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冰利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母子公司一般可以概括为通过股权或者协议发生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个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仅限于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子公司的概念、类型、责任等规定则存在法律真空,但从我国有关规章及实践来看,我国母子公司可以理解为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控股形成的存在实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公司。
交叉持股是企业法人间相互投资、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相互持有对方股权。有学者将其分为单纯型、直线型、环状型、网状型、放射型等①。根据两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分为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和普通交叉持股。
综上,我国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应为母子公司通过相互投资而成为对方股东享有股权,子公司所持有母公司股权数额不足以改变两者从属关系的情形。
1.稳定股权结构,增强抵御恶意收购的能力
母子公司之间通过直接或间接控股成为彼此股东,使得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稳固,增强了公司管理层的经营权。利益的链接将两者捆绑在一起,加大了公司被恶意收购的难度,避免了公司出于短期利益而丧失长久利益的命运,这使得公司经营者可以用长远眼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2.减小公司筹措资金的成本和风险
母子公司因交叉持股而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②当其中之一公司因资金需要而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债券时,对应的其他公司一般会优先承购,一方面不至使得股份或者债券无法全部出售,另一方面也能相应稳定所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价格不至降价出售。这降低了筹措资金的负担和风险,保证了公司融资的稳定性。
3.壮大集团实力,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对内,双方利益互联互通,任何一方都不会采取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经济情况好时,相互之间经济往来会低成本、高效率;相反,一方公司也不会短于一时利益而采取损害双方长远利益的行为。对外,两者结合成一个集团或联盟,在抵御风险时相比其他会更有优势。
1.违背资本真实性和股东权益公平原则
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使得“虽然只有同一资金在企业间流转,但每经过一手,形式上各该企业的资本额就会有同等数额的增加。”使得资本虚增,形成“资本空洞化”现象,这往往成为母公司“不劳而获”、形成企业集团的手段,违背了资本真实原则。同时,由于母子管理层是实际上代为行使对子公司的股权,变相拥有自己公司股权,践踏了股东权益平等原则和公司基本治理结构。
2.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诱发内幕交易、破坏证券供需平衡
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使相互之间有着天然的信息优势,当一个公司发行股票时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出于稳定经营和股价的需要,一方可能会有意长期持股对方股票而不出手造成证券市场供需失衡,使得股价不正常上涨。保障了证券发行时有人购买,可能诱发过分的证券发行。
3.规避垄断法的规制,限制市场竞争
在我国滥用市场支配是一种垄断行为,要受到《反垄断法》制裁。当企业在相关市场占有支配地位时就存在滥用可能。公司已经占据支配地位时,为分散实质的市场地位和抽逃出资,往往采取设立子公司且交叉持股的形式,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披上“合法的外衣”,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
借鉴有关国家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应在原则上不禁止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框架内对其严格规范,“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建立从事前规范、过程监控到事后救济的法律规范体系”。③
第一、限定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最高份额。
在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原本就弊端较大的情况下,如果对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权的份额不加限制,则势必会更加模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使得“母子不分”股权关系更加混乱。最高额具体应以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份额而定。
第二、严格禁止子公司对母公司行使表决权。
如果允许子公司可以其持有的母公司股份而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则势必会造成母公司大股东股权的滥用,会侵蚀有关小股东的表决权和相关利益,在股份公司中尤为严重。我国公司法应该规定: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时,其不得享有任何表决权。最大限度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第三、通知、公告义务及法律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
当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时,应将有关所有情况通知母子公司所有股东,并在两公司以及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保障相关者的知情权。市场经济中追逐利益时,相较其他,母子公司实际运营中往往更会充满损害他人权益的危险④。所以应当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建立第三人和子公司对母公司的索赔制度。
[ 注 释 ]
①沈乐平.论母子公司与交叉持股的法律问题[J].社会科学研究,2004(03).
②金海峰.母子公司及其交叉持股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4-23.
③容婴.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之法律规范[J].政法论坛,2005(03).
④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母子公司中的作用[J].法律科学,199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