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本权利范畴的“新财产权”——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及中国现代问题

2015-08-21 09:13:22罗亚海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宪法

罗亚海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8



作为基本权利范畴的“新财产权”——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及中国现代问题

罗亚海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泰安271018

摘要:公民财产权体系是一个不断成长的体系,在历史的生成中的一个标志就是对“公民新财产权”的凝练。基于国家福利职能发展起来的公民新财产权具备了财产权应该具有的公法意义,在修正传统的财产权所承载的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同时,凝练出其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征象和品格。随着中国国家福利职能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长足进展,新财产权在中国具有了保障性、私使用性和自行给付的特征,具备了中国语境下的人权的同质属性,新财产权成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呼吁宪法的关注和正当规则的构建。

关键词:公民财产权;基本权利;宪法;新财产权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依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宪法需要持续的关注传统公民财产权保障的同时,也要关注财产权内容的新发展。随着国家的福利职能的发展,政府在利益给付上扮演者重要角色,政府作为给付利益(largess)的提供者,创造了新的“财产权”形式,“这种以不同于传统的法律模式的给付产生了深渊的影响,不仅影响到了个人主义和和个人的独立,影响到了《权利法案》的运行机理,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它创造了一个新的社会。”①本文立足中国的上述变化,探讨“新财产权”在中国的发展及其实践,追问宪法对作为公民财产权组成之“新财产权”的保障原则及其规则构建。

一、公民财产权的发展与“新财产权”的凝练

(一)公民财产权体系的不断发展与新财产权

财产权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至少可以认为是先于自由主义的。“中世纪最主要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都建立在财产权,特别是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之上。”②但是政治视野下的财产权却和自由主义结下了不解之缘。在自由主义理念生成之前的财产权在绝对王权主义的时代,难以具有作为个人权利的征象和内涵。自由主义在承认政府权威的同时也为公权力设立了界限,并将这个界限抽象成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备了对抗公权力的特征。如洛克论述的:“人民联合起来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③到了十八世纪,财产权得到有史以来最高的社会认可,它成为生命和自由的同义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了权利形态下的绝对意义。

从19世纪中期以来,出现了“公共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抗衡,财产被认为具有社会因素,而不是无限制的私有权绝对,‘财富既有个人基础,也有社会基础’”④。财产所彰显的绝对主义不断的受到诘问和挑战,传统的财产权观念的观念逐渐得到扭转,探寻公民财产权的自治领域成为财产权发展的新时期的核心问题。以《魏玛宪法》为实践的开端,认为财产权的行权要以尊重“公共福祉”为限,国家得以以“公共利益”为私人财产权设立限制条件或者义务。以“新财产权”为代表的新问题再次引起我们的思考,新财产权语境下的公民财产权“其实质是福利权和财产权的关系问题”⑤。“财产权不再是法院试图划定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界限的基础了”。⑥

新财产概念的抽象并不是凭空的想象,而是基于现实的印证和理论的沉淀。新财产权最早为美国学者所倡导,⑦新财产权具有传统财产法所承载的权利意蕴等,却在权利发生上有不同的政治制度基础,新财产权的“新”的含义由此而来。美国学者 Reich⑧做了这样的分类:来自政府的收入;工作和职业许可证;对农业的补贴;科学研究、健康和教育等,体现出了对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维护。“特别是对教育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是个人利用公共服务的最主要的形式”。⑨

(二)新财产权从政府权力到公民的权利的演变

(三)新财产权向宪法上的人权的演变

二、新财产权成为宪法上公民财产权的制度基础

(一)社会的再分配与“新财产权”的生成

因分配形成的财富对个人的公民来说却具有了不可替代的意义,成为影响到个人生存的基本财富形式。国家分配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新财产权的产生,因为公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反应的是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对抗,只有当政府因分配形成的财产权被以福利的形式体现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并且这项权利具备了人权品格,国家分配变成了国家义务,作为公权力主体的国家由“主导者”变成了“义务者”,新财产权得以形成。

(二)“新财产权”主体和使用上的人权品格

(三)基于福利国家的正当性

财产最初直接的体现的是个体之间的关系,随着政治国家的建立,财产接受了法律的构造,而成为了财产权,在财产权的角度看,财产权体现着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政治调整,在这种调整中也引发国家权力的反省。基于国家财政分配职能的实现,公民的财产权形式得到了拓展。该种拓展直接表现为法律上的创造,是国家与个人之间因为国家与个人利益规则之重建而表现出了国家对个体权利的让与,这种让与是基于对个体生存和自由等的尊重,很多情况下表现为对人权之基本价值的最低限度的维护,这也是宪法“最低道德标准”的践行,也因此而拓展了公民财产的范畴。“新财产权”上升到公民基本权利或者说是人权的角度所反映当然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而不再以个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维护为角度。人权本身就是一项不断发展的权利体系,人权突破个人范围发展为集体人权,从传统政治领域向经济、文化领域的延展,都充分说明这个问题。

三、新财产权在中国的当代问题及其正当规则

新财产权有狭义和广义的认知,狭义的认知认为,新财产权需要具备私使用性”、“自己给付”和“生存保障”三要素的方可以纳入宪法财产权保障范围。

(一)中国人权保障的进步与新财产权的“私使用性”

(二)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和新财产权的“自己给付”

(三)中国国职能的发展与新财产权对公民的“生存保障”

(四)新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及其限制的正当性

宪法对新财产权限制规则正当性的探讨,在实体上要体现出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除却法律传统的“公共福利”的意蕴,新财产权的剥夺还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价值。唯有正当的程序才可以对新财产权予以剥夺和限制。新财产权的宪法限制,要体现出宪法的中立性,权利的剥夺要体现出公平的价值补偿,基本权利的尊重要体现最优的价值排序,在任何的时候人权的最终是第一位的。即便在权利限制实际发生的情形,也要体现出对财产权的应有补偿。同时,作为公民新财产权的在限制规则正当性的获取上,还要体现出宪法规则的“偏颇”,宪法要体现出对公民财产权位优的尊重,也即在不能获取正当性的制度基础时要以无正当性立论,从而不能对公民财产权予以限制。

[注释]

①Charles A· Reich,The new Property:The Yale Law Journal,Volume 73(April 1964),pp733.

②涂四益.财产权的基本原理以及对财产权的宪法限制[J].西部法学评论,2010(6).

③[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77.

④[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97.

⑤刘军.西方财产观念的发展[J].文史哲,2007(6).

⑥[美]:埃尔斯特等.宪政与民主[M].潘勤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299.

⑦美国学者Charles A· Reich围绕该问题先后有<新财产权>、<个人权利与社会福利>、<新财产权:写在25年之后>、<新财产权对国家责任的影响>等论文来探讨“新财产权”问题,但是其并没有给出关于“新财产权”的界定.

⑧Charles A· Reich,The new Property:The Yale Law Journal,Volume 73(April 1964),pp734-736.

⑨Charles A· Reich,The new Property:The Yale Law Journal,Volume 73(April 1964),pp737.

⑩Charles A· Reich,The new Property:The Yale Law Journal,Volume 73(April 1964),pp739.

作者简介:罗亚海,山东临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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