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书遗嘱缺要件时的效力问题研究

2015-02-06 23:12宋增秀,王卓飞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

关于代书遗嘱缺要件时的效力问题研究

宋增秀王卓飞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我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只要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部分欠缺,即使能够证明代书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份遗嘱仍然无效。随着时代的发展,这样对形式要件的严格要求显然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求。

关键词: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欠缺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4-0242-01

作者简介:宋增秀(1989-),女,辽宁大连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王卓飞(1989-),男,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一、缺乏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

代书遗嘱是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关于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的争议很大。以一案件为例:被继承人张大有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大去世后留下位于沈阳市某区的房屋一处,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就继承一事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张四在庭审中提供了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一份,见证内容是将该房屋留给张四继承。张四还提供了光盘,对以上证明事项予以佐证。

本案中张四提供的律师见证书形式上应为代书遗嘱,但该代书遗嘱存在几项问题:正文既有打印部分也有手写部分;只有立遗嘱人的手印而无立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上未注明代书人;见证人签名部分只有律师的盖章没有见证律师的签名;见证书中没有任何见证律师身份的证明。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1]。因此,该见证书中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相关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张四提供的关盘系记录代书遗嘱的过程,影像中只有立遗嘱人一人出现,既不能证明立遗嘱人的客观情况,也不能证明见证人的身份状况。同时,如果作为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也不符合法律关于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的相关规定,故该光盘不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

理论界对于本案的分歧主要有:一部分人认为本案中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是无效遗嘱。另一部分认为代书遗嘱虽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但经全部利害关系人见证,确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内容合法,应当认定为有效[2],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二、缺乏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一定无效的理由

(一)法律未明确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必须符合一下几项条件:首先,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最后,必须不违反法律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此可见,不符合实质要件的遗嘱肯定无效,但是现实中还存在一种情况,有的遗嘱可能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但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并且我国继承法并没有明确将这种情况规定为无效。所以,就本案来说,如果能够经所有利害关系人见证确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使这份遗嘱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也应当是有效的。

(二)遗嘱形式要件的目的就是确保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是当今社会常用的一种遗产分配方式,当然,这是在意思自治得到普遍认可的情况下,遗嘱自由原则已经被广泛认同并使用。遗嘱的重要功能就是确保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立法之所以如此看重遗嘱的形式要件,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实践中,当一个遗嘱符合了实质要件,那对于形式要件的欠缺又有什么关系,此时形式要件变得无关紧要。如果继承人均认为该代书遗嘱是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写的,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认定为遗嘱有效。

(三)过分强调遗嘱形式要件不符合中国国情也不符合时代潮流

在我国现实情况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遗嘱形式要件不了解甚至根本不知道,他们设立遗嘱通常是根据风俗习惯甚至只是凭感觉,例如在遗嘱上只按手印不签名、让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亲友作为见证人等。这样的案件,在我国有很多,如果还是机械的认定为无效,就会使司法与现实严重脱节,那么立法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过分强调遗嘱的形式要件,不仅严重损害了立遗嘱人的利益,而且不符合法治的意义,也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

三、结论

首先,实践中应该遵循遗嘱自由原则,不能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机械地认定为无效。在形式要件有欠缺的情况下,应由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如果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则应当认定遗嘱有效。

其次,在现有的法律之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办理遗嘱事项,貌似十分简单,但稍不注意,将可能影响到遗嘱的法律效力,也将可能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十分巨大的影响。

最后,现代生活,具备摄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已经非常普遍。大家普遍的法律意识都开始增强,但很多人对立遗嘱还是一知半解,觉得拍摄一段录像就可以将自己百年之后的财产分配好。事实上,用一段录像资料来立遗嘱的形式是被当做录音遗嘱来处理,因此必须满足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所以,立遗嘱不能贪图方便,如果要以录像方式立遗嘱,也要符合法律要求。

[参考文献]

[1]王金萍.论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J].法制与社会,2013(05).

[2]段春梅,陆俊芳,熊要先.不符形式要件但系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应有效[N].人民法院报,201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