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培养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2015-02-06 23:12林华香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
关键词:审判法官法院

林华香

东山县人民法院,福建 东山363400

“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在司法改革的热潮之下,我国的基层法院当前正处于传统乡土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熟人社会与人情社会交织下的法治生态亟待完善。基层法院受理着绝大多数的案件,基层法官是审判活动中最直接、最鲜活的施行者。结合当前基层法官队伍现状,建立一套符合基层法院的法官培养机制,从而打造一支精英化的基层法官队伍,既是司法改革的要求,更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必经之路。

一、基层法官队伍的现状分析

(一)队伍两极化,人员结构不科学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法官的构成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从其他机关调入、社会招收、部队转业而来,该部分法官年龄大多在40 周岁以上且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该群体目前占我院法官总数的65%,属于审判主力,二是法学专业的正规院校毕业大专生、本科生,主要是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的方式进入法院,年龄主要在40 岁以下。前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因没有接受完整的法学教育,理论比较薄弱。后者虽具有较好的理论功底,但往往年纪尚轻实践经验相对不足。审判队伍中的两极化,容易导致了基层法官在审判方法上易于形成两个极端,难以形成法理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更遑论去组建一支科学的精英审判队伍。

(二)办案机械化,业务提升陷盲区

当前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现象,笔者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几年的年度工作报告统计了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7年以来的案件审结数据情况,结果显示表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着全省约86.18%的案件而中级人民法院占比约12.69%,高级人民法院则占比约1.13%。大多数法官每年要面对上百起甚至几百起案件,法官办案量“超负荷”,除了应接不暇的案件,法官难以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充电学习。基层法院案件类型比较单一且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法官容易出现办案疲劳和机械办案的情况,法律知识更新换代的步伐滞后,司法能力未能得到有效的提升。

二、基层法官培养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官是法治社会的直接践行者,然而虽然当前对法官的选任门槛较高,法官队伍素质逐渐提升,但审判实践中往往容易忽略对基层法官的培养,不利于基层审判队伍的优化和能力的提升。当前我国对基层法院的法官培养,尚存在着诸多不足。

(一)培养机会匮乏

对基层法官的培养最直接主要的形式是通过上级法院举办的以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但由于每年举办的培训次数不多,且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分配到各个基层法院的数额就更加寥寥无几。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大多数法官1 -2年才有1 次参加培训的机会,培训的天数少于5 天。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对基层法官的培训也主要针对分管院领导及庭室领导,办理一线审判业务的骨干法官们则很少有参与培训的机会,更遑论刚迈入审判之门的代理审判员。

(二)培养制度散乱

目前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培养制度得以适用于基层法院的法官,法官被动的接受着各种培训又难以形成完整的体系,各种培训之间没有相应的链接和挂钩,显得混乱且松散,由此导致的培训氛围、培训纪律、培训反馈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消极的影响。

(三)培养模式单一

一方面,当前为基层法官举办的培训内容往往是以高院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这往往是给高院带来了人财物力的消耗,但又无法磨合每一个法院不同的人才具体需求。另一方面,培训内容主要是强化法官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政治立场,培训的内容往往陷入老套中庸,创新乏善可陈。有关新法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固然是基层法官培训的当然组成部分,但审判作为一门综合的艺术,对法官的培养应具备整体性和全面性。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应该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法律知识,其法律思维、职业道德、心理素质、实践经验更是一个优秀法官所必不可少的魅力之源,而这些往往为当前的培训模式所忽略。

(四)培养成效不高

以统一的集中授课方式进行培训难免有说书说教之嫌,无法给法官们带来直接的观感和思想上的碰撞。实际情况是,很多法官往往将参加培训作为暂时脱离“案件苦海”的方式,培训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放松或释放压力的良药,但放松之后却鲜有收获。短暂的填鸭式的培训教学难以让法官在培训过程中及培训后能够对培训内容形成独立的思考和启迪,如此一来,培训的效果往往背离培训的初衷,最终也无法达到培养精英型法官的目的。

三、完善基层法官培养机制的路径构建

对基层法官的培养无法一蹴而就,也并非几个简单的培训就可以实现,每一个基层法官都应让自己处于终身学习的状态,从而来适应司法改革下的法官责任制。

(一)注重分类培养

在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培养中应当注重分类培养,不能搞一刀切的培养模式。如对年轻的法官应侧重审判经验和调解手段的培养,对年长的法官宜侧重法律知识的更新和法律逻辑的深化培养;对业务型法官应侧重其所在岗位的业务培训,对领导型法官宜侧重宏观政策性的业务培训。只有分类培养,因材施教,才能最大限度提升每个法官的司法能力,有针对性的培养各种类型的精英。此外,基层法官可以从自身现实情况触犯,建立法院内部法官之间的互动培养,年长的法官往往经验丰富但法律知识上的更新换代却无法跟上节奏,年轻的法官往往具备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但却缺乏办案经验,两代法官通过一对一模式刚好可以得到一定的互补,实现“师傅”与“徒弟”良性互动学习,这种培养形式既能有效的节省资源,又能实地取材,起到取长补短的效果。

(二)挂靠高校对接培养

良好的法学系统教育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通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形成法律的逻辑思维,才能在案件的审判中以法律的视角去审理每一起案件,能动的适用法律,而不是对法条的机械解读和生搬硬套。鉴于法律并非一层不变的,法律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也进行着不断的更新换代,而加强法院与高校的对接培养,基层法院可以与当地的法学院、研究所建立互助关系,注重通过高校培养完善法官的法学知识,提高基层法官的法律逻辑能力、调研能力及写作能力。

(三)注重法官职业道德和人格培养

法官不仅必须具备高超的法律逻辑思维,更应树立一个为公众所感知的正义形象,不偏袒任何一方。“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队伍虽然在整体上廉洁自守,但总不乏有个别丑闻,在对法官审判技能的培养之外,也应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和人格培养,从而提升法官的职业形象,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四)加强上下级法官对流

由于基层法院案件一般较为简单,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容易囫囵吞枣,照画葫芦式的审判,导致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怠于思考,机械审判。通过上下级的法官对流,让上级法院的法官来基层法院工作,对其本身不止是一种挂职锻炼,由于上级法院的法官往往具备更敏锐的法律逻辑和知识,可以更直接的指导传授基层法官相关知识。而基层法官借用上级法院则可以通过上级审判工作得到历练并增强业务能力。

[1]田成有著.法官的改革[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309.

[2][美]亨利·J.亚伯拉罕.司法的过程[M].泮伟江,宦盛奎,韩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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