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教育法律保障初探
李常竹徐华宇殷晴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学院人防教研室,北京102205
关键词:人防教育;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E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4-0231-01
作者简介:李常竹,山东青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学院人防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人防法制、人防宣传教育。
一、当前我国人防教育法律保障的现状
人防教育是人防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提高公民国防观念、人防意识的重要途径。通过接受人防教育,公民可以掌握应对空袭及其他灾害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防空防灾能力。因此,人防教育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目前,我国关于人防教育方面的立法主要是《人民防空法》,虽然对人防教育进行了规定,但多为原则性的条款,缺乏其他相关配套的法规;《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和《国防教育法》也适用于人防教育,但在实际开展国防教育中,人防教育经常被忽略。目前来说人防教育的责任主体范围不清晰,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方面不够明确,人防教育的发展亟需完备的法律来保障。
二、我国人防教育法律保障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民防教育发达的国家均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本国民防教育的发展。瑞士的民防较为发达,这与瑞士完备的民防法律是分不开的。瑞士有关民防的立法层次高、种类全、涵盖广,民防教育在整个民防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联邦民防法》是瑞士民防的核心法律,它是对宪法中关于民防的有关条款最权威的诠释,设有专章对民防教育进行了专门规定。联邦民防法详细规定了民防教育的课程特点和接受教育的时间,对教育达不到要求的还应该进行补充训练。为了保证联邦民防法的民防教育规定贯彻实施,瑞士还制定了各类有关民防教育训练的部门法规,主要有:《关于民防教官资格考试定》、《关于民防教官学校的规定》等等,这就为民防师资力量的培养得到了保证。
《人民防空法》是我国人防的核心法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有关人防教育的内容,但都是笼统性的规定,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撑。目前,还缺少相关的法规,各地也没有相应地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详细的有关人防教育的行政法规、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地人防教育法规是完善人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方面。
(二)细化主体责任
我国目前针对人防教育在《人民防空法》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实际工作中,我国人防教育的实施主要针对中小学生,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人防教育很难落实。将政府部门及其他教育主体在全民人防教育的职责明确下来是促进人防教育全面落实的重要环节。国外民防发达的国家的做法可以给我们以参考。
民防教育发达的国家通常将政府部门民防教育的职责细化在法律法规中,而不仅仅笼统地划归为教育部门负责。突出政府部门在教育中的主导地位,把组织经常性的各类民防教育训练作为政府的职责。例如《瑞士民防法》中对联邦、州和镇负责民防教育的职责进行详细地规定,以做到民防教育有法可依。
(三)明确教育对象、内容、方式、时间
《人民防空法》中的原则性内容,不具有操作性,对教育对象、内容、方式和时间上鲜有规定。民防发达国家虽然民防的认识有差异,但是这些民防教育发达的国家均认为民防教育是全民性的教育,全体民众接受民防教育、提升民防观念、掌握民防技能才能达到民防教育的效果,符合民防的要求。强调民防教育的全民性并不是说所有民众都接受统一的教育,而是不同对象不同阶段接受不同的教育。如《瑞士民防法》中规定根据不同年龄、身份、是否专业、能力要求实施不同教育,同时列明了可免除教育的情况;《大韩民国民防法》可以免除正在国外旅行或滞留、受到刑事处分正在执行人员,以及总统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参加教育训练的义务。
人防行动具有应急行动的特征,政府各部门、专业力量和民众都是人民防空行动的主体,鉴于人防的本质,人防力量的源泉应该为全体民众。从法律上保障全体民众接受人防教育,不仅要区分不同教育对象,还要制定具体的培训时间,如可规定新学习的人每年学8-12小时,不同人员的学习内容、时间、要求的差别,如何考核,不达标如何补训等等,从而从法律上保障全体民众接受民防教育,加强防空防灾力量建设,提升全民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
(四)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接受人防教育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国防观念,才能使人防教育顺利进行。有的民防发达国家将接受民防教育做为民众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在规定这些条款时用了“至少”、“必须”强制性词汇,甚至规定不接受民防教育要承担刑事责任等严厉惩罚。同时,为了积极促进公民接受民防教育,许多民防发达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内容涉及通知、费用、补助、免责、保险等几个方面。《韩国民防卫基本法》规定民防教育训练时有关部门要向教育对象下达训练通知;《瑞士民防法》规定相关部门对接受异地教育训练的民众提供伙食及其他实际费用,并且对接受达到一定条件的教育对象发放补助;有的国家对公民进行民防训练时的工作单位保障进行了规定;此外,还有国家对民众在接受民防教育时的保险、医疗和救援提供保障。
我国可借鉴民防发达国家的做法,将接受人防教育作为一种义务写进法律中,同时重视公民权利的保护,使得公民在接受人防教育时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郝耀文.突发事件中公民的应急义务[J].城市与减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