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应对中的“平衡模式”研究*

2015-04-12 01:11广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攀登计划立项资助项目群体性事件应对中的平衡模式研究编号PDJH2015B0457的研究成果
法制博览 2015年35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法治

广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攀登计划)立项资助项目“群体性事件应对中的‘平衡模式’研究”(编号:PDJH2015B0457)的研究成果。

任圆圆 庄丽丽 陈博仁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群体性事件应对中的“平衡模式”研究*

*广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攀登计划)立项资助项目“群体性事件应对中的‘平衡模式’研究”(编号:PDJH2015B0457)的研究成果。

任圆圆庄丽丽陈博仁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摘要:群体性事件的多发频发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重要表征。我国长期以来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昭示,以公共理性与利益的整合与平衡为基点,采取开放、平衡、柔性的应对策略,方可实现社会冲突的弥合与秩序的稳定。“乌坎转机”是群体性事件有效应对的典范,体现了群体性事件应对的“平衡理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并完善群体性事件的“平衡模式”,就该模式的价值构造与实践构造及其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较为细致的论述与论证。以期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社会矛盾的缓解与消弭,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所创见与裨益。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公共冲突;“平衡模式”;公共理性;法治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研究报告》显示,自2000年到2013年,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事件规模不断提升,冲突对抗程度不断加大,具体情况复杂多元,社会危害性逐渐增强。在维稳语境之下,我国群体性事件应对模式的缺陷愈加凸显,其与社会良治的目标相去甚远。2012年在应对“乌坎事件”的过程中,处置、缓解、消弭冲突等链条体现出政府开明、开放与平等的态度转变,软化柔性的应对方式启发了我们对群体性事件应对方略的思考。

基于此,我们以“乌坎转机①”为切入点,结合国内外处突应变的宝贵经验,提出了群体性事件应对中的“平衡模式”。完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价值构造与实践构造,以期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所裨益。

首先需要就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做一科学界定,我们所界定的群体性事件是指:一定规模的民众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发泄某种情绪而采取的公开的但无意于根本性推翻政权的对抗性活动。群体性事件是当前中国社会最典型的公共冲突。同时,本文主要关注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即主要为事中处置,希望通过法治化的事中处置,引导群体性事件的缓解、消弭,并对社会矛盾的化解起到一定的启发作用,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社会良治的价值目标。

一、“平衡模式”的缘起

“平衡模式”的灵感来自于“乌坎转机”以及国内外群体性事件应对方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疏”与“堵”,“开明”与“压抑”的构成了政府处突应变的两难选择。“开明”与“尊重”,“对话”与“谈判”,“疏导”与“化解”构成了“乌坎转机”核心要素。政府“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②而村民也开始有组织、有领导地坚持理性维权和依法抗争,最大限度地争取媒体和舆论同情③,直至冲突的化解与消弭。“乌坎事件”及其应对过程,推动了机制体制变革,促进理性精神的培养,注重平衡对话与自我治理,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权力与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具有极强的启示意义。

相比之下,我国近几十年以来的群体性事件应对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也造成了不同的社会后果。应对理念经历了“斗争哲学”、“压制观念”、“多元探索”的嬗变④。疏堵矛盾时有,成败经验共存。以“乌坎事件”与“瓮安事件”为代表的正反两方面典型共同指向了宽容心态与法治思维,良性互动与多元途径的应对路径,也对完善应急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就国外公共冲突的应对来看,芝加哥模式、伦敦模式以及法兰克福模式等都体现出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政府坚守公共利益底线以及风险评估与处突应变相结合的方略。

“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⑤面对社会利益多元,社会冲突复杂,社会结构断裂的转型期社会境况,一种体现开明、理性观念,尊重合法利益与诉求,注重制度化与体系化,倡导平等对话、协商谈判,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应对方略呼之欲出。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初步构建出体现上述价值的“平衡模式”,该模式既有理念的创新,又注重体系整合,以期实现对社会冲突的有效管控与社会秩序的良性治理。

二、“平衡模式”的价值构造

在社会利益多元与矛盾多发的“断裂社会”中,如何实现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应对,既是具有道义正当性的价值命题,也是具有现实正当性的实践命题。

“平衡模式”的核心在于群体性事件不同主体间利益的平衡化,民众利益表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目标的平衡化,实现主体间地位平等与对话协商的应对方式的软化。

(一)思维方式的更新:培养理性精神与平衡思维

理性,是指人类在某一时期所具有的,与该时期的自然状态、社会状态和人文环境相适应的正常的心智水平。⑥“人类行动的准则和尺度是理性,因为理性是人类活动的第一原理,而且正是理性指导着行动以达到它的适当目的。⑦”现代理性主义与法治实践紧密联系,理性应建立在全面考察相关的事实,同时综合运用相关智识的基础上。⑧

在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当中,思维方式的转换应建立公共理性与平衡思维。所谓公共理性,是在理性精神的基础上,“各行动主体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社会这样一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之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正的、可预期共治效果的能力”⑨。公共理性需要寻求自由与平等、民主与法治、公正与效率等一系列公共价值之间的整体平衡,其使命就是在制度供给与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为公共选择做出价值规约。公共理性在利益冲突的两难选择中,迈出换位思考的步伐而追求共享与共赢。“乌坎转机”很好地体现了公共理性的精神,抛弃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思维,树立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理念。公共理性的秉持主体不局限在政府一方,民众同样应该建立公共理性的社会参与思维。

平衡思维即指导群体性事件的各方之间地位平等,不同主体间可通过平等对话协商——这一平衡结构,实现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平衡结果的一种柔性思维。在“平衡模式”当中,公共理性与平衡思维在政府主体中的重要体现是政治理性,政治理性是政府应该具有的思维良知。政治理性首先要求政府摒弃“刚性稳定观”,树立社会动态平衡的“韧性稳定观”,以分权开放的、动态的、和平而有序的,而且是可以自我修复的“韧性稳定”,适应变动的社会秩序与层出的社会风险。

(二)主体关系的平衡:实现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对话与和解

在权力与权利不相平衡的视阈之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平等对话是难以实现的,进而达致社会利益平衡的价值目标也是难以实现的。权力与权利的紧张关系构成群体性事件爆发与升级的重要诱因。

“强力并不构成权力,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⑩”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是当代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

实现主体关系的平衡,首先需要明确权力的来源。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与基础,权力应该从本源上服从于权利。权利必须在相当程度上实现对权力的制衡。实现主体关系的平衡,要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法律在赋予行政主体以权力的同时,必须设置相应的责任承担,这是法治秩序的应有之义。实现主体关系的平衡,还要实现程序与权力的平衡。行政程序的核心是控制权力。有不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有关机关违反程序,暗箱操作,滥用权力有很大关系,基于此,兼顾实体与程序,坚持权力运行的公开性、规范性,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权利。

(三)平衡价值的实现:实现社会稳定与权益实现之间的平衡

平衡价值的实现,并不是罔顾条件式的事事平衡,时时平衡。但是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方,政府需最大限度地保持公权谦卑的状态,应随时打开和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大门。

(四)法治精神的延伸:以法律为主导的多元解决与制度化思维

三、“平衡模式”的实践构造与运行方式

“平衡模式”是基于良治的制度化考量,而提出的应对方略。上文就“平衡模式”在价值与理念上是什么,以及与传统理念的区别等方面做了论述。此部分,就“平衡模式”的机制与制度架构及其运行方式进行论述。

“平衡模式”的机制不是零散地、非规范性的方法汇编与集锦,“平衡模式”是在功能上层次分明而有相互联系的有机立体结构。在价值构造的指引下,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平衡模式”应该包括六个层次的机制:即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

社会表达与沟通机制,公共信息的公开机制,利益整合与平衡机制,争议事项的裁决机制,公民权利的救济机制。

(一)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

在突发事件发生酝酿阶段,对于即将发生的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风险的评估与研判可为处置群体性事件提供第一手的资料与信息支持,同时在这些资料与信息的基础上,实现突发事件的预警,有效管控群体性事件的升级,实现处置、缓解、消弭的应对目标便成为可能。

1.建立社会治安信息的收集整合机制

治安信息是进行信息研判与风险评估的基础,特别是预警机制的建立,更需要大量科学、准确、客观的数据与信息。这需要加强基层组织与单位的信息收集功能。特别是对于农民土地纠纷,工人劳资纠纷等群众权益受损,涉及信访等敏感性、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进行着重收集。设立信息清单,强化收集责任。信息应该汇集到各级治安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汇总与整合。

2.建立群体性事件风险评估机制

3.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应明确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机构与相关责任人,明确指挥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编制应对的具体方案,统筹工作部门的相关任务,选派相关工作人员深入争议核心进行疏导协商。在群体性事件不可避免之时,即向社会公布应对机构即负责人的信息,对事件加以疏导。

(二)社会表达与沟通机制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升级的教训昭示,各种不同的意见与主张长期处于压抑状态,便很可能造成意见能量的淤积,极易导致冲突爆发。但是恣意放纵意见的生成与表达,也会造成无序与混乱。

1.社会表达机制

2.社会沟通机制

(三)公共信息的公开机制

在“平衡模式”之下,必须对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程序等做出相应的制度设计与法律规定,规范化是平衡化的基础。

(四)利益整合与平衡机制

利益整合与平衡机制的生命在于平衡的规范性与平衡的裁量性。建立适当的程序可促使双方以平等的地位聚焦于争议事项。“平衡模式”的理念允许得到政府与民众公认的第三方社会主体进行斡旋,搭起中介的桥梁,以此中间的力量,努力达致天平两侧争议双方的平衡。除此之外,设立多样化的利益整合方式,规范化的利益整合程序,专业性的利益协调组织与人员,不仅对于应对群体性事件大有裨益,其还将在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方面有“治病,治于未病”之效。

(五)争议事项的裁决机制

(六)公民权利的救济机制

通过上文分析与论述可以看出,“平衡模式”的机制建构有其内在机理,几大制度之间是协调与配合的关系。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是“平衡模式”启动的“弁言”,为应对群体性事件提供快速反应的基础、宏富的信息与完善的组织机构;社会表达与沟通机制是“平衡模式”启动的标志,体现了政府的政治理性与处置并且消弭冲突的诚意;公共信息的公开机制,继续了这种诚意,并且以更加开放的态度促进谣言的破灭,以正视听,为进一步进行利益整合和平衡提供理性基础;利益整合与平衡机制,是“平衡模式”的核心,其生命在于制度的规范性与平衡的裁量性,而实现平衡的基础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理性协调与利益协调;争议事项的裁决机制是“平衡模式”的延伸,通过裁决机构实现利益的协调,通过裁决意见实现对主张的回应;公民权利的救济是“平衡模式”的保障,通过对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实现权力与权利间的平衡,促进社会和解与秩序稳定。可见“一花独放不是春”,“平衡价值”的实现需要在“平衡模式”价值构造基础上进行完善的并且是切中时弊的制度安排,基于此,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方能与良治为伍。

四、问题设想与完善路径

“平衡模式”来自于长期以来一些地区对群体性事件处置、缓解、消弭的有益探索,更是直接受启发于“乌坎转机”。在总结我国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应对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并且结合法治理论的最新发展,我们在上文中集中回答了“为什么是平衡模式”、“什么是平衡模式”以及“平衡模式如何运行”三个问题。在价值构造与实践构造中还有不少进一步论证的空间。同时就“平衡模式”运行中的问题,诸如机构体系与现有设置之间的接洽问题,成本核算与管控效益之间的配比问题,法律漏洞与政策实施之间的平衡问题等都需要进一步探索。除此之外,“平衡模式”各部分之间的配合与运转也有赖于实践操作与功能实施中的检验。为解决可能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我们还将继续努力探索,勇于实践,就“平衡模式”的科学性与法律、组织、技术可行性进行进一步论证。希望该模式的提出可以引发更多学人的思考,也为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提供更加丰富的路径。

“慰祝苍生乐大同”。希望“平衡模式”的一米阳光,熔铸进法治中国的体格与血脉之中。

[注释]

①乌坎事件,经历了基层政府由“堵”到“疏”的处理过程,最终事件的处置解决,以一种开放、理性的态度,直面矛盾与冲突,立足于以制度化的渠道去解决问题,赢得了民众、各级政府及众多舆论的一致好评,赞誉为“乌坎转机”.

②广东副书记:基层有失误,要对组织者给足出路[N].广州日报.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12/21/11459850_0.shtml,2014-4-26.

③黄卫平,冯秀成,陈文.关于“乌坎事件”的调研报告— 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特殊案例[J].中国治理评论,2012(3).

④建政以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大致经历了阶级观与斗争的处置方式,稳定观与压制的处理方式,以及和谐观与多元应对方略的探索等阶段.

⑤[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革社会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北京:世纪出版集团,2008:31.

⑥韩春晖.社会管理的法治思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56.

⑦[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104.

⑧[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60.

⑨施雪华,黄建洪.公共理性:不是什么和是什么[J].学习与探索,2008(2).

⑩[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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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许尧.中国公共冲突的起因、升级与治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

[4]张百杰.转型期中国群体性事件研究[D].吉林大学,2011.

[5]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7][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8][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作者简介:任圆圆(1993-),女,深圳大学法学院学生;庄丽丽(1993-),女,深圳大学法学院学生;陈博仁(1993-),男,深圳大学法学院学生。

中图分类号:D631.43;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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