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娥
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苏州 215100
大学生信仰危机引发的自杀
张娥
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苏州215100
摘要:近年来,大学生自杀人数越来越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学业压力、心理因素、情感纠葛、就业压力等是引起大学生自杀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从古代西方认为自杀是一种犯罪到现代逐渐接受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从古代中国推崇的“舍生取义”的儒家价值观到现代人将自杀视作生活的一种解脱的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当代大学生理想信念的缺失是造成其面对生活中的挫折与困难选择自杀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大学生;信仰危机;自杀
2014年某大学学生聂某在网上留下遗书后校外自杀,根据遗书内容,其并没遭受巨大生活挫折,虽心怀对父母的歉疚,但毅然决然的选择了自杀。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他选择了放弃自己年轻的生命呢?有关数据表明,“大学生心理障碍人数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23%,增长到90年代的25%,近年来已增至30%以上”。心理障碍可能来源于学业压力、就业压力、人际关系处理不当、情感纠葛等,而这一障碍极易导致大学生以为能够通过自杀来获得解脱。如何去解决大学生频频自杀的问题,急需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国内外对自杀的评价
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差异致使不同国家对自杀导致的死亡存在不同的看法。荷马在《荷马史诗》中描写的古希腊人的自杀,大多被看作一项光荣的事迹,因其大多是为了避免被敌军俘虏,或为了赎罪,或为了坚守自己的宗教信仰和哲学信念而选择了自杀。但是在底比斯和雅典,自杀虽然不违法,自杀的人却不得举行葬礼,且必须砍下自杀的手。犹太人风俗则是禁止人们在葬礼中向自杀的人致敬,不鼓励亲人服丧,墓地也必须安排在隔离开来的地方。西方人受到亚里士多德和毕达哥拉斯的影响,大多认为自杀是一种懦夫的行为。
对于宗教来说,天主教会从一开始就坚决反对自杀,自杀者不仅将开除教籍,且不得举行葬礼。伊斯兰教则明确规定自杀和杀人是同样的罪行,甚至较之杀人更为严重。虽然法国大革命后自杀被视为犯罪的法律得到废除,但宗教并没有停止对自杀的禁止和惩罚,公共道德也对自杀持谴责态度,认为其是道德的污点。
在我国古代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儒家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占据了主导地位,儒家“舍生取义”的生死价值观对中国人尤其是读书人影响巨大。历史上众多人物都选择用自杀去表示自己的抱负,维护自身的尊严。所以屈原投江,文天祥写下“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后毅然自杀,包括近代的王国维自沉于北京前御花园。人们对这种自杀是表示尊敬的。
尽管中西方古代对自杀的评价存在很大的不同,比如迪尔凯姆就认为那种为了别人而自杀的现象完全是存在于“低级社会”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文化的交流与碰撞,思想在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同时获得极大解放,东西方对自杀的评价逐渐趋向一致,均认为人有权利选择何时、以何种方式走向死亡,甚至对遭受精神摧残选择自杀的人报以同情。
二、大学生自杀的原因分析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将自杀定义为:“由死者本人完成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且本人清楚的认识到这种行动的后果,由此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死亡。”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大学生的自杀,是排除精神疾病引起的非理性的自杀,也排除救人等行为导致的死亡,仅指大学生在理性的情况下选择的自杀。而导致这类自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影响大学生自杀频发的个人原因主要包括生活和学习压力过大、就业压力大,继而引发焦虑、忧郁、烦躁不安等情绪。自杀不是短时间情绪不佳造成的,实际上是一个长期坏情绪累积爆发的过程。这些心理因素因为得不到排解,不断滋长发酵,变得日益严重,最终导致大学生选择用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弗洛伊德认为,“人性中具有两种本能:生的本能和死的本能。当个体以积极的方式成长、发展时,生的本能是其人格中的主导因素;当个体感到停滞、抑郁、无望时,死的本能控制着他的生命。”也就是说,这种负面情绪使原本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大学生更加无力承受,最终使“死的本能”在其人格中占据主导地位,最终走向自杀。
如今不断高升的离婚率,家庭教育的残缺,导致很多孩子从小就存在一定的心理疾病,比如较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加心理敏感、脆弱,更易产生自卑或者自负的心理,面对突发事件更易采取过激的行动。不仅如此,家长在缺乏对学生关怀的同时,对其期望过高。“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这一陈腐的思想传统在中国文化里根深蒂固,成人之间的互相攀比,家长将期望付诸学生的时候也带给他们巨大的压力。
社会因素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学校这个小社会;二是学校以外的大社会。就学校环境来说,老师与同学之间的关怀的严重缺失是影响大学生自杀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传统的高中教育里,同学之间与老师之间互动更加频繁,关系更加亲密,遇到挫折可以及时找同学和老师倾诉;但大学与高中不同的是,基本以寝室为单位的小团体,老师也不像高中时大部分时间都守在学生身边,一旦学生被孤立,很容易滋生孤僻、内向、无所适从的心理疾病,为自杀的发生埋下隐患,一旦生活的挫折成为其导火索,推波助澜,自杀就在所难免。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我们带来了现代文明,但与此同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远没有住在乡村时亲密,人与人之间的理解与信任也更加稀薄。大学生遇到问题可以倾诉的对象少之又少,因此更易走极端。当然,一个人的自杀并不是单纯的个人、家庭或者社会因素独自起作用造成的,它是需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往往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使情况更加恶化。在自杀发生的过程中,通常是个人的心理因素起了决定作用,在家庭期望更大,社会关怀不足时,大学生最终选择了自杀。
三、大学生自杀道德上是否被允许
康德曾说,“如果逆境与无希望的忧伤完全夺去对生命的兴趣;如果这不幸的人心意坚强,愤慨其命运,却不沮丧和灰心。这样一个不幸的人,他很想死,却还保持着其生命,他之所以保持其生命,并不是因贪恋它,也不是从性好或恐惧而保持它,只从义务而保持它。于是,他的标准便有道德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大学生面对挫折困难,抛开喜好或者恐惧,继续活着,仅从义务的角度考虑活着,它就是道德的。反之,没有遵从这个义务而选择自杀,就是不道德的。
根据迪尔凯姆自杀的定义,他将自杀分为三种类型:利己、利他、失调。近现代社会出现的自杀大多属于利己主义的自杀,大学生普遍将自杀作为摆脱目前生活困境的唯一手段。但很明显,寻求自杀并不是摆脱生活困境的唯一手段。树立远大的目标,努力改变现状,实现自己的价值也能改变目前的困境。生命质素论强调人应该忽视生命的长短,重视生命的质量,使自己活得有价值。近现代虽然对利己性自杀的批判渐渐变得宽容,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单纯为了琐碎的小事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是不道德的。
《孝经》第一章说:“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孝道要求出于道德的考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大学生放弃对父母的孝顺,选择自杀,不仅损害了自己的身体,放弃了自己的生命,而且让父母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因而是不道德的。
西方较长时间一直都奉行“生命神圣论”,这与道家的思想有某些相似之处。生命神圣论强调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或者他人不能随意损毁自己的生命,甚至结束自己的生命。大学生面对挫折肆意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是违背生命神圣论的原则的,因而是不道德的。
四、大学生信仰危机引发的自杀
古代西方较多讨论的是利己性自杀,且大多做负面评价,认为其是一种懦弱的行为;古代中国对利他性自杀倍加推崇,所以众多文人志士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彰显自己的抱负,维护自己的尊严,利己性自杀则在道德上认为错误。
近现代以来虽然对利己性自杀没有过多批判,但我们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古代中国的自杀大多数历史人物选择在遭受国仇家恨时选择坚守自己的抱负,也有人为了实现自己的伟大理想即使忍受屈辱依然选择活下来。而身处和平年代的大学生,在中国伟大复兴之路不断向前,国家欣欣向荣之时,频频为了琐碎的小事自杀,是否合理呢?
笔者认为,理想信念的危机是引起大学生频频自杀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并不主张完全为了国家与集体的利益放弃个人利益,无条件奉献自己,随时牺牲自己。但树立伟大的理想信念,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并不懈奋斗,能有效阻止大学生面对生活中的挫折和磨难选择自杀。马克思曾说:“让我们拿出勇气,面对现实与理想,绝不退缩,绝不沉默,绝不气馁。让我们驱散生活中的忧虑与恐惧,当现实与理想产生矛盾时,勇敢的斗争吧!”大学生用理想与磨难的斗争,勇敢的活下去不仅有利于实现自身的价值,维持一个家庭的幸福,也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和谐,有利于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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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娥(1991-),女,汉族,湖北宜昌人,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中图分类号:B8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8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