为人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对于驾驶的车辆无法进行有效控制,所以,“酒驾”行为极易造成交通事故,甚至于出现人员伤亡。
“酒驾”行为往往伴随着其他的违法行为,比如,行为人原本就无证驾驶、逆行、闯红灯、超速等,这些违法行为致使“酒驾”的危险性再次放大,对交通运输造成很大的安全危害,并且对其他车辆人员安全、行人安全造成了安全危险。“酒驾”危害行为的后果,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行为人在“酒驾”时发生一些轻微事故时,比如刮蹭,酒精的作用使得行为人的大脑处于一种亢奋的状态,而丧失了控制能力驾车逃逸,又发生严重碰撞,造成人员伤亡,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不单单是“酒驾”或普通的交通肇事犯罪,而有可能面临刑法处罚。因此,“酒驾”可能引起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复杂性。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酒后不能驾车,对酒后驾车人员实行了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等处罚手段。对于“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可以依据刑法条例对肇事者进行刑罚。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跃式地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平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买车的民众也越来越多。而由于我国城市交通设施比较滞后,交通道路设计不够科学,再加上驾驶员和行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常常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为了保障交通安全,需要完善刑法立法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由于“酒驾”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而现有交通肇事罪发条难以处理“酒驾”的各种复杂情况,导致各地有关部门处理结果不一致,所以需要完善刑法立法来统一规范。
对于我国“酒驾”的现状,为了减少“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应加于完善。在完善刑法立法的同时,必须要遵守立足于现实需要的原则,应结合我国目前的交通运输安全状况,完善刑法立法,达到有效遏制“酒驾”行为的目的。
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设置较轻,一般出现人员伤亡的交通肇事行为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拘;肇事者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因为肇事者逃逸致使人死亡的,才有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因此,为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可以考虑提高我国《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刑罚力度,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刑期提高到五年;出现人员伤亡的一般交通肇事行为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拘,提高到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拘;有逃逸或情节恶劣的由现在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到到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由现在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
鉴于我国“酒驾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广大民众的人身安全,现有的交通肇事罪法条已难以应对当前的状况,相关人士提出应该在《刑法典》中增设一条“危险驾驶罪”。同时,也有人认为,要慎重考虑是否增设“危险驾驶罪”,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应该以事先预防为主,并非一定要增加“危险驾驶罪”。相关部门可以考虑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档次,对交通肇事罪法条进行细分化,将交通肇事罪纳入到重罪来解决“酒驾”这个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交通肇事罪难以遏制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现状,为了打击由“酒驾”引起的违法犯罪类似事件,国家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地措施:完善刑法立法、增设新罪名等手段来治理“酒驾”危害行为,保障广大民众的人身安全,维护法律的威严不容侵犯。
[1]赵秉志,袁彬.“醉驾入刑”热点问题探讨[J].刑法论丛,2011,03:156-197.
[2]王刚.“酒驾”的成因及防治对策[J].焦作大学学报,2014,04:116 -118.
[3]张霓.浅议处置酒驾违法行为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道路交通管理,2015,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